賈忠偉觀點:「仁安羌戰役」與列強「取消不平等條約」,一段被人刻意誤植的歷史故事

2021-05-02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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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30年(1941年)11月25日,汪偽宣布加入德日防共協定。隔年(民國31年/1942年)1月9日,汪偽政權向美英宣戰。民國32年(1943年)1月6日,日本大本營破譯了「美特密第七號電報」,獲悉「關於美國撤銷在中國的治外法權,已由美中雙方簽屬的條約以及附帶的換文(範圍涉及甚為廣泛),似於最近將經參議院審議生效」。日本決定搶先採取行動。1月9日,日本與汪偽訂約,交還租界及撤廢治外法權。3月30日,汪偽政府派員接收--杭州、蘇州、漢口、天津等日租界。5月28日,汪偽政府宣布收回--廈門鼓浪嶼公共租界。6月5日汪偽政府再收回--天津、漢口、廣州3個法租界。6月30日,汪偽政權外交部長褚民誼與日本大使谷正之(1889~1962,九州熊本人)訂立《關於實施收回上海公共租界之條款》及「瞭解事項」,並就有關事宜互換照會宣佈該租界將於8月1日由汪偽政府「收回」。至此,除重慶日本租界由國民政府收回外,其餘11個專管租界和2個公共租界均被汪偽政府宣告收回。(註十六)10月30日與汪偽簽定《中日同盟條約》,廢除民國29年(1940年)所簽訂的《中日間基本關係條約(日汪基本關係條約及附屬秘密協約)》。(註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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駐美大使魏道明(1899~1978)在美國與國務卿赫爾簽訂新約。(賈忠偉提供)
駐美大使魏道明(1899~1978)在美國與國務卿赫爾簽訂新約。(賈忠偉提供)

雖然大家都知道,這只是一政治騙局,因為汪偽的「領土」實際上是日本的佔領區,因此,汪偽政府「收回」的外國租界,實質上只是從「國中之國」變成了淪陷區。但汪偽政權的廢約也刺激了美、英兩國,遂速於民國30年(1943年)1月11日分別在華盛頓和重慶簽署了《中美關於取消美國在華治外法權及處理有關問題條約(中美新約)》和《中英關於取消英國在華治外法權及其有關特權條約(中英新約)》。美英在華的「治外法權」廢除後,中國司法權才完全獨立,也洗刷了清末以來的「百年國恥」。因此中華民國政府明定1月11日為我國「司法節」。5月20日,中美新約在華盛頓,中英新約在重慶換文批准,條約生效。據此,美英兩國正式廢除了在華領事裁判權、通商口岸特別法庭權、英籍海關總務司權、使權等項特權,廢除了1901年9訂立的《辛丑條約》,宣布將上海、廈門的公共租界和天津、廣州英租界及北平(北京)使館區的各項權益歸還中國。此後四年間,國民政府經過一系列談判,廢除了與比利時、挪威、瑞典、荷蘭、法國、瑞士、丹麥、葡萄牙等國的類似條約。一個世紀以來作為中國對外關係基礎的不平等條約終於崩潰。(註十八)

外交部長宋子文與英國駐華大使薛穆(Sir Horace James Seymour,1885~1978)在重慶簽訂新約。(賈忠偉提供)
外交部長宋子文與英國駐華大使薛穆(Sir Horace James Seymour,1885~1978)在重慶簽訂新約。(賈忠偉提供)

附註:

(註一)參見--中文《維基百科》之【仁安羌之戰】(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t/仁安羌之战)。

(註二)參見--中華民國國防部網站(https://www.mnd.gov.tw/1010/Publish.aspx?p=65919&title=%E5%9C%8B%E9%98%B2%E6%B6%88%E6%81%AF&SelectStyle=%E6%96%B0%E8%81%9E%E7%A8%BF)。

(註三)參見──《全民國防教育網》之【仁安羌大捷】(https://aode.mnd.gov.tw/Unit/Content/401?unitId=171&fs=l)。

(註四)參見--林泉編:《抗戰期間廢除不平等條約史料》(正中書局),p49~50。

(註五)參見--陶文釗、楊奎松、王建朗:《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對外關係》(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p368。

