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黨化司法」再現?愛台灣竟是貪腐最後的庇護所!

2021-01-2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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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大法官宣示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案解釋,圖中為許宗力大法官。(示意圖,蔡親傑攝)

司法院大法官宣示黨產條例聲請釋憲案解釋,圖中為許宗力大法官。(示意圖,蔡親傑攝)

本周出現2則涉及同批法官的司法新聞,大開人民眼界。最高法院刑事第1庭庭長陳世淙及資深法官黃瑞華等5人,撤銷太陽花攻佔行政院2審有罪判決,平地一聲雷創設於法無據的「抵抗權」,開我國司法實務的先例。該庭認為憲法雖未明文規定抵抗權,但依台灣民主權的憲政原理,應加以承認有所謂「公民不服從」,人民行使抵抗權可以阻卻違法。抵抗權是為了保衛及回復民主憲政秩序,並由憲法賦予正當性與合法性,德國於1968年修憲時新增的基本法規定,抵抗權必須在「不法情況極公然」時才能行使,且應是最後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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幾乎就是同天時間內,我國爆發3位數的法官與檢察官同涉及與有案在身的富商不當飲宴接觸,且收受該富商贈送的衣服及禮品。司法院調查後,發現這位陳庭長曾長期收受富商餽贈,法界隨之大譁。林輝煌祕書長表示,因為相關行為已逾追懲時效,司法院無法可管。只認為其他7名法官有懲戒必要,提案人審會再決議後移送監察院審查;另以最高法院庭長陳世淙等13人逾懲戒行使期間,認定無以予懲戒必要。

這不免給社會一個形象,蔡政府第2任所謂司法改革,就是把有案在身的法官高舉輕放,然後派審自己人的案子。於是這些法官就會投桃報李,把判決有罪的原審撤銷,發回更審。至於外界質疑收富商禮的庭長,所在合議庭的判決是否人民會接受,顯然是多此一問。第一要緊的當然是全面執政五權一把抓的黨滿意就好,那些不接受此事的人怎樣都絕不會超過全台灣人民的一半,有什麼好在乎的?

所謂「黨化司法」一詞的橫空出世,是去年秋季行政院黨產會在松山文創園區舉行「戰後台灣的黨化司法—黨國體制下對台灣司法的影響」公民研討會,台師大公領系副教授劉恆妏揭露,國民黨在威權統治時期對台灣司法有顯著影響,甚至連中統特務都能位居司法高位,例如第2、3屆大法官王之倧過去擔任中統特務、皖省特室諜報主任。

同場出席的台北地方法官林孟皇也表示,不要把大法官想得多麼崇高,只有轉型正義「除魅」才能真正信仰法治、忠於法治。當然林法官本人高風亮節,長年致力司法改革,深得包括筆者在內無數法律人的欽佩。

可是今日全台灣人民看到現在司法院宣稱,相關司法官員與涉案富商飲宴5次以下,收禮5件以內即不追究,以免血流成河的55標準,震動了整個社會。大家都再也不覺得大法官與資深庭長等人有何崇高之處,還不是一樣接受富商款待餽贈,甚至接受量少的司法院還不追究?林法官這番諍言對照現狀如今聽來特別刮人耳朵,令人嘆息。

在極為有限的網上資料中,王之倧到底是個甚麼樣的人呢?對王之倧大法官(1910-1982),劉恆妏教授有深入研究。相關資料顯示,他是河北安國人,北平朝陽大學法律系畢業,甄審為湖北省高等法院戰區檢察官前,是中央調查統計局皖省特室諜報主任,俗稱中統特務。1948年任最高法院推事,1958年後連當兩屆18年大法官。王在1943年曾自我期許「深願畢生致力於改革司法與司法黨化之工作,以盡報黨報國之職責。」現在轉型正義審判台上的大法官釋字129號解釋中,他顯然是做到了。

第二屆大法官首次預備會議(國家文化資料庫)
第二屆大法官首次預備會議(國家文化資料庫)

