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農會的前世今生:《5596倍的奮鬥》選摘(1)

2017-11-17 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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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4-大里杙信用組合定款。(有鹿文化提供)

日本在明治維新之時,曾派遣考察團遠赴歐美先進國家,學習現代化的產業科技與人文社會科學,並將合作運動引進日本。日本將歐洲的合作組織稱為「組合」或「產業組合」,即「合作社」。日治時臺灣產業組合的誕生,有許多原因:其一為統治當局為導正當時民間的金融秩序;其二農村經濟窮困,應給於小農信用金融的援助,以協助他們突破困境;其三滿足殖民地生活之需要。總言之,臺灣產業組合法制化,是統治當局基於推動殖民地統治之需要,所規畫扶植出來的一種合作制度。一九一三年,臺灣總督府公布實施的「臺灣產業組合規則」,以臺灣市街庄行政區域,成立市街庄產業組合,農村合作組織開始全島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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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九年(一九二○)四月,大里庄庄長林文華與當時創設「慶源堂」商號的大里首富林秋金、林仲衡、林晏堂、林番、林朝松(老松)等人,邀集地方人士,依照當時「臺灣產業組合規則」之規定,募股集資,向臺中廳申請於臺中廳藍興堡大里杙街四二○番地號,創立「大里杙信用組合」,並訂定大里杙信用組合定款(章程),辦理組合員之存款、貸款,為小規模之信用組合。大正十年(一九二一)一月九日,營業所遷至大里庄大里三四五番地(今福興宮馬祖廟東廂房)。

20171114-大正十年(1921),「大里杙信用組合」營業所落腳於今福興宮東廂房。(有鹿文化提供)

昭和二年(一九二七)大里杙信用組合營業項目擴大,除原有信用業務外,並增設購買部、販賣部、利用部,以辦理組合員必要生產資材之供應、組合員生產物之銷售、生產設備之利用。同年五月更名為「有限責任大里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簡稱「大里信購販利組合」)。

大正九年(一九二○)臺灣總督府為改善穀米的乾燥與調製問題,便利儲藏以獲得良好米質,提出獎勵補助農會設置農業倉庫計畫。大正十二年(一九二三)臺灣總督府發布「農業倉庫業法施行規則」,規定農業倉庫的經營者僅限市街庄公所、農會及產業組合。當時產業組合以金融功能的信用組合為主,農業倉庫的利用功能並不普遍,昭和九年(一九三四)後所設立的農業倉庫悉數由產業組合經營,昭和十年(一九三五)有限責任大里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增加農業倉庫業務,兼具貯藏、融資、販賣功能,農民得以稻苗買賣借貸生產資金,並提升大里庄穀米的加工量與品質,此時已略具現代農會多功能組織之雛型。

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昭和十九年(一九四四)日本政府為統制糧食以支援軍事戰爭上需要,頒布「農業團體法」,合併各農民組織成為一元化的「農業會」,有限責任大里信用購買販賣利用組合亦改組,更名為「大里庄農業會」,由當時日人庄長保坂秋次郎兼任會長。當時農民生活艱苦,信用業務一籌莫展,所幸已增加開辦農業倉庫業務,會內開銷全仰賴糧食局撥下糧食保管加工費來維持,這也導致彼時員工待遇微薄,不足以維持家計,紛紛辦理提早退休或另謀高就。

光復後民國三十五年(一九四六),臺灣行政長官公署下令將農業會改稱「農會」,並將農業會的「農業組合」與「信用組合」財產畫分,更改為「農會」與「合作社」兩機關。「農會」辦理農業推廣、肥料配銷業務;「合作社」辦理經濟事業、存放款及糧食保管加工業務,但共用同一辦公處,造成兩機構相互摩擦與猜忌,導致農民產生困惑。民國三十八年(一九四九)依「臺灣省農會與合作社合併改組辦法」,將農會與合作社兩機關合併,成為現行農會體制,使得農業推廣與農業經濟推動一元化,並陸續增雇農業推廣人員,舉辦農業推廣教育計畫、示範活動及地方檢定試驗,奠定日後農會發展基礎。至此,紛擾多時的名稱與體制,終於塵埃落定,「臺中縣大里鄉農會」正式掛牌,並由林金泗父親林啟焰先生擔任大里鄉農會第一屆常務理事。

*文章節選自顏志宏《5596倍的奮鬥:大里農會CEO林金泗的前進哲學》(有鹿文化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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