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只能在官員任職期間取消其未來任職資格,那麼背叛公眾信任並被彈劾的官員只要在參議院定罪投票前一分鐘辭職便可逃避這一懲罰,」 信中論述。參議院多數黨(民主黨)領袖舒默(Chuck Schumer)則表示:「我們所有人都希望,這個可怕又糟糕的篇章能在我們國家歷史上翻頁,但是只有真相和課責都落實,治癒與團結的時刻才會到來,而那就是這場審判所提供的。」
發表公開信的學者們更舉出美國歷史上對辭職官員的彈劾先例:1876年,美國戰爭部長威廉・貝爾納普(William Belknap)因涉嫌腐敗面臨彈劾,但他在眾議院對彈劾決議投票開始前幾分鐘辭職。眾議院仍舊通過彈劾,參議院隨之舉行彈劾審判,最後以幾票之差貝爾納普未被定罪。
反方怎麼看?
美國前上訴法院法官邁克爾・盧蒂格(Michael Luttig)認為,按照憲法的表述,國會彈劾並罷免總統的權利僅限針對「在任總統」。盧蒂格在《華盛頓郵報》專欄指出,彈劾罷免在任總統是參議院繼續判決是否剝奪其擔任公職的先決條件。川普1月20日已卸任,參議院現已無法對其定罪罷免,所以參議院就已失去取消川普未來任職資格的憲法權力。
哥倫比亞大學法學院教授菲利普・鮑比特(Philip Bobbitt)也認為,憲法沒有授予國會彈劾和定罪已不再是「美國文官」的人的權力。「將國會限制在其指定權力範圍內,是美國憲法的核心之一:將國家置於法律之下。」
美國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憲法學教授喬納森・特利(Jonathan Turley)也認為,依據憲法文本,彈劾的主要目的是罷免職務,「取消資格」可作為補充性懲罰;但如果把「取消資格」當作審判的主要目的,等於是本末倒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