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珍專欄:陳水扁魔咒與「歷史共業」除罪

2021-04-16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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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總統國務機要費案又來了!這次是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提案修法為國務機要費「除罪」。圖為陳水扁為龍潭購地弊案等於2008年11月被羈押。(吳逸驊攝)

陳水扁總統國務機要費案又來了!這次是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提案修法為國務機要費「除罪」。圖為陳水扁為龍潭購地弊案等於2008年11月被羈押。(吳逸驊攝)

在中國,法律是統治的工具;在台灣,法律是政治的工具;諷刺的是,最能彰顯「法律是政治工具」的竟是基本不該具有「政治性」的《會計法》;這部訂於大時期一九三五年的「大法」,國民政府遷台前修兩次,遷台後威權時期修兩次,政黨輪替後修三次,刻正準備第四次修正,包括此番修法,已經三度為了前總統陳水扁引爆「國務機要費」,牽動全台機關首長「特別費」的「歷史共業」大動干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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諷刺的是,法當「監管」的概念,在晚近幾次針對第九十九之一條的修法主旨都在「除罪」,完全符合封建皇朝時期「法不責眾」─即使違法,但同樣這麼幹的人多了,就不好責罰了─因為放眼全台,但凡有權支領、承辦特別費的「首長」和相關人員(包括教授)太多,幾乎成為因循苟且之慣性,簡單講,當「違法」具有普遍性,一為避免選擇性執法陷阱,有人可能因此入罪有人却可能避罪,難免人心不平;二為人心浮動惶惶不安,因為「普遍違法」,只好「普遍除罪」,但為特定緣由的「除罪」,並不能開脫假發票報假帳的違法事實。

法不責眾,但身陷國務機要費的總統只有扁一人

提案立委蔡易餘聲稱此案並非為陳水扁解套,這個辯解太過牽強,因為提案說明清清楚楚指出,「有鑑於國務機要費由來可追溯至民國四十、五十年代,當時分為『機要費』與『特別費』二筆,六十年代則合併稱為「國務機要費」,顯見「機要費」與「特別費」的性質相同。再者,特別費的報支及核銷等程序,數十年來儼然形成行政慣例,參與其業務之相關人員如各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承辦人員,對其處理方式已產生一定程度之信賴,並依例辦理相關業務。因此,對辦理國務機要費等相關業務的人員,其所按照行政慣例的行為,應給予善意的信賴保護,以杜絕社會各界的爭議,並給予解除相關人員的責任。」所以修正條文才會在原來「除罪」的範圍,在特別預前增加一項「機要費」,而寬宥的大限也從原定的民國九十五年以前,再放寬到九十六年以前。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就誠實得多,他直接呼籲國民黨,「面對歷史真相,如果繼續把國務機要費當作政治提款機,是極大的不道德,也受受到歷史的鞭屍。」他說,「這不只是為了陳水扁,如果連這個都不敢平反,算什麼政治人物。」言下之意,民進黨要平反的是國務機要費,而非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不過,眼前的歷任總統(包括現任),都沒有國務機要費的問題,而且,修法之後不表示未來的總統或行政首長,可以亂報國務機要費或特別費,所以,國民黨指這是「針對性修法」其實相當精準。

《會計法》第九十九之一條,新增於二0一一年,其背景就是因為陳水扁的國務機要費案爆發,民進黨舉發時任台北市長馬英九的特別費核銷違法,國民黨再回敬舉發民進黨首長,結果,檢調全面出動,翻江倒海調查全台七千多名中央到地方的政務和民選首長,其中馬英九、游錫堃、呂秀蓮等都被起訴(後均判無罪),絕大多數首長不會經手特別費報銷,唯一倒楣的只有馬英九特別費的經手人余文。

20210319-立委蔡易餘19日在立法院質詢。(柯承惠攝)
民進黨立委蔡易餘提案修《會計法》第九十九之一條,要為陳水扁不當報銷國務機要費「除罪」。(柯承惠攝)

馬英九曾為「顏清標條款」向全國致歉

不過,這次除罪僅及於行政機關,顯然不夠,因為還有民代、及以假發票報研究費的龐大教授群,於是二0一三年,立法院又通過修法案,在原來的九十九之一條中,增加一道「大尾巴」,「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民意機關支用之研究費、公費助理費與加班費、業務費、出國之考察費、各鄉(鎮、市、區)公所支用之村(里)長事務補助費;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各大專院校職員、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支用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費,其報支、經辦、核銷、支用及其他相關人員之財務責任均視為解除,不追究其行政及民事責任;如涉刑事責任者,不罰。但已報支不符法令之相關費用,應予繳回。」和一個「小但書」:「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所有非關研究執行之財物,而報支政府機關補助之研究計畫費者,不適用前項規定。」(公款公用不能私用,比方教授拿研究費買自家冰箱等就不能除罪)

沒想到,這個三讀法案引爆眾怒,因為當時顏清標喝花酒却報支業務(特別)費,被民進黨痛批為「顏清標條款」,五天後,馬英九總統出面舉行記者會為修法不周向全國致歉,並同意行政院向立法院提請覆議,最後,這個修法案翻盤,不當報銷的顏清標貪汙罪定讞入獄,顏清標感慨,「此事並非由我開始,希望到我為止。」

民進黨反對「顏清標條款」,却痛斥國民黨反對「陳水扁條款」,其道理當然見仁見智,畢竟前第一夫人吳淑珍搜集的發票,包括貴婦團的星級飯店住宿一報就是三百萬,還有企業主送禮被換貨的價差,都以再報國務機要費,其情節實在超過「合情合理」的範圍。儘管國務機要費案還在更二審等不到開庭,但民進黨要以此為陳水扁解套,還是極具難度,畢竟陳水扁還有國泰併世華案(二次金改弊案)、教唆偽證案(南線專案)、陳敏薰涉買官洗錢案、侵占隱匿公文案未結,若要依法律程序尋求特赦,豈是一樁國務機要費案可了結?

有限除罪,不表示會計人員可以放任不當報銷

回到修法本身,民進黨立委關切「除罪」,但在第九十九之一條的除罪之外,關鍵還在第九十九條本體,「各機關主辦會計人員,對於不合法之會計程序或會計文書,應使之更正;不更正者,應拒絕之,並報告該機關主管長官。前項不合法之行為,由於該機關主管長官之命令者,應以書面聲明異議;如不接受時,應報告該機關之主管上級機關長官與其主辦會計人員或主計機關。不為前二項之異議及報告時,關於不合法行為之責任,主辦會計人員應連帶負之。」

簡單講,只要會計、審計人員有法律自覺,都不該縱容主官胡報特別費,更不能代為主管籌謀,隨便拿發票頂領特別費,若有不合法的報銷,應拒絕、還應書面聲明異議(留下證據)、若不為主官接受,那得向上級報告,從條文來看,台灣能發生幾可動搖國本的國務機要費案、特別費案、教授假發票案、民代亂報帳案…,只說明一件事:我們的會計、審計不是從根爛掉,就是從頭呆掉,他們正是「歷史共業」的關鍵共犯。

法律為政治服務,政治為民進黨服務,民進黨為陳水扁服務…,扁案像道揮之不去的陰影,纏繞台灣十五年,國會絕對多數的民進黨要通過九十九之一條修法案,動動小姆指即可,但是不能不提醒全國會計審計人員:第九十九條依舊在!就算除了民國九十六年之前的「罪」,不表示特別費、機要費從就可以漫天亂報,抗拒不了主官的胡鬧,就得負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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