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台人處境不如汴京圍城?中央宣告地方萊豬自治條例無效,違憲

2021-01-08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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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依照憲法精神與司法解釋,即便憲法並無明文規定「健康權」與「契約自由」(釋字第580號),然依照憲法第22條規定與「人權最大保障原則」,仍應認為上開屬於憲法保障的基本人權。今羅委員稱中央法規優於地方,難道美國萊豬進口,比人民健康重要?人不如豬?且依照「契約自由原則」,全國人民有購買萊豬與否的「契約內容」與「締約自由」,今全台人權,豈有「地域」之分?政府居然帶頭侵害人民上開基本人權,恐有違憲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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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謂:難道衛生與食安不是「全國一致」事項?《憲法第107條》:「左列事項,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一、外交。二、國防與國防軍事。三、國籍法及刑事、民事、商事之法律。四、司法制度。五、航空、國道、國有鐵路、航政、郵政及電政。六、中央財政與國稅。七、 國稅與省稅、縣稅之劃分。八、國營經濟事業。九、幣制及國家銀行。十、度量衡。十一、國際貿易政策。十二、涉外之財政經濟事項。十三、其他依本憲法所定關於中央之事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依照羅委員稱不同地區人民,生命與健康不得歧異對待,然依照前開憲法本文規定,國民健康並非中央立法並執行事項,此其一;依《憲法增修條文第9條》,憲法第108條除第1款涉及省之外,應暫停適用,其餘由中央立法,可委由縣執行者,亦無「衛生」事項,此其二;且依美國憲法第1條第8款,有關聯邦與州的「必要且適當」條款,從未統一「衛生事項」,我憲法何能獨樹一幟?此其三;且更明顯事實,美國各州對死刑存廢不一,難道對「生命權剝奪」,就可以不一致,今羅委員稱對「健康權侵害」,就須全國一致,不是輕重失衡?此其四。凡此四者,皆為羅委員立說不足之處,後學不敢苟同。

以史為結:郭建龍先生所著《汴京之圍》,講述當年金人圍困汴京,要宋人交出大量金銀,為徹底達到要求,宋官方甚至獎勵告發私藏金銀者,率獸食人,亡國之痛,莫此為甚!萊豬強迫進口,中央鴨霸,欺壓人民,阻絕地方政府最後把關可能,想想:汴京遭圍,城下之盟,為人魚肉,事所必然;然今臺人被迫吃萊豬,銀子丟了,健康沒了,還不如宋人?不是嗎?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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