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淑娟專欄:永豐金三寶案一審有罪,吹哨者何時才有說真話的自由?

2020-11-24 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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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在三年前、2016年7月8日永豐銀行發出的新聞稿,提到的不是賤賣、而是收益。當天董事會通過,將美國遠東銀行售予那斯達克上市公司Cathay General Bancorp,交易金額114億元台幣,預計收益20.62億元台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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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永豐銀行雖然說這項交易在金管會審查期間,多次收到檢舉遭賤賣,但金管會在2017年7月6日核准了此案,理論上是調查並未發現問題才會核准。

張晉源也說,永豐美國子行虧損累累,他處分後幫公司賺了20億,除了財務獲利之外,永豐銀行還獲得自2006年合併以來首度信用評等調升。當時董事會歡喜通過的交易,多年後卻被公司指賤賣,很明顯是在報復他揭發三寶案。

這筆交易到底是賤賣、還是獲利?至今台北地方法院三次開庭,從雙方攻防資料中看出,永豐銀行指張晉源誤導金控董事會、金控審計委員會、銀行審計委員會、銀行董事會,以及金控銀行所有董事的聯席會前會。

張晉源則強調,那兩個科目是財報上的公開訊息,不存在隱匿。而且他沒有參加銀行審計委員會,之後是以董事身分參加銀行董事會,遠東銀行交易提案也不是由他報告。況且這麼多董事通過的案子,並不是他一個人簽名就過關。

應建立完善的吹哨人保護機制

其他指控還有指他不與潛在買家Preferred Bank見面,而讓最後買家Cathay獨家議價,導致銀行無法透過競價提高售價。張晉源則回應,買方是經國際投行主持公開招標勝出的最高出價者。至於指控他在交易過程中使用私人電郵,張晉源說這並非特例,使用私人電郵也不能證明有違法事實。

雙方各有說詞,但依照金融相關法令,背信罪成立的前提是「金融負責人或職員,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但至今永豐銀對他所能提出的圖利說法,只有「圖謀獲取出售交易成交時的高額獎金」。這點似乎過於牽強,獎金自有公司的「合法規定」,跟法令定義的「不法利益」不能劃上等號。

如今永豐金三寶案相關涉案人被判有罪,但張晉源有功無賞,感嘆自己從原本光鮮亮麗的金融高層,變成每天擔心受怕持續被報復的吹哨者。即使最後司法判他沒罪,傷害都已造成,而這不是光稱讚吹哨人「勇敢」可以彌補的。

為了讓大家擁有拒絕同流合汙的自由,張晉源成為台灣揭弊者保護法的主要推動者。反觀政府,揭弊者保護法至今還在立法院不動如山,導致受害人愈來愈多。秋鬥之後,行政院回應會傾聽民意,那就從完成揭弊者保護法做起。(作者為獨立記者)

永豐金控聲明:

一、對於朱淑娟小姐專欄僅單方面引用張晋源先生說法,事先並未向永豐金控求證,有違記者平衡報導比例原則,本公司深表遺憾。

二、當時吹哨者對於三寶案所吹哨之兩大違失為利害關係人交易及違法超貸,該二違失歷經法院三年多之審理,均未發現有任何違法之處,且金控及租賃公司相關主管及同仁就該二違失皆獲法院無罪之判決,證明同仁當時在辦理該案均遵守相關法規及內部規範,並沒有違反金控法、銀行法的任何規定。且該案於2009 年至2017 年陸續回收全數借款本金及利息,歷年總收入換算新臺幣超過20 億元,公司權益未受有任何損害,收益最終均歸股東共享,且公司或同仁均無任何不法之所得,也因此沒有不法收入可以沒收。

三、永豐金控及永豐銀行於2019 年對出售子行FENB(美國遠東銀行)專案小組
負責人張晋源,依涉違反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背信罪提告,起因為永豐
銀行自2016 年10 月起,陸續接獲金管會就民眾陳情之來函及金控董事會
要求,歷經近三年多時間進行相關釐清及調查,期間並要求張晋源先生提供
相關郵件,都遭到拒絕。

後經財務顧問公司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於2019 年6 月間提供往來
郵件,發現當時專案負責人永豐銀行前總經理張晋源,刻意隱匿實際出售資
產之價值,涉有未有於董事會中充分揭露FENB 高達6,928 萬美元之「遞
延所得稅資產備抵」及「備抵壞帳迴轉價值」等,合計約當新台幣21.5 億
元之價值,導致交易價格有被低估嚴重影響股東權益之情事,遂基於本公司
為上市公司,為保護所有股東權益,於2019 年9 月向張晋源提告,與其是
否為吹哨者的身分無關。

四、本公司將張晋源先生停職,是基於2019 年9 月23 日因FENB 出售案對其
提告背信罪,暫停其職務接受法院之審理,與其是否為吹哨者身分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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