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轉會預告威權時期被害者權利回復草案 初估200億賠償政治受難者

2021-01-1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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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轉會主委楊翠(見圖)表示,現行法律對政治受難者後續相關權利回復依然不足、包括現行《促轉條例》仍有不足部分,因此一併修法。(資料照,蔡親傑攝)

促轉會主委楊翠(見圖)表示,現行法律對政治受難者後續相關權利回復依然不足、包括現行《促轉條例》仍有不足部分,因此一併修法。(資料照,蔡親傑攝)

對於威權時期人民無端被政府逮捕刑求、關押監禁、財產被沒收等各種不公待遇,13日促轉會於國發會「眾開講」網站公告《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草案》、也將同時補足《促轉條例》對所謂「國家不法行為」之定義,遭擊斃、刑求致死、人身自由受拘束、財產遭沒收者將得到正式賠償並提高金額,昔日已領取補償金者也可請求差額,並設計沒收財產返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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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總過去已補償案件與新賠案,促轉會初估新賠案人數近1200人、舊案差額補償1萬人,總預算可能高達200億,還不包括財產返還預算。儘管預算極高,促轉會副主委葉虹靈盼社會不只把焦點放在「政府好像要花很多錢」、將心比心思考政治受難者處境,如同行政院長蘇貞昌所說「該還給人民的還是要還」;此外,預算來源包括不當黨產、許多政治受難者也是希望賠償財源以黨產為主,葉虹靈盼黨產相關訴訟也能加速進行。

楊翠:促轉條例修法補上「行政不法」

修正《促轉條例》、制定《威權統治時期國家不法行為被害者權利回復條例》(以下簡稱回復條例)係促轉會上路2年多來首次修法,促轉會主委楊翠表示,立法原因在於過去雖有超過5800位政治受難者被撤銷刑事有罪判決,但現行法律對後續相關權利回復依然不足、包括現行《促轉條例》仍有不足部分,因此一併修法。

修正《促轉條例》部分,將認定「國家不法」包括目前已有定義但不完備的「司法不法」、以及過去未提及的「行政不法」。楊翠表示,轉型正義很重要的精神是還原不法、公布真相、實際行動,而在修法過程裡,促轉會認為認定何謂「國家不法」是極關鍵的原則,先確定何謂「不法」,再依制定的《回復條例》進行相關損害權利回復,即本次修法用意。

楊翠:政治受難者常在刑滿後沒被依法釋放

楊翠指出,現行有罪判決撤銷僅限「刑事有罪判決」、即司法不法部分,但沒有涵蓋到法院與軍事審判機關的裁判處分、羈押限制人身自由、保安處分、沒收財產,也無法納入追訴期間檢察官與軍事檢察官所為的處分,現行《促轉條例》在第6條不完備的部分,將增定相關要件指認。

至於增定的行政不法項目,包括罪嫌不足期間人身自由遭拘束、不起訴處分未依法釋放、無罪判決確定後未依法釋放、感化教育與感訓處分執行完畢後未依法釋放、追捕期間遭軍事或治安單位擊斃等。楊翠舉例,威權時期之《預防匪諜再犯管教辦法》就有很多問題,政治受難者時常在刑滿後沒有依法釋放、被要求繼續強制工作,這些狀況會在《促轉條例》修法後被納入。

將補償改為「賠償」 失蹤死亡者賠償金提高千萬

至於新法《回復條例》,楊翠表示,促轉會過去2年撤銷極多刑事有罪判決,但後續相關權利回復與賠償需要有法律依據,加上過去相關標準是以「補償」角度出發,當國家開啟轉型正義工程,勢必轉為「賠償」視角,過去金額偏低、沒收財產未處理的部分也會一併進行處理。

據《回復條例》草案,處理政治受難者賠償事宜的主管機關將是由行政院設置、配置董事13人的新基金會,任務權責包括調查權、受侵害範圍、認定沒收財產標的與多方協議討論是否適宜返還、不宜返還的金額賠償又應如何決定。
至於賠償標準,過去是用「補償」,如今改為「賠償」也提高金額。過去補償條例以「基數制」進行,1基數為10萬元、最高不得超過60個基數(即600萬元),死亡、失蹤、被執行死刑者補償600萬元,人身自由受拘束則最高賠償50個基數;新法《回復條例》則將1基數提高至15萬元,遭判死刑、擊斃、緝捕致死或失蹤者賠償1000萬元,人生自由受拘束期間則以基數制計算、視情況另酌增賠償金,最高上限為950萬元。

「被沒收財產處理,以原物返還為原則」

本次《回復條例》調高基數金額考量在於,許多政治受難者口述、相關文獻檔案與資料都提及關押期間會受到酷刑、殘忍與不人道對待,而促轉會對被害者轉型正義的規畫也會納入未來醫療照顧、其他福利需求,將規畫特殊照顧體制與方案;此外,《回復條例》也加入差額請求權設計,過去曾申請補償金者領得金額較低,新法將基於平等原則讓受難者請求差額。

