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稅金牌破功,「左手捐右手」避稅正夯 財團法人股票捐贈竟無送審機制

2020-12-23 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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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7-金車原住民文教公益基金會位於北市羅斯福路上的辦公室。(取自GOOGLE 街景地圖)
金車原住民文教公益基金會位於北市羅斯福路上的辦公室。(取自GOOGLE 街景地圖)

官員指出,行政部門對於公益支出未達60%之財團法人,所提出之「結餘經費保留計畫」並非帳單全收,「基金會提出的結餘保留計畫,必須是真的有能力執行才行,如果執行量能不夠,還不如捐給有能力執行的社福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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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公益支出比加速股利「去化」

據了解,在《所得稅法》與《財團法人法》等法案通過後,國內企業捐贈成立之財團法人與公益信託,未來幾年都將面臨股利「去化」的轉型壓力;為了達成60%的公益支出比率,勢必得透過捐贈,成立更多公益機構。正因為如此,相關部會對於企業捐贈財團法人,透過捐贈「增生」的公益團體,彼此之間的相互捐贈,到底該不該被視為《公益勸募條例》與稅法之公益捐贈,相關部會都有不同看法。

官員表示,假設A基金會捐給B基金會,B基金會再執行公益捐贈,這2筆捐贈是否均可計入A、B二基金會之60%的公益支出比率,各部會之間就有不同看法;部分部會擔心,同一集團設立之公益機構,可能透過彼此捐贈方式,規避60%免稅之門檻。

同集團互相捐贈用途回歸個案監理 

對於龍巖社福基金會透過移轉給福澤基金會的捐贈手法,支應龍巖大股東及配偶之個人花費,財政部官員表示,同一集團所設立公益機構相互捐贈,如果最後的支出項目,係用在不符合創設目的之用途,基本上,還是回歸到個案之監理。

舉例來說,如果A基金會捐給B基金會,讓A因此達到60%的公益支出免稅門檻,財政部對於該筆公益支出是否用於創設目的,基本上「只看B,不會看A」;但B如果把錢用在董事之私人花費,除了相關支出,在申報公益支出時會被剔除之外,相關支出也將視為該董事之「所得」追徵稅負。

至於財團法人或公益信託,受贈股票等非現金捐助後,若發生資產遭捐贈人挪用之情事,依據《信託法》或《財團法人法》,原本公益捐贈之認定是否遭到撤銷?財政部官員強調,如果一開始是公益捐贈,後來即便用到別的用途,政府站在信賴保護角度,也不會追溯撤銷其公益捐贈之認定,畢竟所有的公益捐贈行為,政府在審查過程都會推定其良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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