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新聞自由最黑暗的一天:記者追查新聞竟有罪!法庭裁定蔡玉玲構成「虛假陳述」,被罰6千港幣

2021-04-23 1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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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玉玲是香港首位因查冊而被起訴刑事罪行的記者。(BBC中文網)

蔡玉玲是香港首位因查冊而被起訴刑事罪行的記者。(BBC中文網)

香港一家法院裁定,公營香港電台(RTHK)電視部記者蔡玉玲兩項涉及查閲汽車登記紀錄的「虛假陳述」罪有罪,罰款6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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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港台電視部知名時事節目《鏗鏘集》播出有關2019年「反送中」示威期間發生在新界元朗的「721」襲擊事件的調查報導,當中提及一些在「721事件」中出現過的汽車,以及這些車輛的車主,和他們與事件的關係。蔡玉玲參與了這一期節目的製作,警方於同年11月將其拘捕,並落案起訴。

這是香港首次有記者因查冊而被檢控並定罪。西九龍裁判法院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星期四(4月22日)認定被告人「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裁定其罪名成立。

蔡玉玲案件引起香港本地與國際新聞工作者機構關注,批評特區政府打壓新聞自由。涉案節目據報獲得至少兩個新聞獎,但香港電台以正在進行管治檢討為由,宣佈退出一切中外評獎,也不會領獎。

涉案的《鏗鏘集》節目《7.21 誰主真相》其中一個獲頒獎項為第12屆金堯如新聞大獎。香港記者協會星期三(21日)公布評獎結果時引述評委、香港大學新聞及傳媒研究中心副教授傅景華博士說:「製作團隊在事件發生一年後、公眾對事件起因依然疑點重重的情況下,透過仔細和專業的查冊、審視原始的閉路電視資料、訪問關鍵人物作現身說法,在調查報導中提出了重要、且當權者不願回應的線索,不論是專業水平,還是按公眾利益考慮,獲獎都是實至名歸。」

稍早前,香港電台宣佈退出今年一切評獎時,多家本地媒體引述消息稱,《7.21 誰主真相》同時獲得2021年人權新聞獎。主辦單位表示今年得獎結果將於5月6日公布,並證實接獲港台退賽通知,「但由於人權新聞獎的評選程序已經展開,加上僅接受報名者本人的退賽申請,故此我們拒絶有關要求,未有撤回任何香港電台的參賽作品」。

香港人權新聞獎由香港外國記者會(FCC Hong Kong)、香港記協與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合辦,接受亞洲區內與人權議題相關的報導報名參與,於1996年首次頒發至今。金堯如新聞大獎是由金堯如新聞基金於2010年創辦,該基金是為紀念已故中共在港報章《文匯報》前總編輯,中共香港工作委員會幹部金堯如而設立。

香港電台屬政府部門,蔡玉玲在港台的身份屬「第二類服務合約提供者」(俗稱「Cat II」),類似中國大陸政府單位的「編外人員」,雖然全職上班,但並非正式公務員。她在被捕之後被港台官員拒絶參與節目製作。

特區政府2月份發表《香港電台的管治及管理檢討報告》,批評港台過於依賴「第二類服務合約提供者」。港台工會反駁稱這是源於港府凍結人手招聘,導致人手嚴重不足。

《鏗鏘集》與元朗衝突

《鏗鏘集》是香港電台電視部有40年歷史的知名時事節目。該節目繼2019年元朗「721事件」發生後嘗試重構事發經過,去年7月再播出《7.21 誰主真相》跟進報導,當中該欄目記者透過「車牌查冊」找出多輛在事發前後出現在事發現場——港鐵元朗站周邊的汽車擁有人,並嘗試逐一追問這些車主與事件的關聯。根據片尾演職人員表,蔡玉玲是這期節目三名編導之一。

香港警方指控蔡玉玲涉嫌透過特區政府運輸署網上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系統,取得相關汽車擁有人的個人信息,包括車牌號碼(機動車登記牌號)、車輛登記資料、車主姓名、住址、身份證號碼等,其後將所得信息「用於不符合聲明所指的用途」,涉嫌違反香港《道路交通條例》中「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

香港電台在報導蔡玉玲被捕時指出,節目組有對出現在片段中的涉事汽車牌號作模糊處理。

案件於今年3月24日開審,控方修訂控罪字眼為「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指控蔡玉玲分別於去年5月17日及6月10日在香港,「為取得同一輛私家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明知而作出在要項上虛假的陳述,表示申請證明書以作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即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

