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3人死刑名單,揭「底層勞工」淪歷史陪葬!揭密白色恐怖判死最多前10軍法官、蔣介石不能說的秘密

2021-02-27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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儘管如此,《軍事審判法》的「覆議」制度也有爭議。這條文源自傳統中國法審規定,上級認為不合法者得令覆議、發回重新審理,判決確定則為覆審,但實務運作上能否由上級自己動手「改判」?就目前判決來看,當時總統蔣介石閱卷後自行直接判刑的痕跡其實清晰可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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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包含檢察官與法官在內的「軍法官」資格任用上僅要求修習法政之學1年以上、不必考試,就過往學者謝孟達研究最常判死刑的軍法官,全是外省籍、僅4位有正統法律背景,其中殷敬文擔任福建地方行政幹部訓練團、法學訓練是問號,范明亦無無明確法學教育背景,可能是經考試訓練後才成為福建司法處審判官。

判刑部份就《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規定,參與叛亂組織集會判無期或10年以上,第2條之1款(即俗稱「二條一」)著手實行顛覆者則判唯一死刑,但林政佑也提問:看左派書籍、參與討論算哪個呢?

就政治犯呂敏遜的狀況來看,本來是以第5條被起訴,被控涉案情節包括在相關組織擔任燒飯、蓋草寮、開墾山地工作並有讀共黨手冊,這案件初判12年但蔣介石不同意,要求從重量刑、最後判死刑;但就做了同樣事情的政治犯許溪河來看,許後來被以第5條處有期徒刑:「他們做的事有什麼不一樣嗎? 難道燒的飯不一樣?」

從呂敏遜與許溪河命運的分野,可見蔣介石覆核之重要性。林政佑又例,在李進來案的逃亡士兵非屬將官階級、也沒被判死刑或無期徒刑,依法蔣介石不需也不應覆核,但本案仍在蔣介石意見下來回更審、最後被「二條一」死刑,此例可見「上意」之勝利,當蔣介石明確指示刑度,軍法官往往會依指示來判。

平民大量遭捲入軍事審判 總統前一年度「覆議」次數造成「揣摩上意」、甚至判重刑案量翻倍

以「軍審」處理非軍人身份一般人民的用意何在,就中研院台灣史研究所博士後研究員蘇慶軒報告,「軍審」一般是由軍事機關發動調查、讓軍法官去審判,跟一般司法案件相比,其特殊性在案件要上呈給軍事長官決定、長官不滿判決可以要求重審,這在威權時期很普遍,即統治者的「司法鎮壓」。

在這套制度,上級軍事長官對判決結果可以核定(同意判決)、覆議(不同意判決)、要求再行審理、或懲處判決讓其不滿意的部屬,也造成軍法官容易「揣摩上意」無法獨立行使職權。威權時代在沒有公民社會監督下,政府很少為自己做的事情負責,鎮壓機關空間也有很大空間做對自己有利的事,例如軍法官包啟黃在1950年代便藉職權大肆貪污。

而在蘇慶軒、成功大學政治系副教授王奕婷、Essex大學政府系助理教授劉昊合力完成之〈司法鎮壓:台灣威權時期軍事審判過程〉一文,主要便欲探討「揣摩上意」是如何發生的、總統否決如何影響參謀總長與審判次數等。王奕婷指出,總統否決可能造成兩種結果,一是軍法官會更謹慎、對案件看更多次、經過多次否決重審讓結果更偏近總統偏好,二是判決可能放寬標準、讓原本會輕判的案件增加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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