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領域產學條例初審通過 三級監理機制增設師生代表

2021-03-22 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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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教文委員會22日完成《重點領域產學條例》草案逐條審查,開放國立大學與企業合作,由企業出資加上國發基金,於校內設立獨立學院。右一為教育部長潘文忠。(柯承惠攝)

立法院教文委員會22日完成《重點領域產學條例》草案逐條審查,開放國立大學與企業合作,由企業出資加上國發基金,於校內設立獨立學院。右一為教育部長潘文忠。(柯承惠攝)

立法院教文委員會22日完成《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草案(重點領域產學條例)審查,開放企業出資與大學合作設立獨立學院,由於該草案曾引發外界擔憂,恐讓大學喪失自主性,22日對於跨部會審議會、校內監督會及管理會3層把關機制,皆增加師生代表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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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教文委員會22日完成《重點領域產學條例》草案逐條審查,開放國立大學與企業合作,由企業出資加上國發基金,於校內設立獨立學院,並以獨立人事編制、財務設置2至3個碩博士班,而在入學資格、學位授與及人員聘用上,鬆綁《大學法》與《學位授與法》規定。

高教工會:恐讓企業在國立大學獲「企業殖民地」

對此,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批評,此舉恐讓企業透過成立學院,在國立大學內獲得「企業殖民地」,憂心步上馬政府自由經濟示範區推動教育創新政策後塵。

教育部長潘文忠表示,學校提出設置重點領域學院計畫,要經過校務會議同意才能進行,也不會動用校務基金,且有公開監理制度,在中央有跨部會審議會,學校層級則有監督會、管理會,並強調過去自經區教育創新只有4條條文,社會擔憂相關規範不清,導致大學自主受影響,但《重點領域條例》有53條條文。

「審議會委員總席次擴充為15至21人」

22日教文委員會從上午至傍晚,1天便完成53條條文審查,會中立委多關切監督機制。中央層級的跨部會審議會將由國發會、教育部、經濟部、科技部、相關部會代表及產學界代表組成,負責學院設立之審議及監督,過半席次為政府代表委員。潘文忠指出,政府代表委員在2分之1以上,就是代表政府會負起絕對責任。

審議會委員總席次,並由原訂9至15人擴充為15至21人。民進黨立委吳思瑤表示,重點領域未來希望能擴大到如金融業、文化產業領域,因此希望名額先提升到15至21人,預留彈性給其他領域部會代表;時代力量立委王婉諭呼籲,應明訂納入文化部、勞動部代表,不過潘文忠說明,明訂部會恐造成窄化,文字上以相關部會來概括較有彈性。

「監督會、管理會新增學生代表」

除審議會外,大學內則設置監督會,負責監督學院管理會,並由管理會負責學院經營、運作。22日對於2組織運作,也加強學生參與,監督會除原有研究生代表外,另新增須有學生會代表,以及教師組織代表,管理會則原本僅有教職員、產業代表,增加該學院學生代表。

多名立委也要求,行政院跨部會審議會須有學生代表,但教育部則認為,以審議會性質來說,要產生學生代表恐有困難,但在多位立委堅持下,最終以附帶決議規定,審議會審理已成立學院相關事項時,委員需包含該學院之教師、學生代表。

「企業至少負擔過半資金 教育部得每3年檢討」

學院資金部分,不得動用校務基金,由企業出資與國發基金共同負擔,且企業負擔不得低於國發基金,即為至少負擔過半資金,不過吳思瑤主張應改為至少6成,研究學院使用大學土地、建物、設備、人事支出,所以應該承擔更大責任義務。

潘文忠表示,企業出資要超過政府投入,但若明訂比例,恐讓部分企業卻步,研究學院對於學校資源不是租用,學校本身也是合作體,也有主導權,並非委外或促參。

民進黨立委黃國書擔憂,企業付越多可能要求更多,拉高比重,擔心會有失衡問題,讓企業更有理由把手伸入校園,也恐變成特定規模以上企業才能適用;王婉諭認為,台灣仍是以中小企業為主,明訂比例會讓企業失去可能性。

「不會要求學生畢業一定要加入企業」

最終資金部分最終維持原案,但教育部得每3年檢討,並調升企業出資比例;另外高教司長朱俊彰也強調,除非學生同意,否則出資企業無法綁約,不會要求學生畢業一定要加入企業。

在研究回饋方面,原規劃學院應將研發成果收入5%以上,提供大學用於改善師資、充實設備等,但吳思瑤主張應提升為至少20%,才能彰顯學校對回饋的投入,高虹安也認為,美國大學的收入經費也都有10至20%做為學校管理費,最終條文通過修正,提升為至少10%。

在退場機制方面,學院績效報告如經監督會認定經營不佳,應於6個月內擬訂改善計畫,如果監督會仍認為改善無效,且須停辦,學院應於3個月內提出停辦計畫,經校內程序通過後,由大學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若學院不續辦者,則須提出不續辦計畫,完成校內程序後於停辦1年前,由大學報教育部核定。

一旦學院進入退場程序,大學便須協助學生轉入其他學院,學院編制內人員則接續聘任,編制外人員則應辦理契約終止。

朱俊彰會後說明,目前規劃重點領域,從AI、半導體、循環經濟、智慧機械、金融甚至文創都是未來納入對象,前提是先穩健讓學校試行,再借重成功模式,長期下來若可行,便可納入《大學法》等相關法規調整,目前草案已審查通過,將待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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