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青龍觀點:「教授治校」的「教授」還在嗎?

2020-11-30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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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法條之設立,不論是在文字或措辭上,有時不免會有語義不明或詮釋角度的差異而產生混淆不清之處,當此時,我們就必須回歸當初制訂該法規時之立法精神,以探究辨析並釐清混淆之處。是故,筆者在此嘗試回歸第15條法規當初的立法原意,對上述各工會與教育部兩造的條文模糊處進行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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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根據第15條內容,它將大學校務會議的委員區分成校長、副校長、教師代表、學術與行政主管、研究人員代表、職員代表、學生代表及其他人員代表等八類,其中「教師代表」與「學術與行政主管」明顯為不同的類別,其用意當然就是認定「教師代表」和「學術與行政主管」的身份不同,且在校務會議中各自有其擔負的身份責任。故而,在第15條中特別指定「教師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數二分之一,為的就是保障教師在校務會議中必須占得過半席次,以確保落實大學「教授治校」的基本精神。

既然如此,為何目前各大學的校務會議組成反而是由校長、副校長、及其學術與行政主管占得多數席次呢?這不是公然違法嗎?原來這裡有法規詮釋上的模糊地帶。關鍵就出在目前各大學的學術與行政主管多是由教師兼任,所以各大學主政者就擅自將「學術與行政主管」又區分為兩類:一是依第15條中所指示的,由學校制定規則,指定某些學術與行政主管為校務會議的當然委員;二是讓未被指定為當然委員的學術與行政主管,再循其原本的教師身份進入教師代表的選舉中(即已擔任學術與行政主管的教師未被排除在教師代表選舉之外)被選為「教師代表」。

如此,表面上看來,教師代表席次好像依法過半了,但實際上卻是:那些透過教師代表選舉所選出的學術與行政主管,雖然其校務委員身份為「教師代表」,但在校務會議上行使的卻是其主管職務的行政考量,而非真正站在教師權益立場上思維,造成教師代表形式上符合過半席次但實際上卻處於弱勢的現象。這等現象早已發生於各大學而形成慣例,且以私立大學尤為明顯,上述三起法條爭議,不過是冰山一角。於是乎,現行各大學校的校務會議組成,實質上的「教師代表」早就不足二分之一,致使學校管理方的行政權限過度擴張,而使校務會議淪為各大學主政者(甚至是私校董事會)的橡皮圖章。如此一來,我們就不難解釋為何近十數年來大學裡各種倒行逆施、違法亂紀的行政決策究竟從何而來的原因了!

對此,或許仍有許多學校主政者會說:教育部的函釋明白表示,擔任學術與行政主管的同仁,在本職上仍為大學教師,不應以其擔任主管職而剥奪其參與教師代表選舉的權利。是啊,這就是第15條的疑義所在了。不過,若我們靜下心來,仔細思考這些學校主政者的話語,我們馬上就會發現他們說這話的真正意圖──各大學校務會議早已經是其主政者的螟蛉魁儡,又豈容它脫離其掌控呢?如此看來,《大學法》第15條的爭議,其實早已不是單純的法條疏失和加以修訂即可,而是大學校務會議的組成,已經演變成是主政者與教授之間的權力鬥爭場域了。

如何解決?任何法規定義發生疏失與疑義在所難免,但既然這樣的定義已經產生爭議,就必須當機立斷進行修正,切不宜因循苟且以致弊端叢生。回顧《大學法》第15條的立法精神,其實我們不難發現:當初為何要明文規定教師代表須過半,其本意不就是在於保障教師權益與維護教授治校精神嗎?

至此,筆者強烈建議教育部,在此事件上千萬不可再扮演鄉愿角色,而是必須明確且積極地解決此爭議,立即修改《大學法》第15條的內容,在原「教師代表」項次下增列附註「未擔任學校學術與行政主管者」,以維護「教師代表在校務會議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原始立法精神為要。短短幾個字的修訂,不僅能真正落實大學自主的民主精神,且更是消弭當前各公、私立大學諸多行政亂象的釜底抽薪之舉,何苦不為呢?!

*作者為南華大學通識中心專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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