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系統性失靈的政府採購法該怎麼修 ?

2017-10-11 0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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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者依照以上的觀察與分析,對於政府採購法應該改革修正之方向,提出了以下幾個層面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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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要降低承辦基層公務員遭受刑事訴追的風險,關鍵在以科學方法明確化履約與驗收的裁量與判斷標準,輔以資訊公開,可以有效降低人員主觀意識對工程的干擾與人員貪瀆的誘因,鼓勵機關承辦人員勇於任事,甚至建立遭受不當調查與起訴的公務員或廠商的金錢補償制度。

招標文件內之機關所擬定之技術規格,如有互相矛盾高低不一而致使市場價格高低不一者,以訂定底價最低標決標之採購,應該明確定立法律,讓廠商得採用價格最低者履約,機關不得拒絕。此一制度的改變符合”誰能以最小成本控制風險,就將風險歸給他”的經濟原理,技術規格的高低本來就應該於招標資料中具有高度的一致性,由機關與技術服務廠商負擔招標文件中材料設備等技術規格的訂定一致性的風險,在經濟上是比較合理而有效率的安排。

2. 消除廠商與機關之間訂約的不平等地位,工程契約風險分配合理化,促進履約期間兩方之公平交易地位(估驗/驗收/付款),增加廠商投標參與誘因,從源頭減少爭議產生,引誘更多質優廠商參與公共工程建設。將不可歸責於雙方之延遲驗收事由的風險歸於機關,此乃基於鼓勵民間參與政府公共工程,由政府負擔較大的不可預測的風險,具有鼓勵廠商的作用。

3. 建立第三方獨立品質驗證及工程履歷制度,以科學及工程的方法,促進品質管理技術之改善以及明確化履約品質標準,降低人為主觀之影響。為避免機關公務員與廠商球員兼裁判,所產生之資訊不對稱,又可昭大眾之信。也可以導入工程品質履歷,建立全工程生產過程的品質紀錄,永久保存,於將來出現爭議時亦可比對回溯,亦可施加廠商相當之責任意識。

4. 建立業主指定分包制度,以利特殊工程,提早於規畫設計階段整合,減少工程爭議及履約期間之障礙,例如台北藝術中心因為工程困難導致廠商倒閉,工程停擺之結果。

5. 工程資訊應該更加透明,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款精神(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應主動公開之範圍,並以第八條第一項第2款(利用電信網路傳送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以電信網路公開為原則,明定應公開之工程採購資訊種類,擴大公民參與監督公共工程,防止少數人藉由資訊不透明而牟利,提升廠商技術與工程品質的市場透明度,增進市場機能健全。而這也是當前政府建立透明政府的核心精神所在。

6. 最有利標評選原則明確化,透明化,等標期設定制度化合理化,依照金額與規模而設定充足合理的等標期,以杜絕不公與人為操作之陰影,亦減少刑事犯罪之誘因。避免大型企業藉其規模與資金之龐大而造成限制競爭。以符合採購法第一條公平公開原則。

7. 技術服務採購建立強制專業責任險以及無過失賠償制度。導入強制專業責任險制度,將規劃、設計、供應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契約相關的專業過失風險費用化,並轉嫁到保險業,對機關而言,亦可以在相關風險發生時,得到有效保證的賠償額度,亦可降低相關承辦公務員因為損失而遭到行政責任的追究或是刑事責任的追訴。

8. 廠商與機關間送禮宴客行為之制度化,導入事前報備,事後申報及強制資訊揭露制度,以讓相關人等自行約束不合理之行為。

以上這些制度的改變,會讓政府機關及廠商都增加一點責任及工作,成本也會稍微增加,但是這樣做可以阻止市場的餅繼續萎縮,讓市場恢復健康與活力,把餅做大,也可以讓國民享有更好的公共工程品質及服務,筆者個人只是營造產業裡的小小螺絲,能做的不多,寫下這篇二十年工程經驗的感想與建議,希望能夠拋磚引玉,引其他同業先進加入改善環境的討論。

*作者為土木技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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