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太魯閣死傷慘重工地安全管理有落實嗎?

2021-04-05 06:50

? 人氣

台鐵太魯閣號列車事故,台鐵工程人員於隧道口施工欲將列車拖出。(顏麟宇攝)

台鐵太魯閣號列車事故,台鐵工程人員於隧道口施工欲將列車拖出。(顏麟宇攝)

日昨(4/2)太魯閣列車撞上滑落鐵軌的工程車,不幸造成51死、178傷的半世紀來台鐵史上之最嚴重意外!肇事原因是甚麼?是人禍?機械故障?制度面?執行面?或有其他呢?而天災因素已被排除!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台鐵局表示,目前初步研判是上方明隧道施工的工程車沒有停好,導致工程車滑落到鐵軌被太魯閣號撞到。4/2日是清明連假的第一天,當天並未施工,為何工程車卻停在斜坡上滑下來?

肇事的工程車俗稱「吊卡車」,屬於移動式起重機、是工地最常用工程機械,可以吊升也可以搬運,每日租金約在4-5,000元。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應「禁止」駕駛者或有關人員將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的「斜坡」。而太魯閣退到上方的斜坡大約為30度,這部屬於「移動式起重機」的工程車,本來就「不該」停放在軌道旁邊之明隧道施工的斜坡上。這就是目前工程界常被詬病的「工地安全管理」問題!

工程車的問題在哪裡?目前已被花蓮地方法院裁定50萬交保的司機李義祥疑似「未拉手煞車」,且又未在車輪下設置「輪檔器」致工程車意外滑下邊坡?這輛肇事的是21噸的工程車,已經出廠27年,屬於舊款車型。但只要確實拉起手煞車,啟動真空煞車輔助器,並放下「輪擋」,再用「螃蟹腳」支撐,還是能確保工程車不會滑下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將吊斗等作業裝置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並安置「煞車」等,防止該機械逸走。所以只要能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執行,相信這次事故就能避免。

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行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工作安全與衛生的附錄1第6.2條規定,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 1 機 3 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及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除操作人員外,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 1 人(可兼任指揮人員)。

 肇事原因不排除是「人禍」?李義祥交保後現身,嘴裡說出「對不起、對不起!」按,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本案偵查結果確可歸責於工程車停放及操作手煞車不當,即工程車司機實際操作不當而造成此次51人死亡的結果,即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李義祥可能會面臨最重五年的刑責?

若斜坡旁有設置施工安全圍籬或紐澤西護欄,或許還能「卡住」住工程車不滑下來而肇事?按,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行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工作安全與衛生的附錄1第2條規定,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牆(籬),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第6.2條規定,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固定後之強度能抵抗 75 公斤之荷重無顯著變形及各類材質尺寸之規定。惟特殊設計之工作架台、工作車等護欄,經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