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中天假處分裁判荒腔走板

2020-12-12 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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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案法官之見,死刑犯犯下死罪前就該有預知被槍決結果,再審、非常上訴及釋憲皆垂死掙扎,無濟於事嗎?退一萬步講,中天只消有1%勝訴希望,那怕99%敗訴概率,司法都該保障那微乎其微「期待權」,不能以「寡婦死兒子」沒指望潑冷水,資優班考第一名機率固然低,父母不能以兒子無法在成績揭曉前證明具此能力而將獎品還商家退錢。中天留52頻道權利係其本訴主要訴求標的,一旦被鳩佔鵲巢,被吞肚消化掉,如何恢復原狀成難題,西門町黃金店面被強取豪奪,補償玉山峰頂冰天雪地,缺乏補償對價,也與訴訟本意相違,試問未釋明勝訴高度蓋然性即無須假處分,合乎邏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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駁回另一理由是依利益衡量原則,本件尚無定暫時狀態之必要,說什麼考量新聞媒體屬全體國民之公共資源,社會公器使用發展即應受國家政策與主管機關監督,故聲請若予准許,形同聲請人藉由假處分迴避國家對換照之監理規範,將使換照制度形同具文,並影響管理權能。精確講應是媒體監督國家政策,僅只明顯嚴重違法時方受主管機關依法懲罰,焉有逼第四權當順民盲目配合國策之理,無神論即迫害宗教信仰的政權,法官贊同輿論不能批評的「偽民主法治」是不是?

者舉三例證明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其一,記得六0年代搶建新樓,因家族糾紛僵持不下,茅屋拆了黃道吉日擇定,大伯蠻橫硬要指定誰蓋那裡,不能擋到他,家母找來村長伯仲裁,村長未及搞清產權及是非曲直前仍阻攔動土,曉以大義老大是兒子,老二也是兒子,後來協調出圓滿結果;其二,讀幼稚園小女兒偷媽媽錢挨打,看了不捨,雖明知事有蹊蹺又不便袒護偷竊行為,靈機一動先介入問明原委,果然是姊姊傳遞假消息,謊稱媽媽挪用壓歲錢,慫恿妹妹竊取媽媽禮金「填平損失」,平反了一件冤屈;其三,兩國論引發飛彈威脅,開戰前美國第七艦隊駛抵台海警戒,制止進一步衝突,化解兩岸危機。

警察處理群眾滋事要掌握制敵機先,毋等打完架再慢條斯理收拾殘局,防微杜漸先擋再說,莫叫星火燎原,防患未然淺顯道理,法官懂否?「前有違規取締」不是「前有測速照相」,警語不夠明確遭法庭撤銷罰單,其實違規包含超速‧雖說過猶不及皆不妥,保障人權的司法正義防線,似乎寧可矯枉過正無妨。

*作者為退休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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