紀和均觀點:法不阿貴,繩不撓曲

2017-09-11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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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9-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國民黨立委王金平29日於院會臨時會上交談。(顏麟宇攝)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國民黨立委王金平29日於院會臨時會上交談。(顏麟宇攝)

總統特權的禁區,就是司法獨立

有部分學說援引法國憲法學理與現行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5條的規定,撰文批評馬前總統無罪判決,乃是曲解憲法規定與總統違憲擴權鋪路云云。本文以為此乃無的放矢的錯誤評價,甚至與當前法國憲法多數意見南轅北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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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第五共和憲法第5條明文:「共和國總統,透過他的仲裁,監督公共權力的正常運作與國家的持續(第一項);他亦擔保國家獨立、領土完整及條約的尊重(第二項)」考其制憲資料,起草委員會主席Michel Debré曾經解釋此條文,認為共和國總統乃是一切制度的基礎。不意謂著總統有太大的權力或管理全部的憲政權力,而是指他必須監督全部憲政權力之間保持平衡或制衡。所謂「仲裁」,係指共和國總統是中立於任何黨派,賦予其有權力可以決定爭議的最終處理方式。或可稱為「憲法的守護者」1962年以來,法國總統改由公民直選二輪制度產生,必然會參與政黨政治,卻沒有任何人曾經就第五共和國憲法第5條的總統特權有所爭執或是主張要修改本條文。

考其原因,那是因為第五共和憲法乃是為了戴高樂總統(Général de Gaulle)量身打造,本意就是利用總統的政治權威及治理高度,來避免第四共和時期的立法與行政彼此傾軋,長期國家政局不安。即使後來的繼任者沒有戴高樂總統的政治權威,但透過公民直選取得最大的民意支持基礎,法國總統依然被賦予監督公共權力的正常運作與國家的持續。

當然,任何的總統特權都不可能是沒有限制,普遍同意的的禁區,就是司法獨立。猶記得2010年蕯科奇總統曾經批評波爾多法院同意假釋一名性侵犯,造成該嫌假釋後旋即性侵與殺害一名晨跑婦女。波爾多法院全體司法人員破天荒地罷審一天,在法院門口集會抗議蕯科奇總統干預司法獨立。多數輿論也是一面倒地支持司法獨立是總統不可侵害的範圍。

台北地院今(25)日判馬英九洩密案無罪,柯建銘發出聲明痛批:「馬英九竟判無罪?枉法裁判,司法蒙羞!」(柯建銘辦公室提供)
台北地院判馬英九洩密案無罪,柯建銘發出聲明痛批:「馬英九竟判無罪?枉法裁判,司法蒙羞!」(柯建銘辦公室提供)

總統豈能無視司法關說對司法獨立之違害?

回到我國憲法第44條院際爭議解決權的議題,本文認為我國總統雖然在制憲之初,似乎只賦予總統榮典之權,希望他能超出黨派意識,致力於國家的統合與政府的一致性,但是在1996年總統直選後,或為雙首長制;或為弱勢總統制,其擁有的民意基礎,讓總統必須更堅守國家統合與政府一致性的憲法義務。既然聽聞立法院長與立法院最大反對黨鞭,居然向法務部長疏通黨鞭所涉及案件不要上訴,侵犯司法公正與獨立,豈能無視?

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2號解釋文開宗明義:「司法權之一之刑事訴訟、即刑事司法之裁判,係以實現國家刑罰權為目的之司法程序,其審判乃以追訴而開始,追訴必須實施偵查,迨判決確定,尚須執行始能實現裁判之內容。是以此等程序悉與審判、處罰具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亦即偵查、訴追、審判、刑之執行均屬刑事司法之過程,其間代表國家從事「偵查」「訴追」「執行」之檢察機關,其所行使之職權,目的既亦在達成刑事司法之任務,則在此一範圍內之國家作用,當應屬廣義司法之一。」馬前總統為了維護司法獨立,行使憲法第44條院際爭議解決權,意欲透過政治上爭議解決機制去處理司法關說醜聞,非但不是侵害司法獨立,反而是以具體行動維護司法獨立。無疑是更符合憲法上總統的憲法義務。

反觀,王金平前院長、柯建銘總召與曾勇夫前部長的數通電話,不但使多年來追求司法獨立的希望更次落空,更讓人對於我國部分學者與國人的法治意識感到失望。難不成我國人的法治意識,乃然停留在法院是某某人開的,只要走後門就可以取得有利的認識。行文至此,想到一句西洋法諺:「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堅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使人民真心信賴法律與司法,也才完成司法改革的真正核心。

*作者為臺北市立大學通識教育中心講師。本文原刊《筆震》論壇(原標題為:法不阿貴,繩不撓曲—總統有行使院際調解權以維護司法公正的義務)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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