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爾德專欄:總統能用憲法44條做什麼?

2017-08-31 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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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地院法官以憲法四十四條的院際調解權判前總統馬英九在王柯司法關說案中洩密無罪。(顏麟宇攝)

台北地院法官以憲法四十四條的院際調解權判前總統馬英九在王柯司法關說案中洩密無罪。(顏麟宇攝)

《憲法》44條賦予總統「院際爭執調解權」,旨在解決憲政分權爭議。馬英九教唆洩密罪,法官就據此判他無罪。此判決對總統權力會有何影響?此條文真能解決憲政爭議嗎?

前總統馬英九遭立委柯建銘自訴教唆洩密罪,經台北地院判決無罪。法官主要理由是基於《憲法》四十四條賦予總統的「院際爭執調解權」,而這也是馬英九一方在法院中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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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與總長案,法官見解對立

這個判決引發不少值得深究的議題:首先是這個教唆洩密案件,適不適用《憲法》四十四條?其次,如果依這個判決推演,總統的權力會有何變化?最後,一旦真的出現重大院際爭執,《憲法》四十四條真的能有效解決嗎?

《憲法》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據此,此案地院承審法官的判決指出:「若於檢察官行使職權時,行政權或立法權不當介入、干預,即為侵害司法獨立之情事,此時權力分立即遭破壞,而產生院與院間之重大爭議,總統應得依憲法第四十四條行使權限爭議處理權。」判決稱,總統在憲政角色「已愈發崇隆」,「必須超越黨派,為國家的一致性及團結付出的中立仲裁者角色,在政治上調和鼎鼐……」

法官肯定了總統在憲政分權出現現爭議時,有行使「院際爭執調解權」的權責。問題是,這個案件合不合乎上述條件?

擴大解釋為「潛在、可能」爭議

對此,法官接著指出,《憲法》四十四條有關「院與院間之爭執」並非「限於已經發生各執己見、相互杯葛之紛爭,潛在、可能發生之爭議自當包含其中,一旦遇有院際間重大爭議而憲法並無特別規定解決方式時,總統自得與各相關院長會商,使紛爭盡早消弭於無形,以維憲政安穩。」

這樣的詮釋引起很多非議。因為教唆洩密事件的另一個主角、前檢察總長黃世銘,因為此事件被依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起訴,當時黃世銘主張無罪的理由之一也是「院際爭執調解權」,而法官見解卻完全不同。

此案於二0一四、一五年分別被台北地院與高等法院判決有罪時,法院判決書寫著:《憲法》四十四條「適用在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間關於國家政策事項發生爭執之情形,並非行為不法責任之處理機制,本案依被告所稱因有立法院長關說之情形,已與上開情形有別。」

從黃世銘案的判決可以瞭解到,法官認為「院際爭執調解權」中的「爭執」,是因五院之間權力分立事項引發;立法院長與立委涉入關說案並非權力分立引發的爭執,而是涉及「行為不法責任」。

20170829-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國民黨立委王金平29日於院會臨時會上交談。(顏麟宇攝)
民進黨總召柯建銘、國民黨立委王金平八月29日於院會臨時會上交談。(顏麟宇攝)

兩次執行「院際爭執調解權」都失敗

不同法官對法律條文可能有不同解釋,不過若立法委員涉入關說,自有法律可據以偵辦、審理,此案怎麼會符合法官所稱「憲法並無特別規定解決方式」這項條件?更何況,馬英九也未召集立法院長王金平、行政院長江宜樺與司法院長賴浩敏一起開會調解。

更重要的是,由於大法官會議從未針對《憲法》四十四條做過解釋,此案承審法官卻自行把此條文詮釋為總統可以介入各種「潛在、可能發生之爭議」,自然引以很大的恐懼──不少人擔心,未來總統可隨時因應各種「潛在、可能」的爭議,把手伸入五院之間。「院際爭執調解權」也成了總統權限膨脹的藉口。

說它是「藉口」,因為要遂行此權力,還是要有其他人配合才能得逞,例如此事件中的江宜樺與黃世銘。若真的要照《憲法》四十四條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爭議,其實效果並不大。

例如,二0一四年三一八服貿爭議時,馬英九曾依此法條召集江宜樺、王金平會商,結果王金平拒絕出席。陳水扁在二000年十月停建核四,因為立法院通過核四預算,但行政院不執行,而出現院際爭議。當時陳水扁也曾想用「院際爭執調解權」召集行政、立法、司法與監察院長協商,這是中華民國史上總統首次動用此權力(之前威權時代總統、執政黨主席說了算,不必召集各院長調解),但當時立法院長王金平還是不參加。

從這兩次「院際爭執調解權」的行使可發現,若真面對院際之間的分權之爭,《憲法》四十四條不見得派得上用場。這裡面涉及實際的政治權力互動──王金平與馬英九有「馬王鬥」心結,而陳水扁面臨的是朝小野大,國會由國民黨主導,因此王金平兩次都不聽總統的命令。

前大法官蘇俊雄就指出:「總統本身是否具有超黨派的地位和角色,影響此一機制的功能和效果。」政治學者黃秀端也指出,在憲政運作中,「總統無法完全超脫黨派背景和政黨政治之影響,甚至可能涉入爭議之中」,因此,院際爭執調解權的效果「視總統個人之威望與實際政治生態、運作而定」。

總統踰越權限的護身符從過去兩次總統動用此權力的經驗可知,正是因為總統並非如馬英九案承審法官所言的「角色崇隆」、「超越黨派」,因此,要用《憲法》四十四條解決憲政爭議,在今日台灣政治環境中並不容易。

馬英九教唆洩密罪的判決,不僅如台北地檢署所言:「敲開台灣監聽資料自此可供政治利用的大門」,或如高院在黃世銘案判決書所言,擔心造成「行政權藉由操縱檢察權影響審判權的危險」。更是讓總統可以藉《憲法》四十四條做護身符,踰越權限插手各憲政領域。但是真正面臨立法宗旨冀望達成的解決憲政爭議時,總統實際上卻能力有限。

*作者為專欄作家,本文原刊《新新聞》第1951期,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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