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些被告被控在中國參加過共產黨外圍組織卻沒自首,初審多被判有期徒刑10年、褫奪公權20年,蔣介石對判決結果不滿發回覆議,軍法官卻維持原判,接著就是一連串漫長過程──本來依規定蔣介石對此案就只能「核定」,但初審後蔣依然發回覆議,批示「凡已入匪黨而不事先自新者不得赦免,應處極刑為要」,再次更審軍法官維持原判決,蔣介石又說:「凡已入匪黨而不向政府自首、尤其在政府機關服務者,均應處極刑可也。」第3次更審還是維持原判,蔣介石又批示:「應照原批凡已入匪黨而不自首者應處極刑毋赦為要。」蔣介石對此案執著得發回覆議4次,直到拿到判決死刑公文為止。
1950年徐會知案遭蔣介石發回覆議、再審仍判5年,蔣介石也批「應槍決可也」,1954年陳寶華案初判10年、再審15年,蔣介石又批「為何不死刑」,而在1950年康震叛亂案,更見蔣介石核覆「隨心所欲」的標準。
康震為外省籍,與友人解雲清5月份一起逃難到台灣,兩人住在解雲清的友人杜思忠家,之後在馬公找到陸軍工作,沒想到工作不到4個月就被保密局逮捕、12月判決出爐。屋主杜思忠檢舉康震為「潛台匪諜」、說其參加叛亂組織還要吸收朋友「為匪工作」,但審判過程不僅找不到具體證據,軍法官也說康震雖過去在北平「為匪工作」但惡性不大、判15年,參謀總長周至柔、總統府參軍長劉士毅後續被說服,但最後蔣介石仍說:「康震判處死刑可也。」
沈筱綺於文章指出,從康震案可見蔣介石判斷政治案件依據並不是事實證據、也不是司法官與下級軍事長官專業意見,如果事實證據與專業意見都不是影響蔣介石判決的因素,那什麼才是?光從檔案無法看見蔣介石的判決依據,但無論如何,他的決定也確實帶走99條受裁判人的生命,就後續研究,沈筱綺說曾有學者建議或許也可以與蔣介石日記對照,來理解每個案件當下蔣介石的情緒、那些「為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