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連法制常識都弄錯,難道立委只會裝可愛?

2017-10-08 06:40

? 人氣

要特別注意智審法22條2項最重要的規範意旨,是在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不能供擔保以代釋明。也就是說如果聲請人無法說服法院有這個必要下禁制處分,法院就只能駁回該聲請。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在《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7條中可見:「法院審理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時,就保全之必要性,應審酌聲請人將來勝訴可能性、聲請之准駁對於聲請人或相對人是否將造成無法彌補之損害,並應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

再回過頭來看鄭案條文中,所謂「著作權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及第3項所提供之擔保」,又是什麼意思?

《民事訴訟法》第526條1-3項是這樣規定的: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雖經釋明,法院亦得命債權人供擔保後為假扣押。」

我們終於看懂了鄭委員為何要把風馬牛不相及的假扣押條文拿來這裡用,因為《民事訴訟法》的這條,允許供擔保以代釋明。原本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制體系中,裁定禁制處分時要求法院不得供擔保以代釋明,以及必須評估對公眾利益之影響就全部被架空繞過了。

得不得供擔保以代釋明,有什麼區別影響呢?

本條修正案這是典型的財團立法,在本條倘若通過以後,如果某家財團覺得youtuber很討厭,想要在台灣網域封掉他讓網民無法收看的話,根本不用當庭說服法官。只需要拿出一筆夠大的金額交到法院作擔保金,擔保當事人可能因此受到的損害有的賠,就能做到把某個網站一直在台灣網域內封鎖下去這件事情了。

而條文又說境外之網站所有人於法院准予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後60日內,未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聲請法院命著作權人於一定期間起訴,著作權人得取回所提供之擔保。換言之事後即使聲請人沒有起訴,由於當事人往往都在國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網站在台灣網域內被封。所以既不會來聲請起訴,更不會來請求賠償。財團60天後去法院把擔保金拿回家,就可以把這個網站愛封多久封多久了。真正損害的是該網站在台灣廣大網民,原先可以使用的資訊自由與利益,但是卻沒有任何救濟管道。

這條草案的提案人不是糊塗至極,就是居心險惡了。

更匪夷所思的是,時代力量的黨主席黃國昌委員,原先是一位傑出的民事訴訟法學者,上述這些基本法理黃不可能不知道。但這麼離譜的法案該黨這次也有兩位委員簽署,天底下最難寫的字就是自己的名字,下筆前就沒想到先去問一下自家的黨主席?

難道在台灣當立法委員現在只需要會裝可愛而已嗎?

20171002-時代力量立委黃國昌2日於立院財政委員會質詢。(顏麟宇攝)
作者指出,時代力量的黨主席黃國昌(圖中)是一位傑出的民事訴訟法學者,但這麼離譜的法案該黨這次也有兩位委員簽署。(資料照,顏麟宇攝)

民主法治確實非常的脆弱,特別是當我們現在有一批對基本法制觀念毫無了解,卻特別喜愛立法協助財團與政府,侵害民眾利益的立委。這樣的離譜法制幾年內數度闖關並非偶然,本文相信過不多久要繼續提出對被控侵權作品封網的草案,一定又會再來。假如提出這麼離譜的這條草案的提案人撤案後在政治上都不用付出代價的話,那過不多久就是全台灣的人民要付出更慘重的代價了。

(後記:鄭運鵬委員現在又宣布撤該案要經院會同意,因此是否真的會撤案與何時撤案,均恐有變數。請大家跟著鄭委員騎驢看唱本,走著瞧。)

*作者為台大國發所博士生

喜歡這篇文章嗎?

王宗偉喝杯咖啡,

告訴我這篇文章寫得真棒!

來自贊助者的話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