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應列為重要優先法案

2021-04-04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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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於3月25日通過勞動部提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作者認為,此草案符合提升台灣優質勞動生產力之國際競爭力需求等五大需求,確實有必要將列為重要且優先立法的法案。(示意圖/取自shutterstock)

行政院院會於3月25日通過勞動部提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作者認為,此草案符合提升台灣優質勞動生產力之國際競爭力需求等五大需求,確實有必要將列為重要且優先立法的法案。(示意圖/取自shutterstock)

壹、建構完善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權益專法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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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院會於2021年3月25日通過勞動部所提出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行政院蘇貞昌院長在院會中表示,在五一勞動節前夕,藉由通過這項法律草案是政府對1100萬勞工致敬的具體作法,感謝勞工對台灣的貢獻。

勞動部許銘春部長自上任以來,對於增進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一直甚為關注,並極欲突破兩大困境:

一、現行勞工保險屬綜合保險,包含普通事故保險與職業災害保險,兩者保障目的不同,職災保險受限於綜合保險體系,如納保對象、加保方式及給付內容等,難以單獨調整,致難提供職災勞工更適切保障;

二、又因現行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係為補充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制度之不足,惟因財源不穩定,致業務多只能以計畫方式辦理,而有難以培養專業人力及業務永續經營等問題。

因此,如何建構完善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權益,包含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之專法體系,成為勞動部許銘春部長莫敢稍忘的勞動政策與成效指標。如今,行政院通過「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給了勞工大家長—勞動部許銘春部長「建構完善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權益專法體系」的政策目標以及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開啟一盞權益光明燈。

貳、維護並穩定台灣經濟及創造就業重要基石

根據2020年10月出版的「中小企業白皮書」的數據資料,2019年台灣中小企業家數為149萬1,420家,占全體企業97.65%,較2018年增加1.72%,其中以獨資經營占多數,約78萬9,903家,占台灣中小企業家數比為52.96%;另中小企業就業人數達905萬4千人,占全國就業人數78.73%,較2018 年增加0.99%,兩者皆創歷年新高;從上述數據更顯見台灣中小企業為穩定經濟及創造就業的重要基石,無庸置疑。

而從筆者調解勞資爭議實務中,亦深深感受到「雇主獨自承受風險的能力嚴重不足」實為影響職災案例調解成立的最大障礙因素之一。許多中小型企業的勞雇雙方,常因職災事故的發生,不僅難以維持原有關係,亦常導致勞資爭議而耗損社會資源,成為勞資和諧共榮關係發展的絆腳石。

因此,如何維護中小企業續為穩定台灣經濟及創造就業的重要基石、又能解決中小企業雇主們獨自承受風險能力嚴重不足的困境,且能達到增進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的權益保障,進而落實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勞動政策,實為負責任有擔當的政府不容推卸的施政目標。

參、立法特色

此次行政院院會通過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版本,即將職業災害保險自《勞工保險條例》抽離,並整合《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以建構包含職災預防、補償及重建之完善保障體系。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草案共分6章109條,後續將訂定24個子法。勞動部許銘春部長表示,預估此法通過後,可從現行的7成3勞工涵蓋率提升至9成,臺灣將近約1088萬勞工都可獲得相對保障。

該草案立法重點如下:

一、  擴大納保範圍(草案第6條至第12條)

(一)受僱登記有案事業單位之勞工,不論僱用人數,皆強制納保。

(二)其保險效力自到職日起算。

(三)雇主若未依規定辦理保險手續,勞工仍得請領職業災害保險給付,保險人將於保險給付範圍內,命雇主繳回給付金額。

(四)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職業勞工,仍透過職業工會強制納保。

(五)受僱自然人雇主之勞工,納為特別加保對象,並規劃簡便加保措施,以利雇主為其加保。

二、  提高投保薪資(草案第17條)

授權訂定投保薪資分級表,上限規劃為72,800元,涵蓋9成以上勞工薪資水準;下限定為基本工資,提供職災勞工適足之基本保障。

三、  本保險費負擔等之特別規定(草案第19條至第25條)

本保險保險費之負擔情形、繳納方式、未依限繳納之處理、暫行拒絕給付之情形;本保險之保險費與滯納金優先受償及不適用債務免責之規定。

四、  增進給付保障(草案第28條至第58條)

(一)增進並充實各項給付內容,如擴大醫療給付範圍,提高傷病給付水準,失能與遺屬年金按投保薪資一定比率計算給付金額,並建立部分失能年金制度。

(二)不同保險事故,同時符合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年金條件時,採併領,職業災害保險年金減額發給。

五、整合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草案第62條至第70條)

(一)於年度應收保費 20%範圍內提撥經費支應,成立財團法人統籌辦理職業災害預防與重建業務。

(二)明定重建業務範疇及個案管理服務機制,整合相關重建資源,以提供職業災害勞工適切之重建措施。

(三)提供職能復健服務,協助職業災害勞工復工;另為提升勞資雙方參與之誘因,發給勞工職能復健津貼,及提供雇主獎勵措施。

(四)提供從事特定有害作業之勞工預防職業病健康檢查,並針對已離職勞工提供健康追蹤檢查。

六、強化職業傷病通報與鑑定機制(草案第73條及第75條)

由認可之醫療機構辦理職業病通報,以提升職業病發現率;並調整職業病鑑定為中央單軌一級制,及保險人審核給付案件認有必要者,得申請鑑定。

七、提供各項津貼補助及勞動保障措施(草案第78條至第91條)

(一)提供於保險有效期間從事特定有害作業,於退保後確診罹患職業病者之失能或死亡津貼。

(二)被保險人之輔助器具補助、照護補助,及未參加本保險或其他社會保險被保險人之職業災害勞工相關補助。

(三)明定雇主與職業災害勞工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以及職業災害勞工之續保、資遣費、退休金或離職金,與傷病假等權益。

肆、符合五大需求,朝野政黨應列為重要且優先立法的法案

筆者認為,「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既:

  1. 符合維護並穩定台灣經濟及創造就業重要基石的經濟需求
  2. 符合建構完善保障職業災害勞工及其家屬權益專法體系的法令需求
  3. 符合落實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促進社會與經濟發展的勞動政策需求
  4. 符合促進勞資和諧共榮關係的社會發展需求
  5. 符合提升台灣優質勞動生產力之國際競爭力需求等符合五大需求,確實有必要將「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列為重要且優先立法的法案。

*作者為中山大學中國與亞太所法律組博士候選人、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暨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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