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又見民進黨立委虛而不實的政治操作

2017-11-17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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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廢除監試制度之理由如下:一、監試權並非監察委員憲定權力,因此廢除監試制度不涉及憲法條文,僅在法律層次廢止及修正部分法律即可。二、監察權之行使,不論是糾正、糾舉、彈劾、調查、審計等權力,全屬事後之監督權。因此採事前監督之監試制度,確實和監察權本質不符。三、監試制度運作多年,其實是象徵意義大於實質意義,因此取消監試,完全無礙於國家考試之辦理;反而會使試務工作流程更加快速便捷。四、監試法已近70年未曾修正,時空環境早已變遷,相關規定也多不合時宜,更與現實環境脫節;因此廢止監試法,沒有違憲或違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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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平來說,當今社會現存各種典章制度中,能夠得到社會多數民意支持肯定的,已經所剩不多,國家考試制度是少數能夠超越黨派且歷經兩次政黨輪替,整體公信力還能維持不墜的。而這種公信力之建立,與監試制度嚴密監督,當然有其關聯性。所以維持現行監試制度,並配合現行國家考試變革與時俱進有所調整,期使監試制度更臻周延完善,應該也是一種政策選擇。

其修正重點比如:一、配合典試法修正及現況,調整監試制度內涵,如考試期間在各考區,除有典試委員主持分區典試而外,亦應有監試委員主持分區監試事宜,以維持平衡。二、對於應於監試委員監視中為之事項,應按試務作業自動化現況,以及監試委員實際能夠參與的程度酌予增減調整或修正。比如試卷彌封已非早期集中製作試卷時為之,而改為應考人繳卷後黏貼,因此監委無法各處監督,即應修正。反之闈場安全措施查驗、試務作業如何防止資訊系統內部產生弊端、彌封姓名冊以電腦檔案及電子媒體存放保管及自動化比對等,均應增訂。三、增列迴避條款規定,監試委員如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姻親應考者,對其監試事項,應行迴避。四、現行監試法條文僅有6條,監試委員究宜如何參與監試工作執行,法條中完全沒有規定,而僅在試務作業手冊中詳予細規範如何運作,允宜增訂施行細則之法源依據,以為補充規範。

總之,考試機關過去長期擔心修正監試法,會被立法院順勢將監試法廢止,所以幾十年來面臨法制面與實務面之落差,也只好以不碰觸此敏感議題來自保。這一次立法委員到家門口來踢館,是否也該認真思考面對監試法存廢問題。如果評估結果,監試制度確無實益,大環境又無法力挽狂瀾,又擔心觸怒立委影響機關預算審查,只好以尊重立法權為由宣告棄守本案;如果評估結果認為監試制度有其正向功能,並非典試委員會推派典委所能取代,則應該負責任的在國會殿堂提出法理及實務論述說明,明確主張在五權分立憲政架構未變動前,仍宜維持監試制度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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