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南觀點:太魯閣死傷慘重工地安全管理有落實嗎?

2021-04-0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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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太魯閣號列車事故,台鐵工程人員於隧道口施工欲將列車拖出。(顏麟宇攝)

台鐵太魯閣號列車事故,台鐵工程人員於隧道口施工欲將列車拖出。(顏麟宇攝)

日昨(4/2)太魯閣列車撞上滑落鐵軌的工程車,不幸造成51死、178傷的半世紀來台鐵史上之最嚴重意外!肇事原因是甚麼?是人禍?機械故障?制度面?執行面?或有其他呢?而天災因素已被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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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局表示,目前初步研判是上方明隧道施工的工程車沒有停好,導致工程車滑落到鐵軌被太魯閣號撞到。4/2日是清明連假的第一天,當天並未施工,為何工程車卻停在斜坡上滑下來?

肇事的工程車俗稱「吊卡車」,屬於移動式起重機、是工地最常用工程機械,可以吊升也可以搬運,每日租金約在4-5,000元。按,《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雇主應「禁止」駕駛者或有關人員將勞動場所作業之車輛機械,停放於有滑落危險之虞的「斜坡」。而太魯閣退到上方的斜坡大約為30度,這部屬於「移動式起重機」的工程車,本來就「不該」停放在軌道旁邊之明隧道施工的斜坡上。這就是目前工程界常被詬病的「工地安全管理」問題!

工程車的問題在哪裡?目前已被花蓮地方法院裁定50萬交保的司機李義祥疑似「未拉手煞車」,且又未在車輪下設置「輪檔器」致工程車意外滑下邊坡?這輛肇事的是21噸的工程車,已經出廠27年,屬於舊款車型。但只要確實拉起手煞車,啟動真空煞車輔助器,並放下「輪擋」,再用「螃蟹腳」支撐,還是能確保工程車不會滑下來。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116 條第1項第11款規定,駕駛者離開其位置時,應將吊斗等作業裝置置於地面,並將原動機熄火、「制動」,並安置「煞車」等,防止該機械逸走。所以只要能落實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工作的有效執行,相信這次事故就能避免。

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行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工作安全與衛生的附錄1第6.2條規定,移動式起重機應具備 1 機 3 證(移動式起重機檢查合格證、操作人員及從事吊掛作業人員之安衛訓練結業證書),除操作人員外,應至少隨車指派起重吊掛作業人員 1 人(可兼任指揮人員)。

 肇事原因不排除是「人禍」?李義祥交保後現身,嘴裡說出「對不起、對不起!」按,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若本案偵查結果確可歸責於工程車停放及操作手煞車不當,即工程車司機實際操作不當而造成此次51人死亡的結果,即構成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李義祥可能會面臨最重五年的刑責?

若斜坡旁有設置施工安全圍籬或紐澤西護欄,或許還能「卡住」住工程車不滑下來而肇事?按,公共工程委員會頒行的「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施工管理〉工作安全與衛生的附錄1第2條規定,工程施工場所,除另有規定外,應於施工基地四周設置圍牆(籬),以防止物料向下飛散或墜落。第6.2條規定,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所設置之護欄,固定後之強度能抵抗 75 公斤之荷重無顯著變形及各類材質尺寸之規定。惟特殊設計之工作架台、工作車等護欄,經安全檢核無虞者不在此限。

事故工地為何沒有設置圍籬?鐵路局副局長杜微說,工程契約對施工中的安全防護都有規定,至於規定內容還須要了解?事故路段沒有架設圍籬,在軌道周遭也沒有建置異物入侵警示設備。如有,就算無法阻擋工程車滑落邊坡,但有圍籬緩衝就可能減輕傷亡?建議台鐵未來若在軌道上方/周遭有施工時,應在軌道上設置「警示」,提醒火車駕駛員減速、注意軌道上是否有因工程施作而入侵軌道的障礙物!

《鐵路兩側禁建限建辦法》第2條規定,交通部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得於鐵路路線兩側及其上空、地下劃定禁建範圍。鐵路兩側限建範圍,除高速鐵路外,鐵路機構認為有劃定之必要時,依第3條、第4條規定辦理。而目前高速鐵路已經實施相關作業,要求毗鄰高速鐵路之開發行為,須依其影響範圍提出安全評估及施工計畫,包括施工機械作業、墜落物對高速鐵路設施之影響,經審查後方可施工。反觀台鐵,雖有前揭辦法可循,但是否落實?希望台鐵能對症下藥,嚴格執行!

太魯閣號事故令人痛心,雖是包商疏失所造成;但台鐵近年來事故連連,乘客傷亡慘重,人民漸生憂慮與不信任感。要如何重新挽回台鐵的信譽,如何讓國人對軌道運輸有信心?「民營化」或「公私協力」是可以考慮的途徑嗎?從組織文化及營運、安全,徹底脫胎換骨,創設新的台鐵公司,加入資本市場的服務、以客為尊、營運效率等前瞻格局,或許可以拋開歷史包袱,尤其要活化經營策略。未來要與高速鐵路、汽車客運及捷運等交通工具競爭,「許」台鐵一個最好的未來!

漠視營建工程的安全管制,發生人禍,誰要負責?近來營建工安問題發生,可能係因工地執行及監造/督導人員的落實度太差?雖相關規定已相當完整,但因營造包商有些是規模不足或借牌?轉包/分包等因素?真正在工地施工的小包因被上包商層層剝削,工安經費編列有限?何況總包商與下包商間之合作往往不是持續的,難以建立完整的施工團隊,雙方認知差異造成工安落實度不足,這是一大致命傷! 

何況政府發包機關很多是以最低價作為可否得標標準?工程承攬團隊則大多重於最低價標,因而降低成本取得利潤,故較輕視安全訓練,導致工安落實度相當差,此為致命因素!建議政府機關及營造包商,對於工安觀念要上下一致來落實,建立風險評估標準作業(SOP)。例如,工安要有嚴格的主管連帶責任制度,這樣主管可能相對比較重視。另,.對於工地可用的工安費用應依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編列足夠的數量/單價,且獨立編列且不予議價以容易執行而不打折。除須落實監造制度外,營造商需具備勞安人員(有證照)及施工作業前講習,現場要確實作勞安檢查,使工地安全之執行及管理/稽查,因觀念正確而落實,減少類似悲劇再發生!

*作者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營建系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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