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信良專文:台灣採行雙首長制的爭辯與實踐

2017-09-28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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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首長制非雙軌制

所以,我不認為把第五共和的雙首長制理解為雙軌制的說法是正確的。根據這個說法,如果總統擁有國會的多數,雙首長制就朝美式總統制移動,總統成為事實上的最高行政首長;如果總統沒擁有國會的多數,雙首長制就朝內閣制移動,總理成為國家事實上的最高領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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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這種理解不符第五共和憲法設計的原意,也不符第五共和成立以來體制發展的事實。我認為對法國雙首長制的正確理解應該是:無論什麼時候,無論任何情況,總統都是國家最高領導人,總理都是國家最高行政首長。

總統和行政院長分別承擔國家最高領導人和國家最高行政首長的憲政角色,應該也是以法國體制為藍本的台灣現行中央政治體制的精神所在。總統領導整個國家,當然包括領導行政院,但並不直接指揮行政院。行政院的日常政務還是由行政院長全權指揮,受立法院的完全監督。立法院則以行使倒閣權作為最後手段,讓行政院長必須對其完全負責。這就是台灣現行憲政體制所規範的總統和行政院長的憲政權責分際,無論總統是否擁有國會多數,應該都一樣。

總統有權無責嗎

那麼,這是不是「總統有權無責」?從1990年到今天,一直有人對雙首長制提出這種不公平的指責。

「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當然直接對人民負責,不對立法院負責。」

在1990年民進黨召開的憲政小組會議,我就作過這樣的答覆。

「對人民負責」,在網路時代,更不是一句空話。有充分資訊的全體人民的監督能力,比起由少數政治菁英組成的國會的監督能力,只會有過之而無不及。網路時代的全體人民的監督,可以說是無時不在,無所不在。監督的成果則直接反映在隨時公佈的「總統支持度」民調。

何況,現行憲政體制並沒有讓總統享有被國會監督的「免責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如是規定: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委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法國第五共和憲法沒有關於總統罷免和彈劾的條文。「政府是必需之惡」,必須嚴加防範:這是非常過時的政治理論!

這樣看來,還能強說在現行的憲政體制之下總統有權無責嗎?!

*作者曾任桃園縣縣長、民進黨主席,是早年黨外運動重要領導人與代表人物之一。本文為台灣研究基金會舉辦之「總統直選與民主台灣」研討會發表之論文,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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