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冠璽觀點:臺灣法學教育的超前部屬

2021-04-09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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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中共中央廢止了國民政府頒布的六法全書;此後,除了1950年出臺過《婚姻法》外,中國大陸有長達三十多年沒有正式的民事法律。文革期間,大學甚至停辦法學教育。此時的中國,談不上有什麼法律營商環境,這一個現象,延續到改革開放後多年,才因為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重新恢復了法律的職業市場。1990年代中期以後,隨著民商事法律的陸續出臺與中國加入WTO,中國的法律職業市場以井噴之勢向全國蔓延。但是市場上非常缺乏具有嚴謹專業訓練的法律執業人員,為了解決這個問題,基於「先辦起來再說」的政治運動思維,許多本不具備設置法學院條件的大學,陸續都設立了法學院系。據悉,大陸目前至少有700所以上法學院,可謂是良莠不齊。不過無論如何,走上經濟發展道路的中國大陸,如今已是世界上最大的法律服務市場之一,全球知名的國際法律事務所在中國大陸均設有辦公室。大陸法律市場到底能走多遠,與中國在世界上的政治地位與經濟規模息息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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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中英發表聯合聲明後,港英政府加速了香港高等教育的進程,但是在20世紀很長的一段時間內,香港的法律執業人才培養並不仰仗香港本地的法律教育。香港大學到1969年才設有法律系,1984年才成立法律學院。香港至少要到上一世紀90年代左近,香港城市大學先後設立法律系與法律學院後,才逐漸有所謂本土法律教育市場;但一直等到2008年,香港中文大學也成立了法律學院時,香港地區的法律教育結合大量內地學子的湧入,才進入了高速發展期。

澳門地區因為體量較小,而且整個法律系統深受葡國影響,為了維持一定葡國法律特色,澳門在回歸之後奇缺法律人才;近年來已漸次改善。澳門大學法學院與澳門科技大學法學院,在內地師生的挹注下逐步發展,成績不俗。

1885年,剛建省的臺灣府,實施的是與內地無異的《大清律例》。日本人統治臺灣後,臺灣總督在〈六三法〉與〈三一法〉授權下享有「特別律令權」。日本帝國明確表示,《大日本帝國憲法》並不在殖民地臺灣適用。日本人留給臺灣社會的法律「近代化」遺產,主要是各級法院的設置與土地的精密登記。1949年,台灣社會被動地接收了數以十萬計來自中國大陸的知識份子,其中不乏當時中國最優秀的法律人才,這是許多國家或地區夢寐以求的人才大規模引進;但由於臺灣本地人民因而延續了本已喪失了半個世紀之久的主導政治經濟權力機會,對此現象,愛恨交織,其所引發的複雜局面,至今仍然是臺灣社會未解的最大難題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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