平心而論,王之倧擔任中統特務與皖(安徽)省特室諜報主任的中華民國在大陸時期,是一個連年內外戰亂不斷,令人感嘆「寧為太平犬,不做離亂人」的悲情年代。他以北平朝陽大學畢業生的身分,出任法官或檢察官。其實這本身並無問題,因朝陽大學是民國時期最出色的法律院校之一,1929年在世界法學會海牙會議上,朝陽大學被肯定為「中國最優秀之法律院校」,在中國近代法學教育史上享有「南東吳、北朝陽」的說法,與「無朝(陽)不成院(法院)」的美譽。

王之倧就算未擔任過中統特務與皖省特室諜報主任,以他如此漂亮的法律學歷,在當年中國人小學沒畢業者超過90%的民國時期,大學一畢業就去當法官或檢察官應該也非難事。就好像現在台灣的東吳大學,或台政北大的法律系應屆畢業生年紀輕輕考上司法官特考,並非少見。

這段歷史反而真正啟示我們的是,全稱為中國國民黨中央執行委員會調查統計局,也是現在法務部調查局前身的中統,當年竟是多麼愛才若渴慧眼識英雄,能吸引王牌大學法律系的畢業生投身其中。就如同現在台灣每年的調查局特考,也常見已考上律師者報名投考,考上者甚至會成為新聞。哪有什麼好奇怪的呢?

王之倧最近被轉型正義抓出來打屁股的黑歷史之一,是在1970年大法官會議作出的釋字129號解釋,其中有個與現代社會法律常識嚴重扞格的冷酷觀點:「滿14歲人參加叛亂組織,於滿14歲時,尚未經自首,亦無其他事實證明其確已脫離者,自應負刑事責任。本院釋字第68號解釋並應有其適用。」

當時雖然有位大法官林紀東反對這樣的解釋,認為「未滿14歲之人,智慮未周,脅於暴力,任其驅使,尤難謂其參加叛亂組織,『有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或『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之故意,既未達責任年齡,又無故意,其行為自不能視為犯罪,既不能視為犯罪,更何違法性與繼續性之可言?故必年滿14歲以後,有故意繼續參加叛亂組織之事實,有脫離之自由,而尚未脫離組織者,始有本院釋字第68號解釋之適用…」

另有看過檔案資料的歷史專業人員表示,相關紀錄顯示王之倧在大法官會議上慷慨激昂,強烈反對被迫加入叛亂組織的未成年人網開一面。並轉述他的發言如下:

「我們大法官會議能給以被迫的藉口,以免除其刑事責任嗎。果真是被迫又為何不去辦理登記呢。因此我認為無論在解釋文內在解釋理由書內均不能載有被迫可免責之言論。何況果屬被迫你可去辦理登記呀,主管機關絕不會對你為難的呀,你又何憚而不為呢。我們應注重國家利益應注重政府決策,在解釋文解釋理由書內決不能有被迫即可免除刑事責任之記載。」

王之倧說得很白,國家利益、政府決策在法治原則之上,連「被迫」這扇可能的免責的窗,都要完全關緊,非用重典不可。這號解釋,與王之倧關係極為密切。

但無人想知道王大法官如此堅持寧可錯殺不可錯放的理由是什麼?台灣社會現在很喜歡追究某個殺人狂死刑犯成魔之路是哪裡出了差錯,甚至有熱門戲劇作品探討此事。反而如此簡單放過對王之倧內心世界的探討追尋,大法官在一眾法律人內心天秤上的待遇還不如一個死刑犯,毋寧是怪事。

由於市面上找不到王的任何傳記資料或回憶錄,只能用旁敲側擊推測這位王大法官的心靈世界。目前在中國湖北省檔案館網頁上還可以查到,民國時期湖北高等法院檢察處與湖北利川地方法院檢察處,關於檢察官王之倧任事日期的人令-1940年6月1日他在該單位報到任職。

湖北利川又在哪裡呢?此地在湖北宜昌與四川重慶間,而宜昌是武漢和重慶間最重要的內河港口,其西即長江三峽,為戰時陪都重慶的門戶,且是溝通長江南北各戰區的後勤補給樞紐,戰略地位重要。關於這個時間地點,其實對抗戰史敏感的人都會想到一件事,就是大名鼎鼎的棗宜會戰。

