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控「協助罪犯潛逃台灣」、「勾結外國勢力」 申請保釋前夕,黎智英另涉他罪再遭拘捕

2021-02-19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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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9日,因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而受審的香港媒體大亨黎智英,保釋聲請遭香港終審法院撤消(AP)

2021年2月9日,因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而受審的香港媒體大亨黎智英,保釋聲請遭香港終審法院撤消(AP)

被起訴《香港國安法》相關罪行的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再次到香港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保釋,被法庭拒絶。警方在其出庭前夕再次以涉嫌國家安全犯罪為由將其拘捕。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香港終審法院上週裁定高院2020年12月批准黎智英保釋的裁決犯錯,但准許其再次提出申請。高院原訟庭18日開庭審理黎智英一方再次要求覆核下級法院不准保釋之申請,同日作出裁決。媒體依例不得報導保釋申請內容與裁決理由。

2021年2月9日,因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而受審的香港媒體大亨黎智英,保釋聲請遭香港終審法院撤消(AP)
2021年2月9日,因被控違反《港區國安法》而受審的香港媒體大亨黎智英,保釋聲請遭香港終審法院撤消(AP)

此前一天,律師事務所助理陳梓華被警方指控與12名港人潛逃案有關,控以《香港國安法》下的「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涉案人員包括黎智英。這是他首次被指控與潛逃案有關,黎智英旗下《蘋果日報》等媒體報導,香港警察國家安全處人員16日晚到收押黎智英的赤柱監獄再次將其拘捕。

黎智英本週同時正就「反送中」8·18「流水式集會」案受審。他自2020年12月被起訴詐騙罪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後,一直被收押至今。

據香港媒體統計,自2020年6月30日深夜《香港國安法》實施至今,香港共有98人因涉嫌國家安全罪行被警方拘捕,其中5人被起訴。

這5人當中,黎智英與最新被起訴的陳梓華涉嫌「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在《香港國安法》下首位被起訴的唐英傑涉嫌「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與「恐怖活動」罪;前「港獨」組織「學生動員」召集人鍾翰林涉嫌「分裂國家罪」;綽號「美國隊長二代」的示威者馬俊文涉「煽動分裂國家」罪。

黎智英獄中再次被捕是基於什麼理由?

香港《蘋果日報》報導,警方國安處16日晚於赤柱監獄再次拘捕黎智英,指控他涉嫌「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及「串謀協助罪犯」,具體事由則是涉嫌協助12港人案中的「本土派」活動人士李宇軒潛逃至台灣,而這涉及到29歲律師助理陳梓華的案件。

陳梓華17日被帶到西九龍裁判法院提堂(Mention Hearing),他被起訴「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及「串謀協助罪犯」罪各1項。前者為《香港國安法》下之罪行,後者為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下之罪行。香港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絶讓陳梓華保釋,下令將其收押候審,案件押後至4月14日再訊,以待警方進一步調查其5台電子裝置。

親北京的《星島日報》報導,陳梓華任職於何謝韋律師行,即前立法會議員,香港民主黨前主席兼支聯會主席何俊仁所開設之律師事務所。何俊仁曾為黎智英在其他案件中擔任代表律師,目前2人正一同就8·18「流水式集會」案受審;何謝韋律師所美籍律師關尚義(John Clancey)1月因涉及2020年立法會選舉民主派初選,被國安警察拘捕。

《星島日報》旗下網媒《巴士的報》刊出起訴陳梓華的法庭文件。控方指控他在2020年7月至今年2月間,與黎智英、黎智英長期助手西蒙(Mark Simon)、李宇軒、綽號「攬炒巴」的活動人士劉祖迪及其他人一同串謀,「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又在2020年7月至2020年8月期間,在李宇軒涉嫌犯下一起「串謀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後,「與李宇軒、黎智英及其他人串謀,並在無合法權力依據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協助李宇軒離開香港到台灣,而意圖妨礙拘捕或監控李宇軒」。

現年72歲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上銬送往法院出庭。(美聯社)
現年72歲的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被上銬送往法院出庭。(美聯社)

代表檢方出庭的律政司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稱,陳梓華與各涉案人物懷疑是「重光團隊」成員,其中黎智英與西蒙懷疑是組織的「幕後人物」。這支團隊涉嫌利用海外銀行帳戶眾籌得款1440萬港元(約合新台幣5178萬5215元)。

「重光團隊」前稱「攬炒團隊」,周天行稱,該組織在案發期間曾促請多國停止對港售武,要求外國停止與香港之間的逃犯引渡協議,成員之間又曾討論香港獨立、成立海外流亡政府與軍隊等。

去年12月30日,李宇軒等其中10名涉及偷渡案的港人在廣東深圳市鹽田區法院接受宣判,法院以偷越邊境罪判處李宇軒有期徒刑7個月、罰款1萬元人民幣(約合新台幣4萬3113元)。他目前仍在中國大陸服刑,預計3月下旬刑滿,目前未知大陸警方將與香港警方安排遣返,還是另有處理。

