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維幸觀點:張亞中教授的「一國兩制」

2021-04-23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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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互設代表處

未來...兩岸同意互設常設代表處….

我不知道這種十九世紀式的外交實踐,在當今通訊科技如此發達的世界還有多少綱領性的象徵意義。不過,在族群共存安排的案例中,有些很有價值的實踐可以借鏡。例如北愛爾蘭1998年復活節協定有關愛爾蘭南北部長會議,及有關北愛爾蘭的英國和愛爾蘭政府會議;芬蘭關於阿蘭島(Aaland)的代表協商會議(Delegation Conference) ;意大利關於南提洛 (South Tyrol)在總理辦公室設立的專門委員會。這些部長或內閣層次的制度化(所以不依賴當時人的情緒喜怒)協商機制,層級高,而有能力比較客觀地解決問題,對化解矛盾發生很大作用。(讀者有興趣,前者參閱例如CONSOCIATIONAL THEORY:MCGARRY AND O’LEARY AND THE NORTHERN IRELAND CONFLICT 32(Rupert Taylor ed., 2009). 後者,ASYMMETRIC AUTONOMY AND THE SETTLEMENT OF ETHNIC CONFLICTS 31, 41(Marc Weller and Katherine Nobbs eds.,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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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鄧小平都主張大陸不派人到台灣。設立事務性的代表處很容易使台灣民眾產生「今日香港」的在香港的中辦。因小失大,何苦來哉?

第八條:統一後政治制度安排

雙方認識到...對於統一後的政治安排有不同意見。中國共產黨主張「一國兩制」….中國國民黨認為孫中山先生所主張「民有,民治,民享」之精神是統一後應有的共同政治制度基礎。

這條是「三民主義統一中國」幽靈下的敗筆。更顯示中共一國兩制提議的務實和高明。

一國兩制可以允許台灣搞你的孫中山的三民主義(如果人民買你這一套)。但是,此備忘錄所堅持的三民主義是「統一後應有的共同政治制度」。那是相反的「飛象過河吃卒」。完全違反了解決族群衝突中求同存異的精神,無待多言。

第九條:未來依循原則

簽署後之備忘錄在交由雙反黨員同意後,成為兩黨推動兩岸關係之神聖原則。

備忘錄雖沒有法律效力,但 以法律文書的形式做成。既然是法律形式,最好照顧一些法律技術性的問題。例如:如此路線性的文件,到底須要多少黨員同意?文件有時效限制嗎?是否加入某種落日條款?文件可以變更嗎?如何變更?解釋有歧義如何解決?總之,文件作為一個好的開始,一定還有增強的空間。

本來國民黨的家務事與外人無干。但張老師的備忘錄實質上是花了心思的「一國兩制台灣方案」的嘗試,這是何等重大的工程!大膽創新,難免小誤。我們應該實事求是,出點主意,鼓動風氣,祝他成功!

*作者是律師/教授,哈佛法學院博士,曾任陸委會諮詢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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