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果然被認罪,在中國法庭承認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

2017-09-11 13: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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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湖南岳陽市中級法院審理李明哲案,他果然被認罪。(取自中國官方微博)

中國湖南岳陽市中級法院審理李明哲案,他果然被認罪。(取自中國官方微博)

我國人權工作者李明哲11日在中國湖南岳陽市中級法院出庭,他回答公訴檢察官提問時數度表示,他的行為「惡意攻擊、抹黑中國共產黨、現行制度、中國政府」,確實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的「顛覆國家政權罪」;他感謝執法單位「文明辦案」,讓他對中國的法治與執法有「重新認識」,關押期間從電視上看到中國的發展與進步,讓他認識到,他過去在台灣接觸到媒體對中國的報導,是有偏差的,他對犯罪行為「表示認罪與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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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檢方指李明哲與彭宇華成立「梅花公司」以推翻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為目標

李明哲3月入境中國後被關押至今,首度在庭上露面。檢方指出,在中國湖北省證券公司擔任財務經理的彭宇華與李明哲共同組織、策劃實施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05條第1款「顛覆國家政權罪」,應追究其刑事責任,兩人是犯罪事實的「首要分子」,證據確實充分。

2017-09-11-中國對李明哲展開審判,李母郭秀秦旁聽。(取自官方微博)
中國對李明哲展開審判,李母郭秀秦旁聽。(取自中國官方微博)
2017-09-11-中國對李明哲展開審判,李凈瑜旁聽。(李明哲救援大隊提供)
中國對李明哲展開審判,李凈瑜旁聽。(李明哲救援大隊提供)

檢方指控,彭宇華自2012年以來,先後在微信創建兩岸牽手QQ情、圍觀中國、圍觀華南等系列,拉攏李明哲等數十名境內外對中國政府和社會主義制度不滿的人士,成立以顛覆國家政權及基本政治制度為目標的「梅花公司」,制定組織綱領和架構、成員分工,彭、李透過網路平台及線上聚會,組織成員,炒作近年來的「熱點事件」,發佈詆毀攻擊政府部門和國家制度的言論、挑起對政府的仇視,意圖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嚴重危害國家安全及社會穩定。

檢方指出,彭宇華與李明哲交換意見後,在2012年成立梅花公司,李曾就在境外註冊NGO、海外媒體聯絡等方面提供意見,梅花公司以建立政黨、推翻國家基本政治制度為目標,以網路為載體,發展組織成員,計劃在海外成立律師、媒體聯盟,以2017年有100萬人覆蓋全國為目標,也有明確的財務管理規範。

「2012年至2016年間,李明哲通過社交網站,模散播誹謗中國政府」

檢方指出,彭宇華曾在武漢召開會議,進行相關討論,但那次會議李明哲沒有參加,在武漢會議後,設立區域分群,李明哲曾是管理員,負責圍觀華南QQ群,後來也負責成立圍觀華東QQ群,圍觀中國的成員有2000餘人;而在梅花公司的分工中,李明哲擔任執行副經理,負責教育培訓,提出前期自主、中期整合、後期革新等發展階段,最終實現顛覆國家政權的目標。

2017-09-11-中國將對李明哲展開審判,李明哲、同案被告彭宇華出庭。(取自官方微博)
中國將對李明哲展開審判,李明哲、同案被告彭宇華出庭。(取自中國官方微博)

檢方指控,李明哲多次通過互聯網,組織圍觀華南QQ群核心成員會議,討論群管理、群內活動事項,並在圍觀中國、圍觀華南舉辦「公民學堂」,撰寫文章,肆意攻擊國家現行政治制度,灌輸如何從單一事件的維權,提升到推翻國家政治制度的理念;在2012年至2016年間,李明哲通過QQ空間、微信、臉書等社交網站,大規模散播誹謗中國政府、社會制度的圖片和文章,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李明哲:透過微博認識彭宇華,去過廣東、廣州、深圳、廣西、福建,參加圍觀華南群幹部聚會

李明哲回答時指出,他的供述是自願的,司法機關也保障他的合法權益,他是透過微博認識彭宇華,彭把他拉到圍觀中國QQ群。

李明哲說,他有組織公民學堂,撰寫惡意抹黑中國共產黨、中國政府及現行制度的文章,意圖顛覆國家政權,也散佈與六四事件、天安門運動、西方顏色革命、蘇聯解體的文章,也曾針對「熱點事件」進行網路動員,去過廣東、廣州、深圳、廣西、福建,參加圍觀華南群幹部聚會以及其他群友的聚會。

2017-09-11-中國對李明哲展開審判,檢方宣讀起訴書。(取自官方微博)
中國對李明哲展開審判,檢方宣讀起訴書。(取自中國官方微博)

檢方問他是否散佈不排斥暴力革命的言論,李明哲說「是」。檢方也問他,現在對自己有怎樣的認識,李明哲說,他確實觸犯「顛覆國家政權罪」,他在台灣,接觸到「對中國有偏見的媒體報導」,與他現在接觸到的中國法治、執法有很大不同,「讓我對中國有重新認識」,他在看守所,有電視可看,對中國有完整、真實介紹,「讓我認識到中國發展與進步」,與過去他在台灣接收到的資訊,「完全不一樣」;他感謝實際執法單位的文明辦案,保障他個人的人身安全及用藥的權利,他在看守所得到資訊,讓他認識到,他過去的思想,以及接受到的資訊是錯誤的,導致他有觸犯法律的犯罪行為,「我表示認罪與悔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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