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公務人員的行政中立與言論自由

2021-01-28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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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政治性言論自由保障之領域,因涉及公務員身份特殊性,在實務上有不少爭議。(示意圖/pakutaso)

公務人員政治性言論自由保障之領域,因涉及公務員身份特殊性,在實務上有不少爭議。(示意圖/pakutaso)

政治性言論自由在民主法治國家受到相當之重視。民主國家的公務人員由人民擔任,公務人員係言論自由之基本權人,然而公務人員政治性言論自由保障之領域,因涉及公務員身份特殊性,例如基於職務或是出自個人所為事實陳述或意見發表,是否屬於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範圍,在實務上有不少爭議。在台灣每逢選舉,公務人員被動員或是官員動用行政資源等情事,經常成為各政黨及候選人相互攻訐之目標,也是社會輿論關切之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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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的行政中立(administrative neutrality)目的在於落實民主法治,確立常任文官政治活動界線,保障公務人員權益,提高行政效能,並確保公務人員依法行政、執行公正與政治中立。

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於2009年施行,2014年修正施行,讓公務人員之行為分際、權利義務等事項,有更明確的法律依據可資遵循。該法適用法定機關依法任用、派用之有給專任人員及公立學校依法任用之職員。 準用對象則包括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公立學術研究機構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 該法規範對象不涵蓋政務人員及民選地方行政首長。

美國聯邦法律《Hatch Act》,在中文亦稱《哈奇法》,全稱「An Act to Prevent Pernicious Political Activities」,則是自1939年生效、2012年修正施行,針對聯邦政府公務員參加政黨政治活動加以規定。

言論自由是憲政民主保障最核心的基本權利之一。例如《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人民有言論自由 ,司法院大法官在2000年公布的釋字第509 號解釋:「人民之言論自由應予保障,鑑於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滿足人民知的權利,形成公意,促進各種合理之政治及社會活動之功能,乃維持民主多元社會正常發展不可或缺之機制,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保障。」

但是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並非絕對,權利有可能附帶相關之責任及義務,確保國家安全及公共秩序不受影響。在2006年公布的釋字第617 號解釋:「憲法對言論自由及其傳播方式之保障,並非絕對,應依其特性而有不同之保護範疇及限制之準則,國家尚非不得於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制定法律為適當之限制。」

在先進的民主國家,政黨政治與文官中立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  既需要成熟的政黨政治,使政黨透過選舉程序的競爭取得執政,經由其選任之政務官及民意代表,制定相關法律及政策。在另一方面,政府運作也需要健全的文官體系,使常任事務官嚴守公正與中立的立場,忠實執行政令,以促進國家穩定推動政務。

基於公務員言論予以紀律處分,因為政府具有統治者與雇主、公務員具有公民與受顧者之雙元身份,而成為較複雜的議題。政府禁止公務員人員利用上班時間從事政治活動有其正當性,但其實政府無需過度介入或干預公務員在下班或休假時間從事的宗教、娛樂、社會工作或是政治活動,除非公務員私下的行為確實損害其工作效率或職務表現。在另一方面,假如沒有相關法律保護公務人員,政務官更有可能施壓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扭曲民主政治程序和政府有效運作,甚而侵害公務員的權益。

公務人員具有特殊身份,對於國家負擔義務,被視為限制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正當理由。作為在政府機關任職之公務人員,就職務上事項所為任何形式之發言,即不單純是個人事務,而是程度不一代表所屬之政府機關,因而不能如一般人民般,就自己所職掌之公共事務,主張有任意與自由發表言論之權利,而有受到限制之可能。公務人員要注意其言論也在紀律的範圍內,例如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無論是我國的《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或是美國的《Hatch Act》,均給予公務人員充裕合理之政治性言論行為空間。公務人員言論爭議的灰色地帶,在於不受長官歡迎或公私利益摻雜的言論。如何依據比例原則、限制目的與關連手段,平衡公務人員的行政中立與言論自由,調和公務員言論自由與職務的順遂執行以及維護公民權益所形成的衝突,是相關法律規範的解釋與適用能否與時俱進的核心議題。

尤其對於公務人員所發表不受長官歡迎或公私利益摻雜的言論,筆者以為,政府應當給予公務員適當尊重,例如對於政府機關的批判或建言,往往有助於改善政府施政品質,無需對於公務員政治性言論施以過度之限制。法律未禁止也未明示允許的灰色地帶行為,公務人員應當以低調態度和溫和適宜的方法為之,以避免不必要之爭議。

* 作者為美國威斯康辛大學法律博士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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