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典蓉專欄:萊豬爭議─台灣民主如何走到這一步

2020-12-24 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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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不容批評而採取告發舉動,蘇偉碩不是第一位受害者,2019年警方依社維法移送案件數,較前年暴增7倍,連台大教授蘇宏恩之前也因批評故宮決策遭依社維法移送;社維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指稱的「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法律要件不明,是明顯箝制言論自由的法律,如果在美國早就被宣告違憲,尤有甚者,依據資料顯示,這二年來多數是由警方移送,而且移送內容多和政治有關,所謂的言論自由,最核心的就是保障反對的政治言論,但台灣居然淪落到由警察機關來管制言論,雖然社維法移送的案子,多數遭法官判無罪,但政府這樣刻意「查水表」的行為,必然造成寒蟬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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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並無系統性的假新聞或仇恨新聞,政府為何急於限制言論

就如Masha Gessen所形容的生存法則,不要被表面的正常所蒙蔽,當NCC小編貼文被質疑要管制網路言論時,NCC雖然致歉,但管制言論的動作其實已經展開,為推動「數位通訊傳播法」的立法,NCC本周找來網路媒體、平台業者舉行閉門座談,可怕的是,根據討論題綱,NCC正思考在「數位通訊傳播法」中除訂定「私權處理模式」外,還要增訂透過行政裁處(行政裁量權)之規範;NCC表面上的理由是要防制假新聞及仇恨言論,但法院對依社維法移送的言論案件維持無罪的判決看來,台灣不敢說沒有仇恨言論或假新聞,但並未成為系統性問題,基本上靠媒體的自律或是第三方事實查核團體的協助就可以制止,換句話說,對一個在台灣不常見的犯行,卻動用行政權管網路的強烈手段,這完全不符比例原則,不能不讓人有壓制異議的疑慮。

美國類似的條文稱為《通訊端正法》(Communication Decency Act),目前美國政界的爭議核心在該法「230條款」,該法賦予網路社群免責(民事訴訟權),最高法院多次維護此一特權,因為如果網路平台須要為內容負賠償之責時,他們必然開始自我審查,仇恨言論當然會減少,但是言論自由要保障的批判性言論也必然就此不見,就像擔心倒洗澡水時也將嬰兒倒掉一樣,該法自九十年代立法到今天,網路平台一直維持免責特權,網路也因此興盛發展,該法條被譽為「創造網路的23個字」。

臉書等網路平台近來極端仇恨言論充斥,管制聲必然興起,在美國這是行政立法司法公民四方的折衝協調,在台灣則幾乎是民進黨政府說了算,「台灣是主權在民的國家」,這句話雖然已是人人可以背的口號,但台灣政府的決策過程卻從未將人民放在第一位,對言論自由的限制最能說明這一點。

台灣的民主化人人讚譽,但回首這三十幾年政治發展,寬容與自由卻沿途失落,這是因為政治民粹逐漸取代民主?還是民主化從頭就只是由「台灣人出頭天」民氣所帶動,自由主義是從未深植的外來品?如果我們不願走到如波蘭般,在短期內讓過去努力的民主成果一夕成空,這是民主化三十年後必須回頭思索的嚴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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