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無人機砸不死人,簡體字能搞死人

2021-01-03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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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跨年活動視聽設備上,但凡出現簡體字,皆會被刻意塗去。然而為跨年主秀的無人機隊,高雄市政府卻稱無安全疑慮,對此作者質疑這是「重文字,輕實體」的輕重失衡。(資料照,徐炳文攝)

高雄跨年活動視聽設備上,但凡出現簡體字,皆會被刻意塗去。然而為跨年主秀的無人機隊,高雄市政府卻稱無安全疑慮,對此作者質疑這是「重文字,輕實體」的輕重失衡。(資料照,徐炳文攝)

日前新聞披露,通傳會《網際網路視聽服務管理法》草案(下簡稱:網管法),對於字幕出現「簡體字」,最高可處100萬元罰鍰;人人聞「簡體色變」,因噎廢食,連高雄跨年活動,視聽設備上,若有簡體字,亦遭人刻意塗去;然中國製造的無人機隊,為跨年主秀,市府卻稱無安全疑慮?試想:只聽過,無人機砸死人,沒聽過,簡體字搞死人,真乃「重文字,輕實體」,未免輕重失衡。是以,草案實有不妥,應做修正,筆者試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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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實為引:法國自由主義之父貢斯當曾云:政府有限的權威,集中在兩項課題「防止內部動亂」、「阻礙外敵入侵」,除前開事物外,政府則不應干涉其他領域,應保持「中立性」。試想:簡體字出現,當然造成內部動亂?外敵入侵?系爭草案欠缺保護法益,難以捉摸,更無法自圓其說。

或問:字幕出現簡體字,是何條文規定罰100萬元?《網管法草案第10條第1項第11款》:「網際網路視聽服務事業應以明確之方式,於其網頁公開揭露其服務使用條款;其條款應包括下列事項:……十一、提供使用者收視之中文字幕,應為正體中文。……」定有明文。《同法第17條第4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四、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未公開揭露或未遵守服務使用條款。……」定有明文。

承前,上開草案將「不使用簡體字」供視聽者收視,作為使用條款,若有違反者,可處最高100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但以「簡體字」出現於畫面,不問其內容為何,皆須開鍘,明顯「用大炮打小鳥」違反比例原則,更有不當連結禁止,侵害言論與出版新聞自由之違憲疑慮。

或問:我官方文書,怎可出現外國或是簡體文字,不是有傷主權?《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台上字第4879號》:「……惟法院於審判時,如參與審判之法官均已理解憑為證據使用之外國文字訴訟文書所記載之程式及內容,而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對該訴訟文書制作之程式及內容亦皆不爭執,為求訴訟經濟並避免增加當事人無益之負擔,自得例外不翻譯成本國文字………」著有明文。且《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專利及商標註冊作業要點4第2項》:「……申請專利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以簡體字本提出,且於智慧財產專責機關指定期間內補正正體中文本者,以簡體字本提出之日為申請日;未於指定期間內補正者,申請案不予受理。但在處分前補正者,以補正之日為申請日,簡體字本視為未提出。……」定有明文。

依前開最高法院裁判意旨與相關法院組織法規定,審判時證據文字,若當事人同意作為證據,即使為外國文字,亦不能稱無法律上效力;除司法外,行政程序中,大陸人民來臺申請專利與商標,亦可先提「簡體文本」,之後再補「正體文本」,簡體文件,亦非當然禁止於我官方文書中使用。是以,若司法與行政機關,尚可允許於判決內或行政程序內,使用外國文字與簡體字,何故系爭草案規定開罰,不是自相矛盾?

或謂:用簡體字,是不愛臺灣的表現,立法禁止,才維護尊嚴?二戰末期,日本法西斯政權展開「淨化語言」運動,將英美的「敵性用語」改為「愛國語」,諸如:「咖哩飯」改成「辣味汁飯」、「籃球」改「籠球」,甚至棒球術語也改得面目全非,延宕比賽進程;瘋狂最高潮,右翼份子要拆除「培里登陸紀念碑」,著名的黑船事件發生地遺址紀念,皆難逃毒手,原定要砸毀,但涉及明治天皇捐助,投鼠忌器,僅移往他處;遷移不久,日本戰敗,麥帥前來,為示好而重新揭幕,何其諷刺?多麼無聊?

承前,若我們教科書出現「簡體字」,自然與我官方常用語不符,更非國民教育所應有,自應禁止;然網路上:大陸製作戲劇、知識、新聞、娛樂等影視作品,若非「繁體字」不能播送,一播送有簡體字,就開罰,刻意刁難,恐係「淨化語言」的文化鎖國。且日人明治維新,最為人稱道者,乃「外來語」的接納,文化活水,但前開舉措,反使全國集體瘋狂,終招大禍;前開殷鑑,難道我們還要因簡體字而無端開罰,戕害文化交流與言論自由,重蹈覆轍?

李敖之先生趣聞為結:說他當年坐牢,難免遭特務刑求,特務讓李先生右手指縫夾四隻原子筆,握緊拳頭,再用左手包住,由特務在外,用力擠壓,李先生疼痛難當,特務假好心還說:「李先生,不要怪我們,怪你左手啊。」李先生笑嘻嘻地回答:「我不怪左手與你們,我怪原子筆!」李先生何等灑脫?今若以「禁止簡體字」為罰則,阻礙人民網路上,知的權利,難道人民也只能苦笑說:「我不怪通傳會與蔡政府,我怪簡體字」?實值有司,三思後行!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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