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駿逸觀點:司法改革的反恐任務

2021-04-2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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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警察局於中捷「台中市政府站」舉行反恐維安演練。圖為警犬撲咬暴徒。(資料照,蘇仲泓攝)

台中市警察局於中捷「台中市政府站」舉行反恐維安演練。圖為警犬撲咬暴徒。(資料照,蘇仲泓攝)

「反恐任務」是司法改革中很重要的議題,不是要消滅恐怖主義,而是消滅民眾對司法的不信任,包括想要消滅嚴重不符民眾期待或觀念顯然過時的不適任「恐龍法官」或恐龍判決見解。有謂即將在民國112年上路的「國民法官法」,可以導入非法律專業的素人來參與審判,達成這項反恐任務。然而這個制度模擬至今,不禁讓人思索,究竟是會滅絕「恐龍法官」,還是可能演化出「恐龍國民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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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這樣說?大家可以思考看看,挑食又消化不良的速食判決,對被告是否公平?對被害人又公平嗎?像是殺人如此重大的案件,現今司法實務,法官是要反覆檢視、推敲所有證據資料,反覆思索、研究各種法律爭點,通常可能歷時數個月才能做出判決,雖然民眾往往還是可能因為像是判決寫得文謅謅看不懂、被告精神抗辯到底是真是假?最終有無判決被告死刑等理由而批評法官的判決;但您知道嗎?目前模擬案件,國民法官法庭是在短短1、2天就要決定出結果!這1、2天後,素人國民法官雖然多半都表示終於體恤到法官工作的艱難與辛苦,更重要的是,很多人反應自己對法律還是一知半解,還搞不清楚案件狀況,資訊混亂或爆炸,然而就要做出死刑、無期徒刑或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生死決定。

目前官方的說法大致上是現在畢竟只是模擬,只是要讓審檢辯三方瞭解各個程序如何操作,正式上路時當然會依照具體個案需要來運作;我們也知道這當然涉及經費的現實問題,一場模擬法庭耗時數月規劃運作、可能要花費數十萬元,每多進行一天可能勞師動眾、所費不貲。但其實更重要的是,這樣刪減與壓縮審判的觀念,已經默默地正式成為司法實務教學與經驗傳承,此刻正傳遞與擴散於審檢辯實務界。

首先,這不是全然沒有法律的依據以及官方支持的說法。國民法官法第45條規定,要避免造成國民法官時間與精神上之過重負擔,一般有稱之為對於國民法官的「照料義務」。當然為了讓國民法官迅速進入審判狀況,也考量他們通常另有工作、家庭等,不是全職法官,不可能被綁在法庭那麼長久的時日。所以審檢辯三方,不約而同地都會將法律專有術語拋開,使用所謂民眾的語言,而且走向活潑生動、言簡意賅的進行,無非希望讓沒有法律專業的國民法官短時間內明瞭易懂,也不影響太多正常生活的日數,這可以理解(雖然也已經有人開始批評這樣的審判是否過度地綜藝化、戲劇化了)。然而,不論在目前全國各地的模擬案件中、法官學院的相關研習中,許多法官對「照料義務」的見解,均係有意地將這個法條與意旨解釋為,因為要照料國民法官,要精準掌控時間,甚至動輒要求檢察官應該要「簡化」證據。更有將此條文解讀,因為命案屍體照片太過血腥或恐怖,是會造成國民法官精神負擔的;或者是再加上因為被告就此部分認罪了,也沒有調查必要性了,所以這些屍體照片不准許在法庭上進行調查。但這個條文與「照料義務」真的是這樣解讀的嗎?

其實依據國民法官法第8條即規定,國民法官就是跟職業法官一樣的審判者,屍體照片再如何地可怕,但這攸關被告下手的輕重程度、致命傷何在、死亡方式等,也攸關量刑的高低,是一個案件的核心重點,也可能是判決被告死刑與否的關鍵,過去在司法實務均是證據調查的重點,社會都睜大眼睛在檢視這樣的案件判決結果。本來司法改革是希望國民法官來參與這類社會重視矚目的案件審判,消弭社會大眾疑慮或對司法的不信任,但現在操作起來,反而矇住國民法官雙眼,不能完整檢視證據,這真能發現真實?真的是立法的原意嗎?

尤其另一大變革或精神是國民法官法採取所謂起訴時卷宗、證據不併送給法院,讓法院盡量先維持中立又空白的心證,等到法庭上再來同時觀看檢辯雙方提出的證據與攻防,得出心證。若是如此,職業法官未先接觸卷證之下,怎麼去研判哪些證據該挑給國民法官,哪些不要呢?如何能先入為主地認為屍體照片一定沒有調查必要性?或以照料國民法官精神不要過重負擔為由,決定屍體照片不應該讓審判者觀看呢?

我們不是採取美國的陪審制,在此也不是要來論戰哪種制度優劣,相似之處在於陪審團原則上也是所謂非法律專業的素人。但美國審判史上有歷時近9個月的辛普森殺人案;最近,在美國引發種族爭議的白人警察蕭文(Derek Chauvin)以膝蓋壓住非裔男子佛洛伊德(George Floyd)頸部9分29秒致死案,檢察官握有事發過程影片、驗屍報告等,仍聲請傳訊證人達38名,律師為了證明案發當時白人警察是合法的進行逮捕,也找了數名證人,包括有關員警逮捕時使用強制力與技巧方面的專家,來證明被告的壓制行為是依法進行的逮捕,整個案件審理歷時約1個月。這當然付出了極大的司法成本,但其實也凸顯對於殺人案件審慎看待的必要性。不但是對於案發過程抽絲剝繭、鉅細靡遺地調查,也反覆觀看相關犯罪過程(殺人)錄影畫面。歷時數個月、觀看殘忍或血腥的照(影)片,其實是法官的日常與必要,也是代表對案件應有的重視與態度。

一部新的法律,個人不敢說自己的認知與解讀一定正確。但上述現行法院的操作、法官學院的教學,所傳達出來的觀念與精神,例如對國民法官的角色定位與「照料義務」的意涵,趨近於讓國民法官挑食又速食,真是國民法官法的精神?是我們希望的審判?被告乃至於被害人的權益有無可能在這樣的過程中被犧牲了?

其實,每當我們聽到恐龍法官或恐龍判決時,有時候非常心痛與不捨,除了其實所謂的法官,有時候也是指恐龍檢察官?!更重要的是,我們知道自己不是個案的偵辦或承審者,沒有真的去接觸與審酌案件的卷證,旁觀者本來應該是很難去認定或甚至批評別人的案件。甚且有時候也不排除案件之結果,受限於立法者制訂的法律,立法者恐怕應該是真正的根源?

然而,長時間、完整檢視卷證,都可能出錯或被認為判決結果不符民眾期待;我們挑選給國民法官割裂、破碎不全的證據,等於是讓國民法官對證據全貌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又要他們迅速推論與認定,這樣調查出來的事實會是什麼模樣?做出判人生死的決定,就較能服眾?淺見認為,這樣只是挑食又消化不良的速食判決,恐怕讓國民法官背負新的恐龍品種罵名。反恐任務尚未成功,司法改革仍須努力,大家都希望司法好,趁著還在試驗模擬階段,也不要等到實施6年後的成效評估,雖自知上述僅為拙見,但想盡早提出問題讓大家來討論或指正,認為應該從新檢視與定位上述法條對國民法官照料義務的意涵與作法,以期國民法官法正式上路能走在更適切的道路方向。

*作者為台南地檢署主任檢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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