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教育》行政措施遭民怨,看出教育大問題

2021-05-17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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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農業局透過生物防治,放飛平腹小蜂,用以防治荔枝椿象危害荔枝龍眼。(圖/  臺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農業局透過生物防治,放飛平腹小蜂,用以防治荔枝椿象危害荔枝龍眼。(圖/ 臺中市政府提供)

最近是龍眼與荔枝的開花期,但這一、兩年來,果農卻被荔枝椿象蟲害所苦,許多龍眼與荔枝的花被荔枝椿象吃了,結不了果,但政府對於植物病蟲害的防治方式卻亂了套。此外,交通管理單位接獲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暴增,對某些違規行為更採取連續裁罰的方式,引起了不少民怨與爭議,因此有立委提議,對於違規行為先採勸導方式。對於上述兩件事例,我們試圖從教育的視角加以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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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荔枝椿象蟲卵葉片喊卡

最近中南部所栽植的荔枝、龍眼,在成長期間受荔枝椿象之害,苦不堪言。農委會即發布訊息,以每片五元價格收集椿象蟲卵葉片,鼓勵民眾協助除去蟲卵,以除荔枝椿象之害。民眾利之所趨,「配合政令」努力採集蟲卵葉片兌錢。但近日上繳的蟲卵葉片實在太多了,苦了相關行政人員,同時也因獎勵經費編列不足,只好喊卡,民眾覺得政府未信守承諾而氣憤不已。

就事件本身而言,植物病蟲害可能是大自然演化或人為因素所致,在其處理過程中,應多徵詢專業的意見,且必須讓民眾了解,病蟲害的成因、可能造成危害與影響,以及如何防治等等。若政府只為急於消滅荔枝椿象,以鼓勵民眾收集蟲卵葉片的方式,相信這絕不是治本之方,尚且荔枝椿象受到驚嚇時會噴出毒液具極強之腐蝕性,若民眾不察而遭荔枝椿象的毒液噴及身體、眼睛,是極危險之事,但政府可有善盡宣導、教育之責任?

雖然農委會曾於2019年委託臺大、彰師大和興大等三校昆蟲系合作,在八卦山脈果園空投平腹小蜂卵片,因為平腹小蜂會將卵產在荔枝椿象的卵裡面,如此平腹小蜂的幼蟲就能將荔枝椿象的卵吃掉,進行生物防治策略,但之後我們詢問地方農會有關平腹小蜂的取得途徑,方得知須透過繁複的申請手續、購買,且價錢並不便宜。然考量防治病蟲害之急迫性與時效性,若還得民眾自掏腰包、學習如何孵化平腹小蜂,其成效必然不彰。

政府應該做的,是本於「服務百姓」的思維,委由學者專家,成立專業小組,實地到蟲害嚴重地區,進行除蟲。同時也必須教導果農、民眾方便可行的除蟲方法,期望快速、安全地祛除蟲害。換言之,政府並未著眼於服務民眾的思維,認為一聲令下、重賞鼓勵,民眾就會(得)配合政令,就民主國家的標準而言,這是極其可議的心態。

《孟子梁惠王篇》:「天降下民,作之君,作之師,惟曰其助上帝寵之。」在這件事情的作為上,政府可有體恤、照顧百姓之心思?諸如此類的議題,如最近吵得火熱的藻礁生態與天然氣接收站孰輕孰重?中南部乾旱嚴重,水資源分配意見分歧,該不該抽取地下水應急?民生用水、農業用水、科技業用水如何分配?這些都需要政府、主事者仔細思考,徵詢專業意見,讓民眾了解其中的核心問題,並且清楚地思辨什麼是最好的解決方式,否則,吵得再熱烈,鬧得再兇,政府只依其錯誤的行政思維做事,依然無法真正解決問題。

對「未依規定變換車道」連續裁罰

依據2019年3月的統計,過去一年,國道「未依規定變換車道」件數為72,979件。可見駕駛人的開車習慣與素養仍待加強,但這些習慣或素養是應該在取得駕照之前即該具有的,換言之,今天駕駛人、或統稱交通工具使用者,在公共道路上,為維護自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的原則下,都必須要有基本的交通安全常識。但實際上,卻仍不斷有駕駛人違規,一部分原因當然可歸咎於人性(投機、僥倖)的心理特質,另一部分原因,就是我們對安全駕駛的教育不足,以至於駕駛人可能連自己違規了都不曉得。因此,若交通安全主管單位,僅著眼於違規行為的裁罰,而未思考何以相同的違規行為一再發生,那才是真正的問題所在。

再者,對違規行為的裁罰時,違規行為已然發生,若因此違規而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再高的裁罰已然無濟於事,因此,我們要說的是;交通主管單位應確實思考,如何從教育的角度,去幫助民眾、鼓勵駕駛人確實遵守交通規則,以防範交通事故的發生。

此外,「未依規定變換車道」此一罰則備受爭議的另一個問題是,此一違規行為幾乎都是經「檢舉達人」舉發給交通裁罰單位受理後裁罰。然檢舉行為若本於社會正義、道德勇氣固然值得鼓勵,但就事實來看,是因為獎勵檢舉制度,或所謂報復性檢舉,讓此類的違規案件增加,如此對改善交通秩序而言,並無實質的意義。尤有甚者,交通單位坐等接收檢舉案件之後,對違規事件加重裁罰,更是令人不以為然,有許多「未依規定變換車道」的案件被連續裁罰多張(最多有下個交流道被連開了七張)罰單,最後還得透過行政官司,法官裁決(未超過六分鐘或六公里,對同一違規行為不得連續裁罰)得以撤銷部分罰單。

由此我們要問,設立交通罰則的目的,是在教育民眾遵守交通規則,還是以嚴厲裁罰、充實國庫(高速公路就有「你超速、爽國庫」的標語)為目的?若只為增加國庫收入而加重裁罰,則非但未能改善交通現況,卻只會攪亂社會風氣、蓄積民怨而已。對於想要提行政訴訟的民眾,交通裁決單位還不忘提醒,萬一訴訟敗訴,行政法庭訴訟費、行政機關出席人員的差旅費,得由訴訟人負擔,但卻不見說明,若訴訟人勝訴,交通裁決單位可願賠償訴訟人的差旅費,甚至精神損失?如此可見行政機關的顢頇態度。

長久以來,學校教育習慣以行為主義學派的學習理論,來引導學生學習,亦即運用增強作用來加強或削弱個體的行為,因為它比較容易有立竿見影的效果。但實際上,賞罰策略的教育方式,可說是道德層次最低的教育方式,一旦增強作用的因素消失、變弱之後,個體的行為可能故態復萌。假如我們的行政官員還是認為「重賞之下必有勇夫」、「嚴刑峻罰才能有效嚇阻」,那就不難想像,我們的行政思維為何會如此粗糙、如此不體恤百姓了!

「荔枝椿象」與「交通違規」都是日常之事,但若政府行政處理不當,則更凸顯我們的教育仍有不足之處。論語為政篇:「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對於管理眾人之事固然繁瑣,但若能本於服務人民的態度,做好民眾的表率,做出正確的行政思維,國家社會必然會更趨近於民主法治的水準。我們期望的是,我們的社會是祥和、安全的,政府的施政作為是符合公平正義的。

*作者為諄筆群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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