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被大陸以「顛覆國家政權罪」逮捕,歷經177天,於9月11日開庭。李明哲當庭認罪,法官當庭宣佈擇期宣判。李明哲案大致的脈絡是:
--3月19日,李明哲自澳門入境中國大陸廣東省珠海市拱北口岸後失聯。
--3月29日,大陸國台辦于記者會中證實,李明哲因「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已接受大陸有關部門調查。
--5月26日,大陸國台辦證實,李明哲因涉嫌「顛覆國家政權罪」,日前被「湖南省安全機關」逮捕。
--9月11日,李明哲案上午9時30分開庭審理,李明哲當庭認罪,庭訊在下午1時40分結束。法官當庭宣佈擇期宣判,李明哲當場還押。
臺灣媒體動輒聲稱李明哲失蹤177天,而細看李明哲案脈絡可知,也就是3月19到3月29日11天時間失蹤,臺灣方面無法得知李明哲下落。但是大陸《刑事訴訟法》規定,如有符合「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大陸公安機關可豁免通知義務。顯然從李明哲案現在公佈的證據來看是符合「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情形」,「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這兩種情況的,11天時間大陸無法告知李明哲下落是符合大陸法律規定以及公安機關辦案程式要求的。
觀看視頻可知李明哲在庭答辯大陸法官、大陸檢察官、律師的問話,心情平靜、態度和緩、語速均勻,可以看出是其真實意願、真實態度的表達,其也表達大陸「文明執法」的觀點,但在部分臺灣媒體、臺灣政客眼中就是「被認罪」「被失蹤」,俗話說的好眼見為實,部分臺灣媒體、臺灣政客面對大陸審判李明哲案,還能再「被客觀」「被公正」一點嗎?
說了李明哲案,就不能不說說周泓旭案!當然在兩岸官方的眼中這是兩個案件,毫無牽連,毫無瓜葛!但是在兩岸民眾心裡恐怕不是這樣的看法。
周泓旭案的大致脈絡是這樣:
--3月9日,北檢指揮調查局國安站搜索周男位於臺北的租屋處,查扣其手機、筆電、過濾通聯紀錄,並逮捕周男到案。
--3月10日法官裁定羈押禁見。同時臺灣媒體大肆報導該案。
--7月6日周泓旭及卷證移送到北院後,北院立刻分案由法官林彥成審理。法官認定周男犯罪嫌疑重大,說法前後仍有出入,且周男在台沒戶籍,有逃亡之虞,因此裁定續押禁見。
時至今日,周被臺灣方面逮捕超過180天,3月9日到7月6日共119天,臺灣方面調查局調查了4個月將周嫌犯案證據送北院。7月6日至今69天,北院沒有開庭審理。我們可以問一句臺灣有關方面為什麼6個月過去了還是沒開庭審判周泓旭?
3月9日周被臺灣方面抓,3月10日臺灣媒體就大肆報導「周同學共諜案」。俗話說的好,行有行規。就是間諜行當也有間諜行當的政治規矩,一些預設的「潛規則」。 全世界國家地區抓間諜天天有,有臺灣方面這樣今天抓人,第二天曝光媒體大肆報導的?就算有恐怕也不多!
周泓旭現在沒有被審判,現在當然不是罪犯,現在也無法證實其有罪。我們退一步講就算是周泓旭是幹間諜的,周行事不秘,被臺灣方面抓了也就抓了,而臺灣國安高層決策把周案通報媒體,大肆報導。恐怕臺灣國安系統評估周泓旭對國安系統利用價值不大,是「小魚」。臺灣方面在推出《保防法》及《反滲透法》之際,爆發出來的間諜案,社會當時普遍認為處理時機有政治考慮,以此案製造社會草木皆兵,以合理化新法嘛?還是如大陸國台辦所言「背後的動機令人懷疑」?
李明哲往來大陸多次沒有出事,而就在周泓旭被抓後11天在大陸被捕,兩岸互相過招、對抗的意圖那就相當明顯了。
而就在2015年11月7日習馬會談、聚餐後,兩岸換「間諜」了,大概是臺灣放三個人,大陸放四個人!兩岸雙方政治互信,懂政治規矩,「換俘」這樣的事,也就是一句話,一杯酒的事!國民黨執政8年,兩岸處理「間諜」等敏感事宜都遵循政治規矩、專業處理,兩岸可謂風平浪靜。而民進黨上臺執政不到一年時間,先抓周再放風媒體大肆報導,民進黨國安決策高層如此計算、動作,究竟意欲何為?
現如今李明哲後抓先審,大陸的判決即將擇日做出。而周泓旭先被抓並羈押了四個月、起訴但迄未開審,球又到民進黨這邊了!民進黨國安決策高層是否有「偷雞不成反蝕一把米」「搬起石頭打自己的腳」之感呢?
自民進黨執政以來,大陸與民進黨互信不足,管道不暢。但是在某些特定領域還是有些政治規矩、專業處理原則需要遵守!而不能「見獵心喜」「肆意妄為」,否則只能是導致兩岸敵意螺旋持續上升。兩岸關係之所以特殊,就是因牽涉到歷史民族等文化情感因素,尤其處理到敏感案件,就應該更多地從「不要傷害兩岸人民情感」的出發點作考慮。希望民進黨國安決策高層懂點政治規矩,在對敏感案件進行決策時多多考慮!
臺灣人民希望李明哲早點回臺灣,大陸人民也希望周泓旭早點回到大陸。僅此而已!
*作者為大陸企業管理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