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宗偉觀點:陸書出版先送審,台灣「返校」了!

2020-12-26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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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要始審查大陸出版品,圖為文化部長李永得於立院備詢。(顏麟宇攝)

文化部要始審查大陸出版品,圖為文化部長李永得於立院備詢。(顏麟宇攝)

文化部新規定明年2月1日起,台灣出版由陸方授權、簡體字轉正體字的書,都須先向文化部申請許可通過, 「才能從國家圖書館書號中心取得書號」。為什麼當年是突破兩岸媒體限制的先鋒記者,文化部長李永得,「陸書送審」的規定死灰復燃,出版規定大倒退。媒體紛紛抱怨,高喊這簡直是文化封鎖,把台灣帶回電影「返校」查禁書的年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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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這個奇怪舉動,法源是1993年訂的大陸許可辦法。法界、出版界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44號解釋文,表示大法官認定當時人民團體法禁設「主張共產主義、分裂國土」團體違憲,大陸許可辦法禁「宣揚共產主義或統戰」同理也應違憲,應即修、廢法。有贊成文化部在現階段,針對中國的書籍進行審查的看法。

是因為包含軍機越過海峽中線等行動,中國政府目前對於台灣的許多不友善作為已經「近乎侵略」。面對一個用各種方式侵略你的國家,如果連一點防禦手段都沒有,因此就不算一個正常的國家。

無獨有偶的是,國安會秘書長顧立雄表示,武統言論如果受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委託、指示、資助且再以公共傳播方式為境外敵對勢力從事具有政治性目的的宣傳行為,應在民主防衛機制與言論自由之間適切處理。而台灣必須權衡民主防衛機制與言論自由的價值,在兩者間取得一個合乎比例原則的做法,透過立法的程序,取得立法院的同意。

這就讓人想起一件舊事,我國刑法第100條原條文是「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1992年5月15日修正後改為,「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謀者,處無期徒刑。 預備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入了「以強暴或脅迫著手實行者」的明確構成要件,以免再發生如1991年的獨台會案,讀了幾本書的學生就被情治單位入罪。

當年曾參與該修法運動的廖元豪教授闡述該爭議在於,這個條文沒有定義「著手實行」的具體樣態。所以,只要你心存惡念(如:意圖竊據國土),而做出任何言行(包括組讀書會、演講、教學),都會觸犯內亂罪。而當時的民主前輩們之所以要廢除刑法一百條,就是認為單純的政治宣傳,不該入罪。民主國家容許任何和平倡議的言論—包括改變國號、國土,抨擊憲法體制。正因如此,後來立法院修正了內亂罪規定,加上「以強暴或脅迫」的要件。從此以後,只要是和平宣傳、倡議、講學、出版,不管多麼「反政府」,都不會構成內亂罪。人民不僅有言論自由,更有著以和平方式倡議政策、改變體制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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