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和均觀點:國際貿易不能以人民健康做為犧牲品

2021-01-05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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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不安全直接連動於人民健康權的保障,人民健康權是最核心國家公益,因此,在中央與地方均無完整人力、物力與財力去查驗全部國內外肉品是否含有乙型受體素時,乙型受體素又足以傷害人體健康,地方立法者才會決定禁止任何乙型受體素的肉品與其製品。地方自治條例並沒有禁止民眾從事肉類買賣與運送的工作,而只是禁止買賣與運送含乙型受體素的肉品,並不違反比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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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體系正義的要求。衛福部與農委會的九項行政命令彼此矛盾。一方面,農委會嚴令我國豬農不得使用任何乙型受體素,以維護臺灣豬的健康,進而達到人民食用豬肉安全,另一方面,又認為含萊克多巴胺容易代謝,所以美國豬肉與製成品安全無虞,可以進口。釋字第455號、釋字第555號、釋字第667號均明示立法者與行政機關要符合「體系正義」的要求。詳言之,立法權與行政權要維護法律的一貫性,即各部法令之間要持相同的價值取向,除有重大公益的考量,不然各部單行法令不得為斷裂式的認定。九項行政命令有些同意萊克多巴胺,有些又禁止萊克多巴胺,讓國人無所適從,便是斷裂式的認定。事實上,體系正義的精神,即在落實平等原則,再怎麼價值認定混亂,也不該落入「人不如豬」的窘境才對。

此外,本文撰寫過程中,發現農委會在今年1月21日發布「中央補助地方政府推動學校午餐採用國產可追溯生鮮食材經費支用要點」,該要點的性質為行政規則,法規目的是農委會利用經費補助的方式,鼓勵地方政府推動學校營養午餐採用國產生鮮食材。其中第4點強調國產生鮮食材包括國產豬肉與豬肉製品,更註明「地方政府以自治法規規定可溯源至生產者之在地生鮮農漁畜產品,經地方政府進行適當之安全把關,且於教育部校園食材登錄平臺登錄來源。」這就表示,農委會肯認地方自治條例有權對於在地農漁畜產品進行規定,難以想像地方自治條例會一方面禁止國產豬肉含有乙型受體素,另方面又允許進口豬肉含有乙型受體素。因此,唯有全面禁止乙型受體素,無疑是合適的立法方向。

事實上,行政院指責地方食安自治條例規定混亂的說法,根本就是本末倒置。若是蔡政府不冒然開放萊豬進口,遵守原來禁止輸入政策,不但不會造成民眾恐慌,又怎會出現混亂情況。多數地方食安自治條例堅持禁止販售、運送政策,為地方住民的健康把守最後一關,才是撥亂反正。

*作者為國立中興大學國家政策與公共事務研究所助理教授、巴黎第一大學比較法學博士。本文原刊《奔騰思潮》,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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