是役於1940年5至6月爆發,國軍第5戰區部隊在湖北棗陽與宜昌地區對抗日軍華中派遣軍第11軍,其兵鋒直指宜昌,其目標是消滅宜昌周圍的第5戰區部隊。很多台灣人會知道此役的原因是,戰役開始半月後。1940年5月中在宜城市南瓜店,國軍第33集團軍總司令張自忠上將親率5個師突入前敵,隨即為日軍重兵包圍後力戰殉國,構成了一段英烈千秋的慘史。

擊殺張自忠後日軍趁勝前進,於6月1日攻陷湖北重鎮襄陽,棗宜會戰進入第2階段。就在當日這位剛滿30歲還很青年才俊的王之倧檢察官,來到湖北利川地方法院檢察處報到任職,但不知他當時心情是興奮喜悅還是憂慮緊張。

因為利川這裡其實非常接近棗宜會戰的前線,日軍兵鋒至此只有幾天的路程。此刻宜昌與襄陽先後陷敵,東京大本營如果決定以重兵溯長江而上直指重慶粉碎國民政府,利川此處是必經之地。

棗宜會戰歷時近2個月,最後日軍完全達成原先作戰目標,此役日軍號稱消滅張自忠以下國軍官兵6萬3千多人,俘虜將近5千人。一舉擊潰或消滅國軍15個師,使第五戰區的元氣大傷。華中派遣軍雖然因兵力不足無法對第5戰區部隊進行圍殲,但仍成功將其重創直到抗戰結束都無法回復有效戰力。國民政府丟失鄂西北江漢平原富裕的產糧區,日軍亦得以在宜昌取得前進基地,修建飛機場對重慶等大後方城市進行綿密的轟炸。

棗宜會戰後,中國的抗戰進入在珍珠港事件前最危險的時期,日軍隨時可能水陸空並舉溯江而上,直指重慶消滅國民政府。這就是當年湖北利川地方法院檢察處的王之倧檢察官,他所看到的近旁世界。

代表國民政府法治機關追訴犯罪的王之倧檢察官,現有資料上看來似乎在民國時期長久任職於湖北安徽兩省。對國共戰史熟稔的人,又會注意到另一件事。該區域在紅軍時期是中共軍政領袖張國燾、徐向前、陳昌浩與曾中生等人所領導的紅四方面軍,長期經營的鄂豫皖根據地。抗戰時期又是中共建國後曾任國家主席的李先念,率領新四軍第5師繼續盤據的老區,至抗戰勝利時新四軍5師發展到共有野戰軍近5萬人,民兵約30萬人。

做出釋字129號解釋的第二屆大法官合照(國家文化資料庫)
做出釋字129號解釋的第二屆大法官合照(國家文化資料庫)

由於中共奉行黨軍政乃至於整個社會一起行動的人民戰爭,習慣編組根據地內較大的兒童與青少年,組成少年先鋒隊與兒童團。在戰時統一接受指揮,以輔助軍事、偵察情報與搜剿殘敵,而且這些紅小鬼對敵鬥爭往往表現得比大人還堅決勇敢。

曾有從內戰中逃脫,戰敗後脫離戰場的國軍老兵回憶,亡命逃回國軍陣營的路上,最令人膽顫心驚的不是解放軍的正規軍,因為他們通常各自負有任務在行動,才懶得理你。最可怕的就是解放區內手執長矛沿路站崗查路條的兒童團,被他們盯上你就慘了跑不掉了。

不知道當年作為國府戰區內高階公務員的王檢察官,戰爭記憶中是否也有過這段自己被兒童團當街盤查搜索,威脅生命的深沉恐懼?當代臺灣法官盡可接受富商提供的錦衣玉食,只要拖過懲戒時效還未東窗事發就沒事了。而在當年槍炮齊鳴的戰區內,現在被轉型正義描繪成張牙舞爪惡魔的這位王檢察官,卻只能祈求自己還能見到明天的太陽。

這位曾經在戰時與國府同呼吸同命運,同時在近身處要面對鬼子與共軍夾擊,拎著腦袋辦理業務的王之倧戰區檢察官,遷台後的大法官,顯然極度反對同僚的婦人之仁。可以想見在亂世中鋒鏑餘生來台的他,親身的生命體驗教會他,堅定地認為服從政府命令比公正適用法律更重要。在他看來參加過兒童團的紅小鬼長大後跑到台灣來才被發現,如果始終未辦過自首登記就是危險的潛匪,是極為理所當然的。

此種如鐵石般冰冷剛硬的心態,難以被當代的學者或法律人理解。而這位身經百戰的王大法官當時在會議上可能只是單純認為,今天如果換作是我落到你們手中,你們會對我仁慈嗎?

