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樣板劇逐字稿計畫(二):公訴人對被告人李明哲進行訊問

2017-09-20 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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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哲: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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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
那麼你現在對自己所實施的這些行為有什麼樣的認識?

李明哲:
我認識到我自己的行為確實是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刑法一一編者註)105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過去因為自己錯誤的認識,當然要感謝執法單位的文明辦案,過去在台灣接觸到對中國有偏見的媒體的一些報導,中國的這個法治、執法狀況有很大的不同,讓我對中國有重新的認識。在看守所裡面有一些電視的新聞可以觀看,裡面電視節目都有對中國現行發展狀況有很完整、真實的介紹,也讓我認識到中國的這個發展跟進步跟過去在台灣所接收到的資訊完全是不一樣的。這些認識,實際的執法單位文明辦案,跟我所得到的 資訊都讓我認識到,過去我的思想跟接收到的資訊是錯誤的。從這些錯誤思想也導致我觸犯了一些犯罪的行為,我表示非常的,表示認罪跟悔罪,謝謝。

公訴人:
審判長,公訴人對李明哲的訊問暫時到此。

審判長:
李明哲的辯護人是否發問?

辯3:

需要。

李明哲我作為你的辯護律師,向你提如下的問題,請如實地回答。在「兩岸牽手」的QQ群裡有人安排你寫心得報告沒有?

李明哲:
有。

辯3:
是誰安排的?

李明哲:
彭宇華。

辯3:
還有哪些人也在裡面寫了心得報告?

李明哲:
大概有史某、葉某,大概有快30個人。

辯3:
他們是誰安排寫的?

李明哲:
都是彭宇華安排的

辯3:
彭宇華在起草梅花計劃的時候與你商量過沒有?

李明哲:
沒有。

辯3:
你是什麼時候知道彭宇華制定了《梅花公司運作計劃書》?

李明哲:
大概在2012年大概10月,9月、10月多。

辯3:
你是否對該計劃書提出過修改意見?

李明哲:
有。

辯3:
梅花計劃書中對你的分工是海外聯絡工作及教育,那麼事前他和你商量過沒有?

李明哲:
沒有。

辯3:
彭宇華有沒有對你頒發該職務的任命書?

李明哲:
沒有。

辯3:
你是否從事過相關的海外聯絡工作?

李明哲:
沒有。

辯3:
你為什麼沒有去武漢參加會議?

李明哲:
因為當時他那個計劃書是用商業模式的,商業的運作模式來寫,那我當時覺得有點誇張,再說其實我對他用商業模式來寫,我並不十分了解整個商業運作模式的方式,所以我當時對他那個梅花計劃書只有提一個,就是他希望建立一個港澳台的QQ群,我給他提了一個意見說,因為港澳台的民眾使用QQ的很少,所以這個群,等於說港澳台的群沒有什麼意義,我這個意見我也提了,所以我當時沒有很強的意願要來參加這個會議,我就沒有過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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