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平觀點:私校退場條例圖利了誰?

2020-12-22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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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30所私立大學的校長及代表等首度公開舉辦校長會議,向社會展露私校經營困境,(世新大學官網)

逾30所私立大學的校長及代表等首度公開舉辦校長會議,向社會展露私校經營困境,(世新大學官網)

就應然面而言,台灣歷史上的私校成立,是為支援教育公共性之不足,鼓勵私人(捐資)興學,並且給予興學單位諸多在校地、校產和稅務上的優惠。此外,私校主要資源來自學生學雜費和政府各項獎補助,換言之,私校「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具備十足的公共性和公益性,絕對不容以營利為目的,儘管董事會是以財團法人名義組成。私校董事會的英文是"board of trustee",也就是信託委員會的概念,不是公司董事會,私校當然也不應被視為私人公司。然而,執政黨許多行政官員和立法委員,卻經常刻意或無知地曲解此意,其居心叵測、令人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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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實然面來看,從戒嚴、民主化、直到今日,私校董事會主要一直為黨國元老、政商關係密切之人或財團所把持。權力與利益的盤根錯節,加上華人文化中的家族主義和關係主義,助長了私校董事會的家族化和家臣化亂象。從而也衍生出層出不窮的校產通私產,或內部稽核虛應故事的亂象。

此外,由於近20年來教育部主導的競爭型獎補助,和績效主義評鑑制度,構成結構性誘因,許多私立大學敦聘學官兩棲、退休再任的學閥和雙薪教授,擔任私校校長或其他一級主管,也就是一般所謂的「肥貓」或「門神」。藉此優勢地位,為私校爭搶政府資源和應付各項評鑑。其中,最主要的門神竟然就是多達20位以上教育部退休再任私校的高階官員,他們運用既有的人脈和內線消息,以不公平競爭或違規不當手法,為私校爭取最大的利益。可以想見,「私校退場條例「的研擬過程,教育部和行政院當然也不免主動,或被動受到來自門神(前長官)出於保護私校董事會最大利益所提出的建言,甚至命令,從而影響教育部和行政院核定出一個實質上有利於私校董事會保住校產的草案。

在此同時,正當部分後段私校出現經營危機時,更有以金融單位為主的一些高教禿鷹集團,伺機進場搶奪高達1500億的私校校產。他們當然也不免透過良好的政商關係,介入「私校退場條例」的修訂。特別是一條容許高教禿鷹接收私校私校董事會,進而從「私校退場條例」第24條做為轉轍器,順利轉軌到「私立學校法」,合法地將私校以大辦小(如改辦小學或改辦小型金融學院)、合併、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服事業等方式,實質接收鉅額校產。

20201117-台灣高教工會17日針對《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召開記者會。(取自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網站)
台灣高教工會11月針對《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退場條例》召開記者會。(取自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網站)

以上應然面和實然面的斷裂,造成私校實質上為盤根錯節的權力與利益集團(或power-profit oriented bloc)所把持。以上論述的詳細內容,請參考刊載自由時報「自由共和國」專欄的拙文「私校盤根錯節的權力與利益網絡」。

高教工會和全教總所舉辦的聯合記者會中,我們發現,行政院版的「私校退場條例」和教育部的草案出現的明修棧道、暗度陳倉的大轉彎。特別是,在私校列入專輔學校後,至少有三點的大轉彎:

1、財產信託不見了

教育部草案第8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列為專案輔導學校者,主管機關得命學校法人將該校設校基金及不動產,信託予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兼營信託業務之銀行……前項信託,受託人為設校基金之動支、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前,應由學校法人依私立學校法第四十五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准;其餘未信託之財產,學校法人或該校用於辦理一定金額之採購者,應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

本項規定很明顯是為了強化對專案輔導學校的監督,以避免經營者在退場前掏空校產。然而,行政院版本卻將此一監督機制刪除不見。

2、公益董事不見了

教育部草案第12條規定,主管機關應加派社會公正人士充任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公益董事二人至四人及公益監察人一人……但行政院版本卻改為: 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應加派該校專任教職員最多三人擔任學校法人董事……等於把公益董事刪除不見,此一改變的後果是站在公眾立場的公益董事無法進入學校董事會,自然也失去公眾監督的機制。

20201219-私立康寧大學台南校區一景。(盧逸峰攝)
在教育部草案中明定:學校法人董事會議決議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重要事項或其他屬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經前項公益董事、公益監察人表示異議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定,其決議不生效力。示意圖,圖為私立康寧大學台南校區一景。(盧逸峰攝)

