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清汶觀點:中天關台對民主核心價值的侵害

2020-12-12 06:30

? 人氣

中天新聞台熄燈前四十二小時不斷電直播。(陳品佑攝)

中天新聞台熄燈前四十二小時不斷電直播。(陳品佑攝)

最高行政法院12月11日已正式駁回中天假處分抗告決定,中天新聞台正式關閉。台灣的言論自由將因而受到壓抑,媒體恐將逐漸產生寒蟬效應。而關台在法制層面上仍有其待檢討之處。

[啟動LINE推播] 每日重大新聞通知

憲法第11條:「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即憲法人民有言論保障之自由,而新聞媒體乃言論自由傳遞之像徵。事實上,假處分主要之目的乃是程序上「保全狀態」暫時維持現狀,並非實質上判決確定,法院只要從形式上觀之,即關台「日後是否有難以回復之虞」為主要件;至於是否達到關台必要程度法院實無法在短時間內作判定或深入調查證據。惟本次高等行政法院卻從部份實質面作審查與推斷,但其判斷之依據又與新聞專業面有若干落差,造成各界之撻伐與交相指責;如新聞台是否公共財產?到底政府監督媒體還是媒體監督政府?NCC中途訂定審查標準具有針對性、是否合理?六年到期換發執照是否常態或是淪為政府對新聞之控制手段﹖而關台是何等大事處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則﹖若干質疑皆無法在專業作合理交代,徒生爭議。

又依據行政訴訟法第298條第1、2項:「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假處分必要行為並非確定判決之處分,未來仍應透過實體上之判決爭議解決;即是假處分程序僅在針對確認未來「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是否難以回復之可能」即可,假處分程序貴在迅速,行政法院對於上述若干實體上之爭議或證物之釐清,並無法也毋須抽絲剝繭深入釐清。本次假處分抗告失敗中天關閉新聞台,但將來判決如NCC敗訴,中天可依法將可請求國家賠償,如勝訴造成全民埋單損失不貲。

本次中天關台事件,自始爭議聲浪不斷被質疑有若干政治力介入;2017年美國總統上台宣布移民禁令,遭西雅圖聯邦法官以侵犯移民權利擋下平等歧視命命。中天新聞台提出抗告,事實上已屬於憲法層次係關言論自由保障面,顯超越一般行政程範疇,更繫乎基本人權。司法無法在本次事件力挽狂爛扮演中流砥柱之角色,極為遺憾。我們關心的不是中天新聞台,而是台灣未來的最珍貴的言論自由權與民主核心價值是否受到侵蝕。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律系 兼任副教授。

關鍵字:
風傳媒歡迎各界分享發聲,來稿請寄至 opinion@storm.mg

本週最多人贊助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