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瀚興觀點:防疫半套?防疫中心應儘速禁止英國航班過境

2020-12-24 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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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仍上升,近日英國等國家陸續爆出變種的新型病毒,傳染力大增7成以上。(圖/取自美聯社)

新冠肺炎疫情仍上升,近日英國等國家陸續爆出變種的新型病毒,傳染力大增7成以上。(圖/取自美聯社)

新冠肺炎疫情仍上升,近日英國等國家陸續爆出變種的新型病毒,傳染力大增7成以上,多國家宣布禁止英國航班入境,我方是否跟進?21日交通部長林佳龍回應,民航局會與指揮中心討論,是否禁止航班?則依中心決定。最新情況「英國航班數減半」,筆者以為,疫情豈容做半套?應迅速,對英國航班,為暫時全面禁止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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笑話為引:遇搶劫事件,倫敦的警察,十分鐘內趕到,紐約的警察,五分鐘內趕到,但馬尼拉的警察,是驚人的,零分鐘趕到,因為他就在現場,身兼搶匪!承前,今新冠肺炎變種,狡猾更勝盜賊,然病毒所奪取者,乃人類最寶貴的「生命」;正如前開故事,防盜分秒必爭,圍堵病毒更是危如累卵,雖指揮中心不可能,如前開馬尼拉警方般,縱容病毒擴散,但有特別條例的授權,卻坐失良機,恐同為開門揖盜!

英國12月8日領先全球率先施打COVID-19疫苗,首相強森(後)親赴醫院視察接種工作。(美聯社)
英國12月8日領先全球率先施打COVID-19疫苗,首相強森(後)親赴醫院視察接種工作。(美聯社)

或謂:《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下稱:特別條例)包山包海,若冒然禁止英國航班入境,不是侵害人權?日本戰前曾有《國家總動員法》,禁止言論自由,凍結憲政體制,其起草者星野直樹細述其「強大」之處:「此統制法規世界上史無前例,最為徹底的法案;若要說它能規制什麼,不如說,這個法規無法統制什麼,如此反而簡單」後來因此條文,作廢議會政治,使日本徹底法西斯化,陷入萬劫不復的絕境,此為後話。

承前,上開國家總動員法所定50項,對於當時日本帝國憲法凍結,比當時憲法第31條,直接由天皇敕令,限制人民自由,尚須議會追認,總動員法卻無相同機制,政府擴權,過之而無不及;比對《特別條例第7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等語,亦無任何對必要處置的具體規範與即時追認,干冒此獨裁意向之大忌,原因無他,就是肺炎病毒狡猾,若尚須繁文縟節,國民死傷遍地,空守憲法具文,不是抱殘守缺,本末倒置?是以,若純以英國航班人權,讓全體國民陷於危險,等同架空本特別條例,何其不智?

或謂:年初在陸臺人與陸配子女,返國之際,不是很多人振臂疾呼,要保障他們人權,豈可「雙重標準」?《憲法第7條》:「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等語,定有明文。《入出國與移民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與第13款》:「外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入出國及移民署得禁止其入國:……八、患有足以妨害公共衛生或社會安寧之傳染病、精神疾病或其他疾病。……十三、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虞。……」等語,定有明文。

2020年12月,英國新冠肺炎疫情再起,耶誕節聚會難上加難(AP)
2020年12月,英國新冠肺炎疫情再起。(AP)

承前,自新冠肺炎疫情以來,涉及境外人士:從武漢台商包機、出入境檢疫、違反防疫裁罰,是否有因國籍或地區,而有大小眼的差距,社會頗多異見。然今英國航班,涉及者若非「中華民國國民」,怎不能為相歧之對待?更何況現在英國自身也採封鎖措施,其他各國亦對英國堅壁清野,我方何以不能因應疫情升高,做出斷然處置?且依照前開入出國與移民法,有傳染病者,當然禁止該外國人入境,且無傳染病者,難道「拒絕變種病毒入境」,對英航班限制,不是保護「國家利益」維護公共秩序?是以,即便假設無特別條例,指揮中心亦可為相關拒絕英國航班入境之舉措,何故遲疑不決?

更重要者,當衛福部對蘇醫師,所謂「萊豬謠言」,說不能讓他一直講,多麼雷厲風行?面對可能的變種病毒風險,更甚所謂「謠言」,難道話不准一直講,變種病毒就可以一直來?蘇醫師學說或可討論,但變種病毒,豈可「法辦」、「查水表」,為何厚此薄彼?真可謂「封鎖言論,輕縱病毒」!試想:若將特別條例束之高閣,對英國航班放行,而不幸釀成災難,指揮中心又如何自圓其說?如何愧對國人?

以史為結:近代中西交會時,最大的衝突是英使馬戛爾尼是否「下跪」,當其以英國「單膝」致敬,中國卻解為「臣服」,無聊的禮儀問題,阻礙最後現代化的契機;說穿了,就是「護面子,失裡子」。然今又碰上英人與華夏後裔,因疫情而有齟齬,失去的,恐不只面子、裡子,而係拿台人與病毒賭看看,是防疫抑或變種厲害?望指揮中心,擔起責任,莫再彷徨!

*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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