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控「協助罪犯潛逃台灣」、「勾結外國勢力」 申請保釋前夕,黎智英另涉他罪再遭拘捕

2021-02-19 11:40

? 人氣

黎智英再次申請保釋,香港高等法院怎麼說?

此前,黎智英在詐騙案首次提訊時,被香港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絶保釋,辯方法律團隊繼而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高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批准。作為檢察機關的律政司不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准,並即時撤銷保釋。終院2月1日開庭聆訊後,於2月9日裁定律政司勝訴,「擱置」高院12月23日批准保釋的裁決,但表明黎智英一方能再次申請覆核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絶保釋的決定。黎智英一方律師繼而再次向高院原訟庭提出申請。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規定,「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媒體只能報導保釋庭審結果、主審法官、控辯雙方律師身份等指定訊息,報導裁決理由等屬刑事犯罪行為。取代李運騰法官主持這次保釋聆訊的彭寶琴法官18日開庭時說,為保障被告人利益和確保日後審訊能公平公正地進行,決定不放寬報導限制。

不過,《蘋果日報》認為,最新一次逮捕所涉案情將是高院法官考慮是否批准黎智英保釋的因素。

在2月的終審上訴中,案件的主要爭議,在於如何理解《香港國安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以終審法院新任首席法官張舉能為首的5人合議庭在判詞中指出,這條條文應詮釋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不得准許保釋。」但原審法官引用了錯誤的法律觀點,把這條文錯誤理解為「法庭要找出被告會繼續犯下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明,方可以此為由拒絶保釋」。

2020年12月31日,香港終審法院應律政司要求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還押(AP)
2020年12月31日,香港終審法院應律政司要求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還押(AP)

合議庭認為,原審法官李運騰認為《香港國安法》的條文沒有「巨大或重大」地改變香港原有法律中有關保釋的規定,是錯誤詮釋第42條。香港原有法律是預設一名嫌疑犯可以保釋,但《香港國安法》增加了一個例外情況,在這個例外情況中《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取代了預設可以保釋的基本原則。

李運騰法官此前以1000萬港元保釋金批准黎智英保釋候審,保釋條件還有不可離開香港、不得接觸外國官員、不得在任何媒體發表文章、除了到警署報到或出席法庭聆訊外需要留在家中。

黎智英詐騙與「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將於4月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次提堂。

黎智英案會「送中」審理嗎?

自黎智英去年8月被捕以來,中國大陸社交平台一直有討論,倡議引用《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款,將黎智英移交大陸審判。

按照《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在3種情況下,香港特區政府或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可向北京申請,由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接管案件: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