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震華觀點:一場世紀精彩的司法實務論戰─「論文門」高院辯論庭攻防紀實

2020-11-25 0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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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一問

這時庭訊已進行約80分鐘,審判長拋出最後一問:「兩造有無其他補充?」。被上訴方連律師這時才使出絕招稱:「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 項要以事實做為確認之訴的確認標的,必須以不能提起其他的訴訟為限,上訴人如果主張論文存否是某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上訴人可以直接針對其主張的民事法律關係,如某年某月之侵權行為事實不存在,提起確認被上訴人對上訴人之侵權行為請求權不存在,故上訴人顯然可以其他訴訟、途徑為其主張,本件係屬單純事實,明顯無確認利益。」。上訴代張律師立馬回應稱:「請求權本身是法律關係,不是法律關係的基礎事實,如果依照對造的說法,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1項後段確認基礎事實之訴就沒有存在的價值,完全不需要修法而要廢法,民事訴訟法第247條第2項是針對基礎事實而不是針對法律關係而設,法律關係是建立在基礎事實之上,請被上訴代舉一個例子,有基礎事實卻沒有法律關係的例子,如果今天不存在法律關係,就不會存在基礎事實,我就不會來法院,就不會提起本件確認之訴。」;訴代李律師則補充稱到:「因為上訴人是被告、是被動方,所以上訴人如果要提出確認之訴,是可以選擇就基礎事實來確認之訴,因為我們不知道對造要告的侵權損賠構成要件的行為事實是哪些,我們不確定,就此點不確定原因行為事實的法律關係的內容,被上訴人訴代剛剛也主動說明是認同此觀點,即被上訴人到時會用什麼原因事實來告也還沒有確定,但就是會有被告侵權損賠的風險,所以上訴人選擇原因事實中的前提事實即1984年博士論文存在否為標的,可以舉一反三,有確認之利益。詳另參今日庭呈理由四狀第一大點及109年9月4日民事補充理由三狀二、3.所載。」(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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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此,審判長宣示:若有其他補充請一週內陳報,本件候核辦!換句話說,案件沒有辯論終結、諭知何時宣判,但依法,若是程序性判決,審判長是可以不再開庭,直接合議下書面判決的,結果如何?就讓我們拭目以待此一世紀性精彩辯論後的結果吧!

註1:這次開庭辯論,是就民事訴訟法第247條後段所訂「確認基礎事實之訴」的確認利益成立要件,所為一場世紀性大辯論,頗值參考。

註2:本文引號內文,都是開庭的言詞筆錄記載內容,有少部分文字調整,但完全未更動陳述者原意。

註3:該二書狀是在說明涉嫌妨害名譽的言詞內容,可分三類事實,一是沒有通過口試、成功提交的合格博士論文,二是沒有取得博士資格學位,祇是相當於碩士學歷,三是所展示畢業及補發的3張證書不是真的。上訴方主張第一項事實是其他兩項的前提,也就是沒有合格的博士論文,就不能取得博士學位,沒有博士學位就不會有真的博士畢業證書。因此,祇要就第一項原因事實為確認,就可以舉一反三,解決所有言詞有無侵害蔡總統名譽的紛爭。

*作者為台灣司法改革關懷互助協會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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