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評:翁啓惠的堅持VS.監察院的轉彎

2021-03-22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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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特別的是,如果翁啓惠在女兒名下未申報的三千張浩鼎股票,屬「贈與」而非「借名登記」,根據中華民國法律,還是有贈與稅的問題,監察院不說,社會大眾也不會知道,原來翁啓惠涉及逃漏稅的裁罰也免除了,因為調查報告說,國稅局已經在去年底註銷對翁的罰鍰處份,「稅法程序已經終結」,所以翁啓惠要求監察院致函國稅局撤回先前的移送「已無實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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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翁啓惠案為前例,但凡財產申報「有誤(不實)」者,為子女投資理財未申報贈與者,都該據理力爭,否則豈不汙了司法、監院乃至稅法的公平公正?

值得玩味的是,三查監委聲稱,這是對過去的案子「持平檢視」,既非「重啓調查」,亦無否定監察院過去彈劾之意,也不會移送公懲會(懲戒法院)再審,要不要提請再審,是翁啓惠的個人權利。此番說詞,不是為翁啓惠開脫,倒是為監察院自己開脫了,因為根據監察法施行細則,調查案件只有在彈劾、糾舉或糾正案「不成立」時得申請覆查,翁啓惠是被彈劾,基本不符覆查要件,遑論第三版的調查報告,亦並未提出「新的事證」,換言之,當然不具覆查條件。

附帶一提,貪污賄賂無罪判決書中,承審法官是這麼說的:

「被告翁啟惠案發時身為中研院院長,未如實揭露以女兒翁郁琇名義持有三千張浩鼎公司股票之事實,並發布新聞稿強調或形塑自己從未持有任何上市、上櫃及未上市生技公司股票之形象,此舉雖已嚴重影響民眾對其個人及政府施政作為之信賴,然其未誠實申報其依法應申報之財產內容之行為,僅屬違反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自應由該管行政主管機關依其權責處理。」

換言之,翁啓惠行止未達貪汙賄賂,但財產申報不實,法官認為該由監察院處理,這也是司法和監察職掌的分界,如今監察院鐵了心,寧可打臉自己,也要廻護翁啓惠財產申報之「疏失」,就是做了一個球,讓翁啓惠據以向司法院提請再審,接下來,倒可看看認為財產申報與利益迴避未揭露部份「原判決有據」,而兩度駁回再審的懲戒法院如何看待監察院這份逆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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