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創新與安全的結與解─剖析網路平台責任與歐盟立法例

2021-04-19 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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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NCC主委陳耀祥提到的歐盟架構,作者認為,不論是現行法規或是未來政策方向,可以看出歐盟在處理網路平台責任議題的邏輯思維。(取自JeongGuHyeok@pixabay)

針對NCC主委陳耀祥提到的歐盟架構,作者認為,不論是現行法規或是未來政策方向,可以看出歐盟在處理網路平台責任議題的邏輯思維。(取自JeongGuHyeok@pixabay)

在網路使用率超過85%的台灣,大多數人都有社群平台、網路論壇使用的經驗,透過平台、論壇等存取、分享和發表內容。相較於專業內容製作,例如具商業性質的電影、歌曲和出版品等,一般網路使用者所製作的內容(例如社群貼文),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稱之為「使用者分享內容」(UGC)。針對具有爭議的「使用者分享內容」,甚至違法的「使用者分享內容」,各界常探討的即是網路平台責任歸屬問題,即便內容非由網路平台製作,網路平台是否亦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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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網路平台是否歸責,目前各方見解多元,有希望平台積極阻卻不實訊息或不當內容者,也有主張平台內容審查方式不夠透明導致言論控制之虞者,兩造認知不一,甚有矛盾之處。

從蔡英文總統提出數位轉型政見,至行政院通過《數位發展部組織法》草案以來,新聞報導及公眾輿論多聚焦於數位發展部執掌以及科技部組改等議題,較少關注到NCC未來可能增加業務內容及政策方向。

為成立數位發展部並推動組織改造工程,行政院近日通過多項草案,其中包含《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組織法》修正草案,NCC未來掌理範疇將新增網際網路政策法令、網際網路內容處理及其他事項。關於網路內容規範,草案當中提到現行做法是對應各主管機關的權責執掌,回歸實體社會分工管理。舉例而言,涉及傳染病防治的網路內容,主要是由衛福部(傳染病防治的實際主管機關)而非NCC管理。在未來草案通過後,針對網路內容規範,NCC預計會建立利害關係人自律及他律機制,協調各部會依其權責處理非法內容。

參考歐盟架構 制定《數位通訊傳播法》

關於網路治理,NCC主委陳耀祥近日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未來希望參考歐盟架構,透過《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適度納管網路平台責任。順律顧問長期研究國內外公共政策議題,初步評估主委所提的歐盟法規架構,應是指現行「電子商務指令」以及正在審議中的《數位服務法》草案。

依據「電子商務指令」,歐盟針對網路平台採取的是「責任限制」(limited liability),即業者獲悉平台上有非法內容時必須及時刪除或屏蔽,在不知情的狀況下,業者對於他人所製造的非法內容不具連帶責任,同時「電子商務指令」也規定,會員國不得課予網路平台監控用戶內容或主動查證疑似非法行為的一般義務(no general obligation to monitor)。此制度的設計是為了維護網路生態系健全發展,如果沒有這樣的制度,業者勢必被迫監看、審查平台上所有內容。為了降低自身法律風險,當業者懷疑用戶內容可能有違反法規之虞時,勢必會在沒有法院判定的情況下主動移除,此對於網路用戶的隱私權及言論自由將造成嚴重損害。除了歐盟,美國也透過「通訊規範法案」第230條採取類似的作法。

歐盟《數位服務法》:基於言論自由 僅規管非法內容 

歐盟執委會於2020年提出《數位服務法》草案,除延續「電子商務指令」的立法精神外,同時增加網路平台在主動偵測、調查、移除與屏蔽非法內容時仍適用免責條款的規定,其目的是避免平台在出自善意情況下處理非法內容時,卻因漏網之魚而遭受變相懲罰。至於非法內容,《數位服務法》草案設有「通知/處置」(notice and action)機制,即網路平台在接到使用者分享內容違法的通知時必須及時處置。值得注意的是,《數位服務法》規管標的是「非法內容」,而非具爭議性內容。歐盟執委會在舉辦草案諮詢過程當中,多方利害關係人表示基於維護言論自由,對於沒有明顯違法的爭議性內容,應當另外處理,不應課予平台移除義務,對此各界具有高度的共識。

由於「網際網路」是多方利害關係人所共同組成、運作,「網路治理」應由多方利害關係人共同完成、維護是國際之間的共識。針對NCC主委陳耀祥提到的歐盟架構,不論是現行法規或是未來政策方向,可以看出歐盟在處理網路平台責任議題的邏輯思維。

*作者為戰國策傳播集團順律顧問資深協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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