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若彤觀點:施儒珍之牆與言論自由VS.以國家安全之名打擊政敵

2020-12-03 0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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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八紀念館展出的施儒珍之牆。(翻攝自youtube)

二二八紀念館展出的施儒珍之牆。(翻攝自youtube)

日前,林靜儀醫師,也是前民主進步黨不分區立法委員,在他的臉書上刊出了一篇文章,講述她曾經到二二八紀念館,看到一個令她非常沈重的「施儒珍之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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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儒珍的故事,大致上就是一個在台灣戒嚴時期參與左翼讀書會,最後因為逃避追捕,躲在以水泥磚瓦砌成的隔間中,直到1970年因病去世。這段經過,現在也往往以「白色恐怖」、「自囚」、「台灣版的安妮法蘭克」為題目來傳播。

而林靜儀醫師則是為這件事,下了「因為思想與中國國民黨不同,被迫害到自囚18年的施儒珍」這樣的註腳。

林靜儀講的一些關於「施儒珍」的事情,說是引自維基百科:

「國民政府接收臺灣後,施儒珍任職於臺灣省政府農林廳檢驗局新竹分局,但對於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 的腐敗統治逐漸感到不滿,並在二二八事件 發生期間(1947年3月2日下午2時)遭流彈擊中右腿。」

但如果林醫師對於那個時代有基本的背景知識,其實很容易就可以發覺資料有誤。理由很簡單,行政長官公署時代根本沒有省政府、也沒有農林廳。省政府、農林廳都是二二八事件之後才有的。

換句話說,林醫師,或維基,給出的事件時序是錯誤的,還原時序後,就能知道真正奇怪的點,反而是施儒珍在二二八事件中涉嫌搞事的背景,居然沒有影響到他在省政府農林廳的工作。

我們先集中談「1947年3月2日下午2時」這個時間點。

由於二二八事件是從台北慢慢擴散到各地,3月2日,其實正是新竹動亂的開始。從官方的紀錄來看,最早發出求救的是第五肥料廠,肥料廠的外省員工宿舍被暴徒三、四十人包圍,焚毀財物(外省人則被附近鄰居庇護起來)。之後新竹市區就整個亂了,無論是政府、私宅、商店,只要是外省人的都難免遭殃,暴徒打著打倒貪污的大旗,將他們的燒殺擄掠合理化為一種有情懷的行為。官方報告的最後提到,這些人向憲兵射擊,經憲警開槍反擊,「死傷十餘名」。

看來所謂施儒珍「3月2日下午2時遭流彈擊中」,應該就是在這裡傷的。

但無論施儒珍就是參與暴動只是想撇清,或是在動亂中旁觀遭受池魚之殃,還是政府名為反擊、實為主動攻擊,這都不重要,重要的是,這些初期就被針對性施暴的外省人,他們的正義,在事件的一開始,就在當局希望儘速恢復秩序的大局下,被 陳儀與暴徒談判交易掉了。暴徒以全面退場換得官方的「無保釋放」,所以沒有留下紀錄,導致當年事件中受槍傷的施儒珍還能毫無阻礙地在政府機關工作,也導致現在有心人士得以輕易否認這段外省人被針對性施暴的黑歷史。

講到這裡,還不是我們今天想要說的。我們今天想要說的,是前立法委員林靜儀在任內所做的事。

林靜儀醫師引用施儒珍的故事,並下了註腳:

「中國國民黨主張言論自由?台灣人的命也是命? 那因為思想與中國國民黨不同,被迫害到自囚18年的施儒珍呢?」

拿施儒珍案來攻擊在野黨當年不講言論自由,可說是大錯特錯,而且是自己打臉自己。

當年政府把那些「參與左翼讀書會」的人判刑,所依據的,是目前已廢止的《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參加叛亂之組織或集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於「叛亂」,指的就是刑法的內亂、外患行為,和中國共產黨並不必然有關。

這看起來是「集會結社自由」才對,和「言論自由」有什麼關係呢?