這對當代台灣現世安穩社會的法律人來說,應該是雖不能苟同但可以理解。只能說你死我活連年戰亂產生的殘酷記憶,使得風度翩翩文質彬彬的法律系高材生,就這樣一步步變成了嗜血的野獸。在王大法官心目中給敵人專用的,刑事實體及程序法的那個部份,不保障被告人權只保衛國家安全。在徹底去脈絡化後,正因如此現在他成為轉型正義要熱烈攻打的死老虎。

當今在舒適安穩辦公室內議論此事的法律人,當然可以用力譴責以王之倧為代表的藍色「黨化司法」。只是在此之前是否應該根據刑法第57條各款事由,稍微審酌一下這位王大法官的任職背景與各種經歷,以至於如何在他認事用法時催生了這種決絕的態度。就不能設身處地想一下假如有神仙可以當,誰要當畜牲呢?

王大法官所身處的那個人命如草芥,時時可死還要處處求生的戰亂年代,離現在已經很久了,藍色「黨化司法」也早已過去。以自己身上不乾淨的最高法院法官們為楷模,憑空創設於法無據的「抵抗權」,綠版的「黨化司法」現在竟眼看要呼之欲出了。

解嚴30多年後,民主已經是當今執政者不斷重複強調的價值,但綜觀歷史的真相,民主往往只是後來者推翻前朝以後,宣傳性、英雄化、正當化自己政權的口號,看似華麗美妙實則虛偽不堪。但「法治」對於一般市井百姓而言,才是真正穩定社會、保障權利、關乎民生的重要制度,一旦法治敗壞、權力亂倫時,國家、社會、民族將毫無所本、道德頹廢。近期美國華盛頓特區發生的混亂,或許正是代表「暴力與破壞」無法避免的是人民行使抵抗權必然存在的因素,畢竟沒有破壞便沒有新秩序,但暴動者、抗議者在行為時,本來就能夠預見可能受有處罰,若直接在司法層面替其開脫,所謂「法治」將何去何從?執政者若欲替其解套,應當循照其他憲法賦予的權力來源例如特赦,而非逕行操縱、干預司法。當台灣社會正在高聲歌頌太陽花學運,拍手吶喊最高法院發回審判時,其實台灣人民正在「主動」卸去寶貴的「法治」,一個人民群眾真正能夠對抗獨裁、權力的護身符。

發生在過去的悲劇已不可挽回,但畢竟將來還掌握在我們當代台灣人民自己的手上。當代的台灣人不用幻想,以為只有厲行那種善良並不實際的轉型正義「除魅」想法,才能真正信仰法治且忠於法治。難道這幾十成百位資深法官的貪瀆又與過去的「黨化司法」有何關聯?就算把王之倧等人狠批到再死一次,對於當前改革司法又有何助益?當前被司法院逆淘汰的法官造法做出來的,毫無我國法律依據,又欠缺嚴密說理的「抵抗權」從天而降,看似不可抵擋。綠版的「黨化司法」難道不值得當下的台灣人更嚴格審視嗎?

過去王之倧所代表的,多年內外戰亂而致生殘酷獨裁的藍色「黨化司法」,在台灣已消逝永無可能重返。現在陳世淙象徵的用容忍貪腐交換護航黨意的綠版「黨化司法」,卻方興未艾來勢洶洶。這難道是要教育台灣人世世代代要接受,法院就是執政黨的黨產,隨政黨輪替誰上台都可以好好操弄嗎?答案就在你我的手上。

*作者為台大國發所博士生,律師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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