中共深圳市委機關報《深圳特區報》同日長篇報導了案件細節,強調此案偷渡人員有「上家」安排,但並未提及黎智英。香港警方也先後在2020年10月和今年1月拘捕共20名涉案人員,陳梓華是在10月被捕的其中一人。

2019年11月香港區議會選舉舉行時,李宇軒曾組織邀請英國等地議員到香港監察選舉進行。曾應邀到訪香港的英國上議院中立議員奧爾頓勳爵(Lord David Alton of Liverpool)在Twitter上表達對陳梓華案的關注,並促請英國駐香港署理總領事何思婷(Tamsin Heath)及英國外相拉布(Dominic Raab;英國駐港澳總領館漢化名:藍韜文)交代將如何協助陳梓華與黎智英。「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若被判有罪,可判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罪行重大的,處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串謀協助罪犯」罪若被判有罪,如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監禁10年;如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2年。2罪實際最高量刑視乎最終由哪級法院審理。

黎智英再次申請保釋,香港高等法院怎麼說?

此前,黎智英在詐騙案首次提訊時,被香港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絶保釋,辯方法律團隊繼而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獲高院原訟法庭法官李運騰批准。作為檢察機關的律政司不服,向終審法院申請上訴許可獲准,並即時撤銷保釋。終院2月1日開庭聆訊後,於2月9日裁定律政司勝訴,「擱置」高院12月23日批准保釋的裁決,但表明黎智英一方能再次申請覆核總裁判官蘇惠德拒絶保釋的決定。黎智英一方律師繼而再次向高院原訟庭提出申請。

香港《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規定,「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而有所需要」,否則媒體只能報導保釋庭審結果、主審法官、控辯雙方律師身份等指定訊息,報導裁決理由等屬刑事犯罪行為。取代李運騰法官主持這次保釋聆訊的彭寶琴法官18日開庭時說,為保障被告人利益和確保日後審訊能公平公正地進行,決定不放寬報導限制。

不過,《蘋果日報》認為,最新一次逮捕所涉案情將是高院法官考慮是否批准黎智英保釋的因素。

在2月的終審上訴中,案件的主要爭議,在於如何理解《香港國安法》第42條第二款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

以終審法院新任首席法官張舉能為首的5人合議庭在判詞中指出,這條條文應詮釋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否則不得准許保釋。」但原審法官引用了錯誤的法律觀點,把這條文錯誤理解為「法庭要找出被告會繼續犯下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證明,方可以此為由拒絶保釋」。

2020年12月31日,香港終審法院應律政司要求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還押(AP)
2020年12月31日,香港終審法院應律政司要求讓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還押(AP)

合議庭認為,原審法官李運騰認為《香港國安法》的條文沒有「巨大或重大」地改變香港原有法律中有關保釋的規定,是錯誤詮釋第42條。香港原有法律是預設一名嫌疑犯可以保釋,但《香港國安法》增加了一個例外情況,在這個例外情況中《香港國安法》的規定取代了預設可以保釋的基本原則。

李運騰法官此前以1000萬港元保釋金批准黎智英保釋候審,保釋條件還有不可離開香港、不得接觸外國官員、不得在任何媒體發表文章、除了到警署報到或出席法庭聆訊外需要留在家中。

黎智英詐騙與「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案將於4月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次提堂。

黎智英案會「送中」審理嗎?

自黎智英去年8月被捕以來,中國大陸社交平台一直有討論,倡議引用《香港國安法》相關條款,將黎智英移交大陸審判。

按照《香港國安法》第55條規定,在3種情況下,香港特區政府或中國中央政府駐香港維護國家安全公署可向北京申請,由國安公署行使管轄權,接管案件:

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

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

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

在此情況下,案件檢察權由中國最高檢察院指定檢察機關取代香港律政司行使,審判權由中國最高法院指定法院取代香港司法機構行使。

黎智英被加控「勾結外國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之後,中國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顧敏康就在《大公報》撰文,提出應由國安公署接管黎智英案。高院原訟庭批准黎智英保釋後,另一位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傅健慈對香港聯合出版集團旗下網媒橙新聞稱,要是律政司上訴失敗,建議特區政府將黎智英移交大陸審判。

全國港澳研究會是由中國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支持成立的官方智庫。香港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曾被追問對顧敏康文章的看法,鄭若驊稱,因黎智英案件已經進入司法程序,她不作回應。

隨後,中共《人民日報》客戶端在12月26日——即香港律政司就12月23日高院保釋許可向終院提出緊急上訴之後——發表署名文章重提「送中審理」,當中稱:「很多香港市民呼籲,駐港國安公署完全可以依法果斷出手介入此案,這有充足的法律依據。」

《人民日報》文章警告香港法院:「倘若司法機關不能秉公處理、依法辦事,就會對香港法治和社會公益造成巨大衝擊,將國家安全置於極度危險的境地,產生難以估量的負面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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