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萊塢性侵案啟示》專家:小學起就要教導行為界線與尊重他人意願

2017-10-22 1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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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萊塢性侵風波,引發全球對職場性騷擾的關注。(BBC中文網)

好萊塢性侵風波,引發全球對職場性騷擾的關注。(BBC中文網)

稱讚你性感迷人、將手放在你的大腿上、或一段充滿挑逗意味的短訊——如果是對的時機、對的人,這些訊號會令你感到陶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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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果是錯的時機與錯的人,一段滿是暗示的文字訊息就會變得相當恐怖,一次撫摸也會令你不舒服、甚至感到被侮辱。

近日,隨著越來越多女演員出面指控,曾被好萊塢知名製片人哈維·溫斯坦(Harvey Weinstein)性騷擾,社交網站上也出現越來越多女性用「#metoo」標籤,公開述說自己曾被性騷擾的經歷。

溫斯坦有著極大權力,可以掌控女演員的演藝前途。但在工作場域以外,性騷擾一樣會造成很大傷害。怎樣的行為才算是性騷擾?全球各地有不同凖則,「挑逗」與「騷擾」之間的界線,更是模糊不清。

如何確保自己不會「過界」?

情感關係專家普里斯(James Preece)說,結識一個戀愛對象,調情是必經階段。重點是在合適的環境之下調情,而不是在對方猝不及防的時候。

普里斯的客戶有男有女,年齡由23到72歲不等。他會建議客戶「表現得友好一點,先與對方建立一定關係和信任。」普里斯說,譬如在第一次約會告別時,一個友好的輕輕擁抱或在臉頰上輕吻一下,已經很足夠。

「調情」何時會變成「騷擾」?

律師金恩(Sarah King)認為,若你的「調情」行為並非對方想要的、而且一直持續,就會構成騒擾。

為衛生慈善組織Brook工作、在倫敦學校辦講座向青少年解說性與情感關係的Sea Ming Pak,則列出一系列構成性騒擾的行徑:未經同意的觸碰、男性認為自己對女性身體享有特權、以某種語調向對方說話、在街上追著女孩向她們搭訕、向不認識的女孩吹口哨、自恃身份或對方對自己的信任,用不好的語氣與對方說話等等。

英國於2010年生效的《平等法》則指性騷擾即「對方不想要的、性方面的行為,會侵犯對方的尊嚴,或營造出具威嚇性、敵對性、侮辱性或冒犯性的環境」。

性騷擾是違法的嗎?

不一定。律師金恩表示,在英國性騷擾本身不構成違法行為,但一些性騷擾行為或會觸犯以下法例:

騷擾電話及訊息、頻繁造訪對方住處或工作地點、在未經同意下拍攝對方、在對方不想要的情況下持續接觸對方或講出令其不快的話,可能觸犯《保障免受騷擾法》。發出不雅、冒犯或威脅性的信件、電郵、社交網站上的即時訊息等等,可能觸犯《惡意通訊法》,在公共交通等地、在對方不想要的情況下觸碰對方以獲得性方面的享受,則可能觸犯《性犯罪法》。

《平等法》亦保障所有人,在工作場所不受性騒擾,但相關案件屬於民事,而非刑事案件,會在民事勞雇法庭上審理。去年一份非政府組織研究報告稱,超過一半受訪女性表示自己曾在職場遭到性騷擾。

好萊塢性侵風波,引發全球對職場性騷擾的關注。(BBC中文網)
好萊塢性侵風波,引發全球對職場性騷擾的關注。(BBC中文網)

性騷擾為何頻繁出現?

Sea Ming Pak認為,西方社會有以賣弄性感來營銷的文化,強化了男性對女體具擁有權的概念,也造就了怪責受害者的文化。

她指,年輕世代受到電影、音樂MV、電視節目及色情影片等文化影響,可能覺得互相發送色情圖片沒有問題,也強化了這些觀念。

Sea Ming Pak到訪不同學校時,會向青少年說明在性方面,每個人都應該有自由及選擇。

她同時對青少年對性的認知不足感到憂慮。每當她舉出一些強暴案例作為例子,很多學生均會認為責任在受害者身上。有時,這是青少年互相模仿而出現的行為。

Sea Ming Pak有一次看到一名女生,在巴士站被一名男生上下其手。

「她明顯不想被這樣對待,所以我就對她說:『你有權向他說不,他這樣摸你是不對的。』」

「我向她說明女性同意與否的重要性,但她卻說:『他們常常這樣摸我』。」

Sea Ming Pak經常向14-17歲的少年少女解釋有關問題。她認為,除非年輕人在年少時就被告知自己有「說不」的權利,否則他們面對的性騷擾問題不會消失。她認為,應該在小學階段就向學生說明。

Sea Ming Pak說,小學階段這些問題就出現了。她回想自己年少的時候,小學男同學會覺得扯女同學的上衣、將手伸入她們的裙子、摸她們的臀部、以及彈她們的內衣等等是一件好玩的事。

「那是羞辱、侮辱別人的感覺。」Sea Ming Pak認為在小學階段,可以向學生講解人與人之間的行為界線,中學時期再講解獲得對方同意的重要性、如何解讀身體語言、遇事時向對方表明自己的意願,以及在發送性感照片要三思等等觀念。

法例會改變嗎?

民間的輿論壓力正不斷積聚。目前一份呼籲皇家檢控署將「厭女行為」列為仇恨犯罪的聯署,已有超過6.5萬人參與。在諾丁漢郡,警方已開始將厭女行為記錄為仇恨犯罪,此前這些案件並沒有所屬分類。

當地警方將厭女行為定義為「男性因為對方是女性而作出的態度、針對女性的行為」,讓警員得以調查有關案件並支援受害者,以及掌握厭女問題在社會上的嚴重性。

律師金恩認為現行法例有漏洞。她舉例指,現行《犯罪與動亂法》當中,有針對基於宗教及種族作出騷擾行為的條例︳但基於性別作出的騒擾行為則不受監管。

她認為,為基於性別的騷擾立下專門法條,可以一勞永逸並清晰界定哪些行為可以接受、哪些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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