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教育》成人應有選擇的自由——從人權理念看新疆「教育培訓中心」

2021-05-31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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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所謂的「再教育營」或者官方說法的「教育培訓中心」(教培中心)對單一種族所造成的強迫舉措,不禁讓人想起過去世界各國都有迫害少數民族的悲劇歷史。(AP)

面對所謂的「再教育營」或者官方說法的「教育培訓中心」(教培中心)對單一種族所造成的強迫舉措,不禁讓人想起過去世界各國都有迫害少數民族的悲劇歷史。(AP)

2019年8月16日,中國大陸發布了一份《新疆的職業技能教育培訓工作白皮書》。熟悉中國大陸目前人權現況的人可能會更熟悉這個名詞:「新疆再教育營」。面對所謂的「再教育營」或者官方說法的「教育培訓中心」(教培中心)對單一種族所造成的強迫舉措,不禁讓人想起過去世界各國都有迫害少數民族的悲劇歷史,只是時至今日或許仍存在這種危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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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依照《白皮書》所述,教培中心顯然是依法設置,為了「打擊恐怖主義」及「最大限度保障各族人民權益」等重要的人權價值而努力。對於教培中心的評論,應以《白皮書》為本,較有機會直指這樣的培訓中心是否與人權的理念相扞格。

對象為成人的非自願的培訓並不是教育

自我實現作為教育的終極目標,指出教育是一種使人能夠充分開展潛能的活動。以白皮書的內容來看,積極將特定民族定位為缺乏職業技能、不具備掌握國家通用語文及缺乏基本法律常識等情況,並強行介入予以「教育」顯然並不導向個人的自我實現。

《白皮書》所指出的政策,是先將受再教育者分為「非自願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或者參與情節輕微,尚不構成犯罪的人員」、「非自願參與恐怖活動、極端主義活動,或有現實危險性,尚未造成實際危害後果,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自願接受培訓的人員」及「因恐怖活動犯罪、極端主義犯罪被定罪處刑,刑滿釋放前經評估仍有社會危險性,依法進行安置教育的人員」等三類人,實施「集中培訓」、「寄宿學習」或「實踐培養」的再教育。

然而以成人為對象的再教育,仍施以集中住宿的培訓,恐有害一般家庭生活。縱可請假回家,仍屬高度的限制其自由。且《白皮書》將此一機構界定為「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教育挽救的方針」,深究其內容,實則與「教育」的差距千里。

因而,在已然有自由意志可做選擇時,國家應容讓個人選擇最大化,以不干涉他人自由為前提予以檢視。強以隔離的方式進行「培訓」並不是「教育」,而更接近洗腦、控制。

國家不應強行代替成人擇定單一教育內涵

在教培中心的培訓中,宗教的管制、法令的宣導、語言的灌輸及技能的訓練顯然是重要的內容。然而這些內容亦不應由國家予以強行決定,而應賦予個人選擇自由。

語言灌輸是以通用語文為名,普及通用語言文字。看似書同文的培訓內容,實則影響個別民族為維護傳統文化及語言的發展,恐戕害其傳遞傳統。過去世界各處也有諸多這樣對待少數民族的例子,美其名強化其對主流文化、語言的掌握,實則破壞了原有文化多樣性的存在,並且剽竊了個別種族所傳承的特殊傳統。

針對法治缺乏的問題,除了提供一般法令宣教之外,還加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去極端化條例》、《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為主要教學內容,使受訓學員自覺遵守法律。然而這些法令的學習是否已尊重少數民族自決權建立,以及是否諮商其重要價值保護,一概不論。

針對學員缺乏職業技能、就業困難的問題提供的訓練,對成人且為犯罪者而言,已然有強迫工作的性質存在。《白皮書》中提到將根據當地需求和就業條件安排培訓課程,但並未提及學員的潛能開展,也未保留學員不願接受培訓的自由。

而去極端化的培訓則是集中在使學員「準確了解國家宗教信仰自由政策,深刻認識到什麼是合法宗教活動、什麼是非法宗教活動、什麼是宗教極端主義」,也就是由國家定義中有限的宗教自由。當連信仰都成了政府控制的內容,甚至成為規訓的對象,則人權受到保障可說殊難想像。

綜上看來,各樣教育內涵在國家強行擇定後,都可能嚴重侵害人民對教育的想像,並且流於灌輸而非教育。

對於自由選擇價值的認識

對已具備獨立思考能力的人而言,任何強加的價值或選擇,對人權而言,無疑是一種反教育。認識、辨別這些行為並不在人民託付國家的權力清單中至關重要。而面對主流社會的文化與價值,少數族群應該被賦予應有的權利,包含特別的保護。

晚近我國已訂定《原住民族基本法》,針對特定區域的開發,也立法保障族群受諮商權。認識不同於自己的人也享有相同的人權保障,是值得珍視的價值。在不同的分類下,每個人都有可能是少數,而對少數的尊重與保障,正是彰顯人性尊嚴可貴之所在。讓學生從個案和歷史中認識自由的可貴和保障的內涵,將有助於人權教育的推展。

*作者為諄筆群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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