不僅如此,在教育部草案中明定:學校法人董事會議決議私立學校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重要事項或其他屬主管機關核定之事項,經前項公益董事、公益監察人表示異議者,非經主管機關核定,其決議不生效力。本條用意是避免私校經營者「先斬後奏」,因而以公益董事的異議來阻擋決議生效,避免私校經營者「先賣先贏」。但行政院版本卻把此一機制予以刪除,等於弱化了監督機制,方便私校經營者上下其手。

3、刻意製造漏洞給私校圖謀改制合併改辦利益

行政院版退場條例第24條明定:專案輔導學校所屬學校法人,得於第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日起算三年內,依私立學校法向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法人主管機關申請改制、與其他學校法人或學校合併、停辦所設學校後改辦其他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

此一規定和教育部草案所定的輔導未改善,即應全面改派「公益董事」、全面停招,並立即解散執行校產歸公的結果大相逕庭。這等於是在教示私校董事會,若學校被列入專案輔導,就一定要在三年內主動把師生清空,完成改制、合併、停辦並改辦其他事業,就可以規避退場條例的全面公益董事與校產歸公義務。

綜整上述的改變,我們可以發現從教育部草案到行政院公布版本,對於列入專案輔導學校的監督大幅放寬,並且從不允許改制、合併、改辦,變成明示在三年內要改制、合併、改辦,大開私校經營者的圖利之門。

20191105-全國私立學校四大協會5日召開「修正轉型退場條例保障私人興學權利」聯合記者會,世新大學校長吳永乾發言。(盧逸峰攝)
從教育部草案到行政院公布版本,對於列入專案輔導學校的監督大幅放寬,並且從不允許改制、合併、改辦,變成明示在三年內要改制、合併、改辦,大開私校經營者的圖利之門。圖為全國私立學校四大協會2019年召開「修正轉型退場條例保障私人興學權利」聯合記者會,世新大學校長吳永乾發言。(資料照,盧逸峰攝)

結果,現有的「私校退場條例」,表面上的宣稱是,協助解決少子化衍生的私校經營困境。真實的隱藏性文本卻是,一方面,私校可藉高門檻的預警和列入專案輔導學校機制,以規避符合門檻的漏洞中,擺爛校務、無心經營、惡化師資和損害學生受教權益。甚至,可以依法清空教職員工生。另一方面,即便被列入專案輔導學校,私校仍可好整以暇、從容不迫地,藉條例第24條進行名正言順、無縫接軌的逃逸路線。也就是,依私校法在專案輔導三年期間,進行「假改辦、停辦、合併或轉型」,真謀利、保校產的乾坤大挪移。

根據已經停招、停辦的五所大學(永達、高鳳、高美、亞太和南榮)來看,即便適用「私校退場條例」,也完全無法確保停辦學校的資源(校產、校地)公共化。反而坐視其荒廢、五鬼搬運和轉手財團,更無法保障教師的工作權和學生的受教權。

歸結來看,執政黨面對私校退場的價值預設是,優先協助保住私校董事會和行政主管,也就是資方的利益。卻無心真正將高達1500億的私校資源注入公共福祉。

此外,可以預料得到的(但對很多人而言是非預期的)結果是,無心辦學的惡質私校董事會,依法轉型、改辦教育、文化和社福事業的逃逸路線,將產生大量半調子的教育、文化和社福事業,特別是出現脫序的長照亂象。

果真如此,那麼未來20年內,我們將看到台灣高教擴張、失控爛戲的翻拍版本,也就是,透過逃逸路線從高教資源轉移到其他教育、文化和社福事業所重演的擴張和失控爛戲。特別是結合高教轉移後的資源做為籌碼,來搶奪更加鉅額的長照和其他社福資源。當然,曾經發生過的高教評鑑亂象,也將在轉型、改辦的事業中如法泡製。但這回爛戲的戲台子,是「退場條例」所加持過的、所搭建的。

最後,我們不禁要問:這中間發生了什麼事?是誰大開私校經營者的圖利之門?是否有內神通外鬼的情事出現?行政院把全民的利益放在哪?

全教總與高教工會呼籲朝野立委,應該要好好為全民的教育資源把關,不能任由國家教育資源變成私校經營者的囊中之物。

*作者為南華大學應用社會學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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