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建山專欄:台灣不創新即死亡的危機

2021-01-20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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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這種斷層或斷崖的「無法」正是在台灣的特有問題癥結,而其障礙或「宰殺」的產生或出現,卻完全是出於「政府治理體制的機構障礙」之所肇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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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科技創新之無法商業化、產業化的關鍵變數正是出於政府部門的剛性政策取向及行政措施所構成的「機構障礙」,這種行政障礙往往使諸多創新事項,都因此無法取得正當市場營運的「資格身份」,也更加得不到熊彼得所極力強調的「銀行信用機制之支持」。

仔細檢索台灣的機構障礙態勢,主要出於4種關鍵樣態情勢:第一是,保守僵固不化的SOP行政規制;第二是,部會機關本位至尊的「自我保障主義」切割析離,尤其更使得智慧化或系統化創新事項之商業化與產業化發展,都殊極困難;第三是,守舊秉持「祇見輿薪不見森林」的經濟國政思維;第四是,「政府經濟治理近視症(myopia)」所致政策抉擇之謬誤。

陳廢的剛性《行職業分類典》扼殺了所有非典型創新

以許多國家社會都倚賴「大學的研發創新」轉化成為重要的國家級創新的關鍵性水源;在台灣,當然也希望如此作為與收穫,也分別立法制定了《技轉條例》與《產學合作方案》,惜乎教育部一直拿大學當作「教育部附屬單位」,除私立大學外,幾乎所有教育單位都不具備獨自承擔權利與責任的「可營業的獨立法人格」,造成《技轉條例》與《產學合作方案》之完全破功,大學的研發創新,為之出現全面性「中間折斷」,無法成為台灣經濟永續成長發展的動力源。

同樣的「可適法人格」問題,也存在於政府與民間的互動、獎助、協力發展議題上。任何科技創新在台灣,當其尋求商業化及市場化之先,首先要組成一個足以保障其「私有財產權」的組織機構,也就是要先行明確自我界定「究竟屬於什麼行?究竟屬於什麼業?」依現行商業登記法制,必須完全依準「行職業分類典」既有的類別項目,提出登記申請,乃予核定成立。

「行職業分類典」所列敘的類別項目,基本上是完全依照至少50到60年以前祖父祖母時代的「昨日樣態情境」的舊章所制訂,既往所不存在或未存在的行職業類項,當然無法獲得登記認可,也就不可能取得「合法身份歸屬」以為商業化營運。

但是,進入21世紀知識經濟社會時代,無論任何硬的創新或軟的創新項目,幾乎無一不是「反建制(anti-establishment)」或「非典型(atypia, or non-canonical equation)」的事項或系統,才能稱得上「創新」;然則,幾乎所有這類創新之爭取法人化「資格身份」,通常皆很難以順利取得「足以映現實質的」登記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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