之所以我們說戒嚴時期箝制人民的「言論自由」,是因為當時的刑法內亂罪,是單純言論也可以成罪的,在本省外省的各位民主前輩前仆後繼的爭取下,才好不容易修改了刑法一百條 內亂罪,將單純言論等和平的活動除罪。1992年之後,內亂罪限以「強暴脅迫」實行的才成罪。

簡單來說,若說我們現在有比起戒嚴時代進步之處,其實僅僅在於我們能夠「不受思想、意圖上的審查,而自由地從事和平的活動」。

這也意味著,你要說現在比起戒嚴時期在「言論自由」方面更進步,你得告訴大家,我們現在比戒嚴時期更不受思想、意圖上的審查,能更自由地從事和平活動。

而我們有嗎?

我們來追問一個問題,像施儒珍這種參與意圖推翻統治當局的讀書會還到處拉下線的人,放到今天,他的下場會比較好嗎?

答案是不會。

諸如像電影《返校》等作品,往往避談一個事實,即當時所謂的左翼讀書會,事實上就是中共在台所發展的地下組織。換句話說,施儒珍放到今天,他一樣面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而且這個「7年以上」,是近期才從「5年以下」大幅上修的。這個修法,林靜儀委員可是全程參與,不但參與,林醫師所連署的王定宇 版,其最高刑度還比最終版本的刑度更高。

王定宇版《國安法》修正草案(林靜儀加入連署)

第5-1條第5項(草案):「違反第二條之一規定,為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發展組織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九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生危害於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最高刑度「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有沒有既視感?是的,就是和前面說過的《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刑度完全一模模一樣樣。更何況,當年兩岸的武裝衝突可是現在進行式,而不是什麼「準戰爭狀態」。

重點倒也不是刑度,而是大家有沒有發現,這個罪名已經變成「只要證明你有意圖」,單・純・的・和・平・行・為・也・可・以・成・罪・的。

把兩個罪的構成要件放在一起,大家就可以看清楚了。

已廢止之《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修法前之《中華民國刑法》第100條:

「意圖破壞國體、竊據國土或以非法之方法變更國憲、顛覆政府而參加叛亂組織或集會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現行《國家安全法》第2-1條、5-1條:

「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而為大陸地區或其派遣之人為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請注意「單純參加組織集會」、「單純發展組織」,都是以和平行為入罪。

簡單來說,就是我們又倒退到了戒嚴時期。

其實這個《國安法》的罪名,在修法之前是有一些道理的,因為本來的條文,「發展組織」是連著「洩漏機密」一起規定的:

修法前的《國安法》第2-1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或大陸地區行政、軍事、黨務或其他公務機構或其設立、指定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刺探、蒐集、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或發展組織。」

一直以來,實務上都有人試圖用洩漏機密來縮小這個「發展組織」的解釋範圍,就是說,這一條的目的本來是要規範洩漏機密的,加上這一層脈絡,「發展組織」的原意可能就只是要說「發展與刺探國家機密有關的組織」,並不是要指所有的組織,這就可以為和平的言論或結社留下空間。

這是一個爭議,但修法之後,這個規定就沒有模糊空間了,「發展組織」就是包含所有的組織,連和平的組織也算在內,成罪的關鍵就在於不和平的主觀意圖。

現行《國安法》第2-1條:

「人民不得為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為下列行為:

一、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

二、洩漏、交付或傳遞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三、刺探或收集關於公務上應秘密之文書、圖畫、影像、消息、物品或電磁紀錄。」

其實,在國家遭受重大威脅與危難的時候,更多的限制人民包含言論自由在內的各種自由,這件事本身,就像所有的其他限制自由的理由一樣,並沒有錯,問題只在於限制的程度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從《國安法》最近一次的修正來看,包括林靜儀委員在內,其實也並不介意為了「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這種高度抽象且內容空洞的東西,來更大程度地限制人民自由。我甚至也相信,現在的我們就跟當年的長者一樣,對於那些被我們的自保行為掃到的人,當直視他們的處境與苦難,我們心裡還是會沉重的,但這並不代表我們自保的本身有什麼錯誤的地方,更不代表我們應該放棄自保。

一面強調戒嚴時期有多恐怖、一面又對政府挑動區域緊張情勢緊縮民主自由的政策拍手叫好的,這種支離滅裂的發言,雖然看了討厭,但畢竟屬於言論自由,誰叫他們有《中華民國憲法》護身呢?

而那些高居廟堂之上的人,一面拿過去的、有著時空脈絡的施儒珍之牆來攻擊現在的政敵,一面又在掌握權力之後繼續製造更多、甚至是不必要的施儒珍之牆,更值得大家省思。

*作者為台灣史研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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