擔任檢察官的律政司署理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劉德偉在庭審中指出,汽車登記冊的備存是為解決道路上的問題及賠償問題,例如車輛在路上行駛造成阻礙或傷亡,從而需要得知車輛擁有人的身份。被告人查冊取得車輛資料後,到登記地址和通過電話採訪,但採訪本身與交通運輸無關,報導不是有關交通運輸的用途,所調查的事件和罪行本身也跟交通運輸無關,是濫用查冊機制。

劉德偉提出,登記冊中涉及敏感個人信息,要是運輸署方面容許任何人以任何目的發放這些信息,必定與《道路交通條例》訂立目的相違背。

為蔡玉玲辯護的陳政龍資深大律師主張,查冊的用途是調查誰運送元朗襲擊事件中的疑似武器,而被查冊車輛涉嫌直接用作犯罪用途,找出車輛擁有人以辨認襲擊者,必然與交通運輸有關,採訪明顯涉及公共利益。

他還主張,《道路交通條例》中,運輸署署長向查冊人士供給資料詳情屬「絶對責任」,而「絶對責任」不能隨意偏離,除非立法時有適當公共政策理由。查冊申請表中只有「進行與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和「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三個選項,陳政龍認為被告人勾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一項並無不妥。

主任裁判官徐綺薇星期四宣判時指出,按照辯方說法,不論查冊背後用途是否合法,運輸署署長都必須在申請查冊者繳付指定費用之後發出車輛登記證明書,將必然影響登記車主隱私。裁判官不接納辯方此說法。

裁判官指出,申請人可能向登記車主作尋仇、滋擾等不法行為,車主也不會預期有關個人信息會被用作與交通及運輸無關事宜。

裁判官裁定被告人在申請證明書時所作陳述是「要項陳述」,其陳述是要項上的「虛假陳述」,並裁定被告人明知而作出要項上的虛假陳述。

什麼是「車牌查冊」?

香港夏慤道交通擁擠(資料圖片)
「車牌查冊」在汽車交易和事故跟進方面有重要作用。

負責香港機動車管理的運輸署允許個人或企業透過書面表格或網上系統提交申請,調取個別機動車的登記細節信息。每筆查詢收費45港元(5.81美元;38.78元人民幣)。這項服務俗稱「車牌查冊」,也有稱為「車牌查底」。

運輸署在網頁與紙本表格中讓申請人選擇的用途包括「進行與運輸相關的法律程序」、「買賣車輛」和「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然而,一些網站刊載的舊版表格顯示,申請人從前可以申報把有關信息用於「其他」用途。最新紙本表格顯示,該表格曾於2019年10月修訂。

香港警方去年11月拘捕蔡玉玲時警告,如果在申請過程中提供失實信息,申請人可能觸犯刑事罪行,一經法庭定罪,可被判監禁六個月,並罰款5000港元。

2019年,香港律政司與基層警察工會曾分別獲法庭頒發數份有關披露信息的禁制令,以阻止示威者「起底」(人肉搜索)警員及其家屬,披露他們的個人信息。香港《明報》2019年10月曾報導,有警察工會有意對「車牌查冊」機制採取行動,警方也曾要求運輸署允許警員車主退出「車牌查冊」機制。

一家車迷網站評論說,這將嚴重影響香港車主利益,例如遭遇肇事逃逸時,即便透過監控錄像等尋獲肇事車輛牌號,也無法查出車主身份追究,或是在購買二手車時無法確定賣方是否有合法權力出售有關車輛。

2020年8月底,香港警方曾拘捕一名男子,指控他受人指使,透過「車牌查冊」獲取超過1200筆紀錄,並將該等信息出售,涉嫌犯有《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的「披露未經資料使用者同意而取得個人資料」罪,也有可能犯有「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而作出虛假陳述」罪。

警方警告任何人違反相關的法庭禁制令,將被起訴「藐視法庭」罪。但警方沒有說明被捕男子所倒賣的信息是否與「起底」有關。

2021年1月2日,運輸署「『發出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電郵通知服務」上線,讓車主訂閲,一旦有人向運輸署查冊,車主將獲通知。香港記者協會批評,這無異於設立「通風報信」機制,讓被調查車主「事先想辦法應對甚至聞風先遁,避過監察」,是當局在起訴蔡玉玲之後,進一步打壓新聞調查報導,削弱公眾知情權的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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