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青龍觀點:從「專案教師」亂象再談高教困境

2020-12-31 0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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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高教何以淪落至斯?「專案教師」的職稱一開始是源於國立大學依教育部制定的「國立大學校院校務基金管理及監督辦法」而來,這是因為由於各大專院校的專任教師有員額限制,在員額之外想要多聘教師,各校可透過校務基金自籌財源支應編制外教研人員,即稱之為「專案教師」。這讓大專院校的教師區分出了三種不同類型:一是編制內的專任教師;二是補專任師資不足的兼任教師;三即編制外的專案教師。前者受《大學法》和《教師法》規範的責任及保障;但兼任教師和專案教師,在過去一度因其「編制外」的身分被排除於《教師法》之外,且又因其「教師」的身分而不適用《勞基法》,成為名符其實的法規孤兒。後來幸得多方工會團體的極力爭取始得列入《勞基法》,但即便如此,許多私立大學仍不斷刻意營造專案教師「編制外」的身份囿限,不斷強化其臨時工與派遣工的諸般壓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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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 教師 上課 教室(Tra Nguyen@unsplash)
許多私立大學仍不斷刻意營造專案教師「編制外」的身份囿限,不斷強化其臨時工與派遣工的諸般壓榨措施。(Tra Nguyen@unsplash)

對此專案教師之亂象及各界教師工會的陳抗,教育部於107年1月2日臺教人處字第1060187155號函,特別委請清華大學人事室負責辦理「專案教師運用及管理規範評估」工作圈,邀請各公私大學的人事主任或主管,共同盤點全國公私立大專校院編制外人員(兼任教師除外)的現行權益,了解其與編制內人員之區別,並就其工作屬性歸納分析,進而提出具體可行之政策建議方向。經過一連串的會議討論,終於也撰寫出一本厚達366頁的結案報告書,總結大專校院編制外人員合理勞動條件之政策規劃方案,提出建議:「考量人員角色、工作性質及未來時勢,海事人員、契僱副校長、留任人員及聘僱人員等人員,建議維持現況。編制外各類人員均建議不納入勞基法體系,除契僱副校長、留任人員及聘僱人員等人員外亦建議不納入教育法體系,餘均建議納入教育法體系。」

換言之,「契僱副校長、留任人員及聘僱人員等人員建議維持現狀且不納入教育法體系」、「其餘編制外人員(教師)建議不納入勞基法體系,但建議納入教育法體系」,這就是這份結案報告的兩大建議方向。時至今日,不知教育部是否依此修改或制定法規?以及各公私立大學是否真的切實配合辦理呢?顯然都沒有。

走筆至此,或許有不同的意見會說:「同工同酬」本就只是一個理想化的概念而已,契約制度才是現代社會的趨勢,專案教師或約聘教師本來就是依照契約內容在走,當初訂立契約時,一個願打、一個願挨,說不上有什麼不公平或壓榨之嫌?還有,現在許多工商業界也都實施派遣制度,一方面節省成本支出,另一方面又可提供更多工作機會,也不見得有何違法或不妥之處,還不是一樣造就了台灣的經濟奇蹟?更重要的是,既然契約制度是現代社會趨勢,且多為工商業界採行,為什麼大學就不行,難道大學教師就比較尊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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