早期中國國力強盛,因此實行的是--朝貢體系(tribute system),指的是藩屬國經由朝貢來中國覲見皇帝。但是到了清朝道光皇帝的鴉片戰爭後所簽訂的《南京條約》改變了中國與外國的關係,也就是以往中國皇帝認為西方總是蠻夷之邦因此他們只能算是來朝貢,不能算是國與國的平等關係,直到中國被英國打敗後改變這種關係,也就是說--以後西方各國就以戰爭之後與中國簽訂的賠償條約來與中國建立外交貿易關係。

(註六)在判定近代史上的不平等條約時,有兩個原則可以遵循:一是締結形式和程式是否平等;二是條約是否對等,內容是否損害了中國的主權。所謂形式與締結程式是否平等,強調締結過程中是否有強迫行為的發生,是否有直接或間接的威脅--這種威脅既可以體現在武力方面,也可以體現在其他方面,但主要是武力方面--若是則為不平等條約。約文是否對等,條約的內容是否侵害了中國的主權,是條約形式和實質上平等與否的主要根據。

在劃定近代史上條約的性質時,必須避免一種傾向,即泛道德的傾向。所謂泛道德的傾向是指判斷一個條約是否平等,其根據不在於條約本身是否平等,而在於條約的簽訂者,以簽訂者的道德品格來斷定他所簽訂的條約的平等與否。泛道德的傾向還涉及到另外一種情況,那就是只要是同幾個主要的帝國主義國家簽訂的條約,都是不平等的。這樣的國家包括美、日、英、法、俄等。由於這些帝國主義國家曾經侵略過中國,在中國擁有條約特權,所以他們與中國締結的所有條約,目的都是為了掠奪中國的財富,保護他們的在華特權。動機不純,居心叵測,當然不會和中國簽訂平等的條約了。

依據我們對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定義,通過對《中外舊約章彙編》所載檔的逐個梳理,我們得出的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目是343個。這一數目不是最後的數位,但卻是一個有根有據的統計結果,基本上可以反映出近代中國不平等條約的數量。

不過若是加上不平等契約、協約和合約等,單計從1842年至1912年自清朝滅亡的72年間,中國與外國總共簽訂的不平等條約、契約、協約和合約共1,175件。

參見--

(Ⅰ)《銅雀歷史網》之【清朝簽定的不平等條約知多少?共要賠多少錢?】(http://www.tqxz.com/wx_readme.asp?id=88)。

(Ⅱ)侯中軍:《近代中國的不平的不平等條約》(上海書局)。

(Ⅲ)中文《簡體百度知道》:【清朝一共簽了多少個不平等條約】(https://zhidao.baidu.com/question/519495092927822165.html)。

(註七)參見--林泉編:《抗戰期間廢除不平等條約史料》(正中書局),p64。

(註八)參見──

(Ⅰ)中文《維基百科》之【在華英租界】(https://zh.wikipedia.org/wiki/%E5%9C%A8%E5%8D%8E%E8%8B%B1%E7%A7%9F%E7%95%8C)。

(Ⅱ)李恩涵:《九一八事變前中美撤廢領事裁判權的交涉~北伐後中國「革命外交」的研究之三》

(註九)參見-- 林輝:《中華民國政府收回關稅自主權的歷程》(大紀元/http://www.epochtimes.com/b5/11/6/9/n3280954.htm)。

(註十)參見--陶文釗、楊奎松、王建朗:《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對外關係》(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p369。

(註十一)參見--胡新民:《一九四三年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歷史背後》(https://www.guancha.cn/HuXinMin/2015_05_21_320434.shtml/原載於《黨史博采》/2015年第五期)。

(註十二)參見--陶文釗、楊奎松、王建朗:《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對外關係》(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p370。

(註十三)參見--林泉編:《抗戰期間廢除不平等條約史料》(正中書局),p583~584。
(註十四)參見──周錫瑞(Joseph W. Esherick)、李皓天(Matthew T. Combs):《1943:中國在十字路口》(香港中文大學 ),p127。

(註十五)參見--陶文釗、楊奎松、王建朗:《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對外關係》(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p372~373。

(註十六)參見--胡新民:《一九四三年廢除不平等條約的歷史背後》(https://www.guancha.cn/HuXinMin/2015_05_21_320434.shtml/原載於《黨史博采》/2015年第五期)。

(註十七)參見--張玉法:《中華民國史稿》(聯經出版社),p362。

(註十八)參見--陶文釗、楊奎松、王建朗:《抗日戰爭時期中國對外關係》(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p379。

 *作者為文史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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