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一天專欄:區塊鏈融資的理論與實踐

2017-10-05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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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信風險評估與定價基礎,首重融資項目既有與未來現金流的強度、頻率、與確定性,以及徵提擔保品的資產素質與變現可能。此一評價標準,不論借款人是個人、企業、還是政府,都應適用。參與區塊鏈融資專案的市場人士須充分認識,支持這類專案的金融工具有債務不履行的信用風險。以打造多中心化新服務為資金用途,透過ICO機制所發行的「功能執信」(utility token),其實等同於「建設公債」-- 只是發行方不是政府,而是想建立互聯網新秩序的邊陲精英。若考慮區塊鏈技術所創造的虛擬貨幣,乃是原生於互聯網、毋需央行的「無記名債券」-- 數位現金,將ICO比為建設公債的看法,十分貼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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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O的監理框架。美國的證券交易委員會7月25日發表的針對The DAO的調查報告,已經指出了以「證券」來監理ICO的具體思路。節錄金融科技智庫FinTech Taiwan對該報告的總結如下:

一,DAO Token確實屬於1933年證券法以及1934年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證券」(而The DAO則為證券的發行人),因此其發行與銷售須符合相關法律規範,向SEC註冊登記或符合相關豁免註冊的規定。

二,報告並未討論The DAO是否為1940年投資公司法所定義之「投資公司」,理由係因The DAO從未真正進行相關融資的專案,但SEC仍提醒虛擬組織的使用者應該注意其依投資公司法制所可能擔負的義務。

三,用來交易DAO Token的平台應該屬於1934年證券交易法所規範之需要註冊成為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或者至少必須滿足Regulation ATS的規定,作為一種Alternative Trading Platform,註冊成為證券仲介商/做市商,並符合相關豁免註冊為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四,報告重申,美國聯邦證券法制所揭櫫的根本原則對於虛擬組織或募資主體利用分布式帳簿或區塊鏈技術協助資本籌措或投資,以及相關之證券募集與銷售仍有適用。新興科技諸如智慧合約等之使用亦不因此使得相關行為逸脫聯邦證券法制的範疇。

五,SEC決定不對The DAO裁罰,但並未特別說明其此一決定的考量。或許與The DAO最後在其遭駭事件中採取了「硬分叉」的方式,適度地保障了投資人的資金有關。但可以確定的是,未來ICO的進行,相關「程序保障」的導入將是非常重要的關鍵。

「證券」有債型、有股型、有股債混合型,風險態樣與用途各異,惟監管邏輯不該囿於名詞與底層技術,而須掌握原則與募資專案的實質企圖與經濟效果,充分揭露相關信息,協助投資人評估與維持市場交易秩序,此為程序保障的核心考量。ICO作為一項金融創新、實現金融普惠與創造全球公用品的新技術,應當予以肯定;進行ICO的個人或企業的真實動機,以及其籌資所欲創造的服務或產品的商業模式與經濟價,亦不能因爲創新大旗而不予深究;結合程式碼與習慣法與成文法的有效問責機制。針對搭順風車與搞破壞的有心人,必須有監督與制裁機制。這是任何嘗試構建區塊鏈金融理論與法制化區塊鏈融資實務的市場人士與監理機構必須高度重視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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