至於被沒收財產處理,以「原物返還」為原則,政治受難者被沒收的財產若非不能、不宜返還,就應直接原物返還。所謂不能、不宜返還者,可能包括土地上有建物、被讓予合法取得權益第三人、國家作為公用將影響重大公共利益者(例如高鐵與防汛地)。

被沒收的財物在國防部都有檔案記錄,而依2014年國防部整理清冊,目前估計47%可原物返還、53%需以金錢賠償。楊翠表示,金錢返還會在整理所有被沒收財產後加總依比例調整,價值未超過200萬者將全額賠償,之後比例隨金額提高而降低、超過10億元者返還5%。

促轉委員:賠償財源以國家預算與不當黨產為主

賠償預算如何來、大概需要多少?促轉委員陳雨凡報告,以現有檔案資料、包括從前申請過補償者與新賠案,新賠案的人數約有1100至1200人,從前申請過補償、新法可申請差額者有1萬人左右,2個總預算估計至少需要200億左右。

至於土地返還包括二二八事件與白色恐怖時期案件,白色恐怖案件的財產沒收有軍事審判卷宗、執行卷記載內容相對清楚,但二二八事件很多是沒有檔案資料、直接被軍警特侵吞搜括財產的,以現有檔案估計預算就約20至30億、還是經過金錢比例調整的,還不含原物返還的價額。財產返還部分,未來主管機關也將確認產權轉移是否符合不法行為沒收、丈量指界確認不動產樣貌跟土地有無流失、有無人居住、有無第三人取得權利出租抵押,不能返還者就要以金錢處理,現在檔案只是輔助初估原物返還跟金錢賠償的比例。

陳雨凡坦言,財源部分確實是個問題,促轉會也對財源部分思考許久,最後以國家預算編列、不當黨產追討為主。葉虹靈則補充,由於目前國民黨的許多黨產案件還在進行行政訴訟、無法確知時程,為求效率、盡快賠償受難者,目前還是優先以國家編列預算處理,若是黨產追討可以加速進行,對整個賠償進度也會有很大幫助。

「最佳狀況當然還是黨產儘速返還國家」

葉虹靈表示,社會焦點難免集中在總金額部分、擔憂造成財政負擔,但目前促轉會立場仍如蘇貞昌所言「該還給人民的還是要還」;葉虹靈盼大眾不只將賠償焦點放在「政府好像要花很多錢」,也要將心比心思考政治受難者處境,最佳狀況當然還是黨產儘速返還國家、國家撥預算賠償受難者的比例自然也會相對降低。

陳雨凡補充,目前財產返還的預算是依當年法院判決與執行卷宗來估算,但也有很多政治受難者提到,當年情治單位、軍人警察是上家門搜索同時就順便把財物都搜括走,這些被奪走的財產雖然不會被法院判決記錄,也符合「行政不法」範圍、一樣有機會申請賠償。此外,依《回復條例》第13條規範,若受難者財產被非善意第三人取得,可以向當事人直接追討金錢。

土地返還部分,若是現在的土地使用者不願返還,依《回復條例》仍是法定義務、必須返還與移轉,但如果私人覺得不該還也可以循救濟途徑打行政訴訟,若是受難者財產變成國有地、上頭有私人居住,未來執行賠償事宜的基金會也將考量到居住正義問題來處理,《回復條例》第12條有相關規定。

對於國民黨立委蔣萬安也提案修法、主張返還威權時期沒收財產一事,陳雨凡解析,促轉會版本是與《促轉條例》並修,最大改變是受難者與家屬非常在意的「補償」用語,說「補償」等於沒有先承認國家有不法行為、「賠償」才是受難者要的;此外,蔣萬安的版本對人身自由拘束、生命權遭侵害的範圍較小,如何補償、主管機關是誰、如何認定財產返還的金錢折算目前也還未看到相關規畫,可能還在1990年代對轉型正義的想像,草案相對簡單。

整體來說,本次修法重點仍在「正視國家錯誤」,將過去給失去人身自由與生命者被視為「補償」的極低金額提高並正名為「賠償」,也處理到過去未處理的財產沒收部分。最後,雖然依《回復條例》賠償需由當事人或家屬申請、沒申請就沒有,陳雨凡補充,清查過程若發現土地有機會返還給當事人、相關單位也會積極主動跟受難者與家屬聯繫;葉虹靈則補充,申請期限原則為法案上路後6年、但可視情況再延長2年2次,就是因為當年補償時很多受難者或後代不知訊息、主管機關要不斷宣傳宣導,未來促轉會也會對此加強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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